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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001/2013-54533 | 文号 | 舟政办发〔2013〕84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3-06-03 |
组配分类 | 市府办文件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提高应对重特大灾害的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重新修订后的《舟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3日
舟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运转正常、管理有序、保障有力的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害、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发生自然灾害后,县(区)人民政府视情启动县(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规范程序、因地制宜、提高救灾效能。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和灾民自救结合,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舟山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必要时,可吸收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灾害救助工作。
2.1.1 市减灾委组成
主 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地震)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商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安监局、市外侨办、市人防办(民防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科协、市红十字会、舟山海事局、市气象局、舟山警备区、武警舟山支队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
2.1.2 市减灾委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县(区)的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
(3)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对策和措施。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3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牵头制定本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全市避灾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核查、报送、发布灾情;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负责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组织参加减灾学术交流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动态。
市台办:负责台湾地区民间团体、个人对我市灾后重建资金、物资捐赠的协调联络事宜。
市发改委:安排落实重点防灾减灾项目,组织参与减灾工程建设的立项、初步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认真了解灾情,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积极争取上级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指导全市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市经信委: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负责协调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无线电频率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减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市教育局:负责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预案演练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指导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转移、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恢复、灾后学校重建及其相关修建工作。
市科技(地震)局:负责防灾减灾领域科研管理工作,针对防灾减灾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科技攻关。为开展减灾活动和减灾科学研究工作提供保障服务;监督管理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指导、协助、督促全市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及预案演练。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组织消防、特警实施抗灾救灾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市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根据减灾工作实际需要,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市住建委:负责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工程实施抗震设计规范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参与和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危旧房改造;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减灾救灾工作期间公路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做好车辆、客运船只的征集和调配工作,并负责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
市水利局:承担市政府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防台工作,对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防台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农林局:指导全市农业生产干旱、洪涝、冰冻等防灾减灾以及灾后生产恢复自救工作,开展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防控,指导和协调进行应急处置;负责全市林业防灾救灾、应急处置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负责全市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应急救灾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协调部分主要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承担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沿海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预报和预警;开展海洋灾害信息收集、发布服务;组织、指导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组织防治初级水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海洋赤潮毒素污染,监督查处违法采捕遭受赤潮毒素污染的水产品行为;负责组织赤潮灾情调查和评估。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在市委宣传部的统一部署下,协调监督广播电视单位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在灾害发生时,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组织心理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市环保局:负责提供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有关资料;做好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地质应急灾害处置;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
市统计局:负责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按照有关统计数据,提供统计信息服务;承办市减灾委员会交办的相关统计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协调安排灾区粮油应急供应。
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工矿商贸领域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演练。
市外侨办:负责国外及港澳特区政府及民间团体、个人对我市灾后重建资金、物资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协助市减灾委员会对外交流合作事宜。
市人防办(民防局):根据政府命令发布防灾警报,在自然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协调人防专业队各成员单位组织人防专业队员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开展防灾知识宣传,会同教育部门对师生进行防灾自救互救技能教育。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科协: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研究工作;发动科技人员投入抗灾救灾、恢复重建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现场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的普及培训工作;做好应急预案制订、救援队伍建设、救灾物资储备等各项备灾救灾工作;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市物价局:加强受灾地区市场价格监测,必要时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舟山海事局:负责减灾救灾工作期间的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和管理,保障救灾物资水上运输畅通;承担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和船舶、设施等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预案演练。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雪)、冻害、干旱、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建议;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灾害评估、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组织参加对外气象科技交流与合作,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与演练。
舟山警备区: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武警舟山支队: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命令,组织武警特种应急救援队及其他应急力量参加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2.2 日常办事机构
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作为市减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市减灾委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其职责为:
(1)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出救灾工作措施和建议。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情况。
(3)负责协调、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4)负责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5)承担市减灾委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1)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市、县(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并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2)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1)合理规划、建设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县(区)和灾害多发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布局,建立规模适度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3)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调用灾区邻近的县(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救灾储备物资。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1)加强市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四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救灾装备准备
(1)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备齐全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市级有关部门应该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完善健全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社区(村)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的动员、运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 宣传、培训和演练
(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科普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1)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科技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市农林局的森林火灾、林业生物和主要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2)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并向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通报。
4.2 灾情管理
市、县(区)民政局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县(区)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市民政局、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区)民政局每天上午9:00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上午10:00之前向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县(区)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各县(区)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各县区灾情数据)向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报告。
(3)对于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并上报核报数据。
(4)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房户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县(区)民政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实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县(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4)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6)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减灾委设定四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I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和Ⅲ级响应由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I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受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25%以上(含25%);
b.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5%以上(含5%);
c.倒塌和严重损房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1%以上(含1%);
d.各种灾害造成和可能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超过全市当季播种面积30%以上(含30%);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含5万)。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且确需启动I级响应的。
(3)对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上述标准可以酌情降低。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主持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决定终止I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受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20%以上(含20%)、25%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占全市总人口的3%以上(含3%)、5%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7%以上(含0.7%)、1%以下;
d.各种灾害造成和可能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在全市当季播种面积25%以上(含25%)、30%以下;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万人以上(含3万)、5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且确需启动Ⅱ级响应的。
(3)对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上述标准可以酌情降低。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市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受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5%以上(含15%)、20%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占全市总人口的1%以上(含1%)、3%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3%以上(含0.3%)、0.7%以下;
d.各种灾害造成和可能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在全市当季播种面积20%以上(含20%)、25%以下;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含1万)、3万人以下。
(2)对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上述标准可以酌情降低。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受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5%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占全市总人口的1%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3%以下;
d.各种灾害造成和可能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在全市当季播种面积20%以下;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下。
(2)对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上述标准可以酌情降低。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6.4.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
6.5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布等形式。及时对论坛、微博进行舆论引导和应对。
(2)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3)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区)人民政府或减灾委应当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1)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各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视情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受灾地区县(区)民政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汇总冬春救助的基本情况,并上报省民政厅。
(2)市政府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向省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3)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和资金安排情况,各级民政、财政部门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并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民政部门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区)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帐,并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区)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报省民政厅。
(2)开展灾情评估。市民政局根据受灾县(区)民政局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市民政局、市住建委要加强对倒损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地各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区)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和各有关部门联合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舟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舟政办发〔2006〕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