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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30/2010-04144 文号 舟工商市〔2010〕129号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0-08-27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废止
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修订《舟山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8-30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分)局

为全面推行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市局对原《舟山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舟山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此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管理工作,提高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通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实现褒奖守信、惩戒失信的目的,从而营造和谐、安全的市场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内容

(一)实施范围: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2010年先完成部分市场经营者的信用评价工作。全市城区农贸市场1-3个(定海、普陀各3个,其余各1个)、工业品市场1个、全市农村工商所所在地农贸市场各选1个。2011年完成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二)软件使用:本软件系统登录地址:http://10.26.1.5:7070/zrqjg/pt.html /基层管理/信用管理/行业管理;用户名及密码与工商业务系统一致。

(三)时间要求:2010年10月底前完成信用指标和信用流失指标的采集,并做好信用信息录入和信用评价工作,12月底前完成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为确保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全面实施和顺利推进,各县(分)局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实际,结合责任区监管,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此项工作,市局将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工作列入2010年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营造氛围,扎实推进。根据市场不同情况,推进市场日常监管与经营者信用评价的有机衔接,提高市场经营者参与信用评价的积极性。建立起涵盖经营者日常经营活动全过程的信用评定指标,加强与公安、税务等职能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市场开办单位的积极性,全面收集市场经营者信用信息,客观公正地进行信用评定。

(三)巩固成效,完善机制。对市场经营者的信用分类不是最终目的,经营者信用分类的最终目的是运用信用评价结果更好地实施监管,更好地规范管理,提高市场监管的效能。各县(分)局要在经营者信用监管的长效机制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努力构建规范的商品市场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为科学合理地认定市场经营者信用等级、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奠定基础。

各地在开展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2010年11月20日前,各地要将此项工作总结(包括开展的市场个数、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1、舟山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商户”申报表

2、舟山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指标项目

 

 

 

     年八月二十七日

  

舟山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

监管实施办法

 

为推进“信用舟山”建设,提高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全力打造“信用舟山”新形象,使商品交易市场的信用建设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商品交易市场的信用建设,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和市场监管制度的改革,不断提高行政监管效能,促进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商,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二、工作目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职能为依托,以信用管理软件为支撑,引入信用管理理念,整合相关行政资源,采集市场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经营情况,设立合理评价指标,通过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反馈、信用公示等方式,以激励、限制、惩戒、教育等手段,对经营者市场进入、存续、退出全过程进行信用监管,让信用指数成为商家美誉度的重要标志。

三、组织领导:

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领导小组,由办公室、市场合同处、信息办、企业注册处、企业监管处(信用办)、经检处、法制处、12315投诉举报中心等业务处室和个体(民营)协会、消委等处室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合同处。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制定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实施办法;对各县(分)局开展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工作实施督查和考核;协调解决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四、信用评价范围:

在我市商品市场中从事经营活动,并经工商机关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且在所在市场经营半年以上。

信用分类评价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市局设置统一的共性指标,各所可根据市场类型、市场规模以及监管重点的不同,设置符合市场和自身监管实际的个性指标,报市局备案。通过设置科学、合理、实效的共性和个性指标,充分体现经营者的诚信积累,不断完善信用评价数据库,提高工商监管效能。由各县(分局)市规科和信用办负责指导各所开展市场经营户信用评价工作。

对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严重食品安全质量问题,以及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工商所应在短期内重新作出评价,真正做到精确监管、动态监管和长效监管。

五、信用评价指标:

根据省局业务系统中设立的基层管理系统,市场经营者信用评价按照行业信用评价体系,通过信用积累和信用流失实行信用评价。同时,根据不同市场信用监管的需要,在坚持科学、合理、实效、统一的原则基础上,在市局设定的信用积累和信用流失评价指标的范围内,根据不同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和分值进行评价。

(一)信用积累。市场内外获得的荣誉、举办者和消费者的赞誉;市场内外担任的职务;社会公益;重要商品索证索票率;遵纪守法、好人好事等内容。

(二)信用流失。1、行政处罚类,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卫生、公安、税务、质监、农林等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2、不良行为类,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不良行为,即在日常监管和巡查时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二是市场举办单位认定的不良行为,即市场举办单位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发现的违反场纪场规行为。

