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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030/2014-137780 | 文号 | 舟市监发〔2014〕127号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4-11-08 |
文件编号 | ZJLC58-2014-0007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废止 |
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处理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举报投诉件处理工作流程图
2.文书样式(共18种)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8日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处理工作程序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举报投诉工作,确保每件举报投诉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62号令)、《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质监总局51号令)及《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中心对收到的举报投诉进行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和监管职责对应原则,及时将举报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市局相关业务处室(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处理。同时,按规定把分送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告知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第三条 承办单位须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同时向市局举报投诉中心反馈告知情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按照《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 )执行。
第四条 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举报投诉,承办单位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投诉人的同时,对应当移送的举报事项应开具案件移送函,附同举报材料一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第五条 凡举报投诉案件,承办单位须及时调查处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对于一般投诉案件,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群众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对于存在争议的复杂投诉案件,经投诉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但应将延期理由告知举报投诉人和市局举报投诉中心。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需要进行鉴定或检测的,鉴定或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举报案件办理期限按市局有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第六条 确定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承办单位须在案件办结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并同时抄告市局举报投诉中心。
第七条 市局举报投诉中心及承办单位应将每件举报投诉立卷归档,留档备查。归档材料应包括举报投诉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存档期限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