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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6/2013-13537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13-06-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违反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3- 06- 14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林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等4部门2013年6月14日联合印发了《舟山市违反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舟农林发〔2013〕159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为加强渔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渔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渔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农经发[2009]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舟山市违反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5条,明确了《办法》的适用对象和违反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对象及形式,对县(区)渔农村“三资”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工作人员;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或村级财务审批人)、财务审批联签人员和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成员,村级出纳员(报账员)等县、乡、村“三资”管理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界定。规范了责任追究的权限、程序和结果运用。

三、实施时间

《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市农林局。

解读人:市农林局农经站傅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