六、市场经营者信用信息征集:

(一)市场经营者信用信息征集是由各工商所采集、整理、记录、维护市场经营者信用信息的活动。

(二)市场经营者信用信息征集有以下几种途径:1、市场经营者登记注册信息;2、每年在办理市场经营者验照时向其征集前一年度的信用信息;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市场日常巡查和监管时获得的信用信息;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动征集的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营户日常监管中获得相应的信用信息;5、市场举办单位申报的日常经营管理中获取的信用信息;6、市场经营者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

(三)信用流失信息的征集主要是当年内所发生的信息,信用积累信息的征集主要是收集前一年度的信息。

(四)征集到的信用信息(包括撤销、变更信息),均应保存相关书式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日常巡查和监管时获得的信用信息,必须有经营者签名的巡查记录表或其他文书材料;市场举办者征集到的信用信息(包括撤销、变更信息),均应以书式材料提供给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所并保存相关书式材料;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和经营户主动申报的信用信息均应以书式材料提供给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保存相关书式材料;市场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信用信息的校对、确认,把信用积累和流失情况在市场信用管理软件中录入,并保证信用信息录入的及时、完整和准确。

七、对不同信用等级经营者的管理:

(一)信用分类监管: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评价分为AAA、AA、A、B、C、D六级。 AAA级表示信用优良,AA级表示信用良好,A级表示信用稳定,均用绿色表示;B级为基本守信,表示信用波动,用蓝色表示;C级为一般失信,信用低下,用黄色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表示信用破产,用黑色表示。

根据信用监管评价结果,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实行A、B、C、D四类动态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具体监管频率和强度,有计划、有重点、有目的地组织日常检查。A类监管为低频率的监管,适用于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市场经营者,除开展专项检查和有举报投诉外,对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经营者,重点检查亮照经营、证照有效期、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等情况; B类监管为较高频率的监管,适用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市场经营者,除A类监管的检查内容外,重点是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C类监管为高频率监管,适用于信用等级为C级,除A、B类监管的检查内容外,重点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改情况、需特别关注的重要问题等;D类监管为按需监管,适用于信用等级为D级,可根据需要进行随时巡查。

(二)信用评价反馈和公示:根据信用系统评价结果,对市场经营者的信用监管评价状况进行反馈和公示。一是对A级以上的市场经营者,在所在市场醒目位置统一进行公示;二是对信用评价为B、C、D的市场经营者,由市场管辖地工商所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经营者;三是对严重信用流失行为,在所在市场醒目位置或有关媒体上进行披露。

(三)信用激励与惩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主管的各类社团组织授予市场经营者光彩之星、消费者信得过单位、信用商户、守合同重信用等称号的,市场经营者的年度信用监管等级应在A级以上。

信用等级为D级的经营者,建议市场举办单位依照协议约定,取消其下年度经营资格。

八、信用商户的评定:

(一)信用商户认定:凡在市场内经营满一年的经营户,经测评,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评价一年两次均为A级以上的,可作为评选信用商户的主要依据,信用商户在市场经营者有效的经营期限内每年认定一次。对符合条件的,填写《舟山市商品市场“信用商户”申报表》,由各工商所会同市场行业小组和个协进行初审,并报县(分)局批准。经县(分)局批准的,在经营者所在市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相应的认定为信用商户“AAA”、信用商户“AA”、信用商户“A”。

(二)信用商户实行定期评选、定期授牌,由工商部门统一制作信用商位标识,统一悬在商位的显眼处。被认定的信用商户,可根据信用商户不同等级,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三)信用商户的日常监管:

各县(分)局要切实加强被认定为信用商户称号的市场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在认定信用商户称号期间,由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各县(分)局审定批准,予以摘牌;并在该年度信用商户认定时实行一票否决,不得申报参评。

1、在市场经营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受有关部门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3、不服从、不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日常监管和商品抽样检测工作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4、明知或应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5、有短斤缺两行为并造成影响的;

6、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7、拒不执行商品准入制度的;

8、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9、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

附件.舟山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户信用指标项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