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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6/2015-12704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15-01-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组织开展冬春动物卫生安全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 01- 20 来源: 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平安浙江”决策部署,落实《2014年度浙江省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习》视频会议精神,按照浙江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关于组织开展冬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专项监管行动的通知》牧发电〔2015〕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2015年1-3月份集中组织开展冬春动物卫生安全监管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提升辖区内综防水平,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落实各部门主体职责,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迅速排查省内外调运、动物饲养、屠宰、流通、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抓紧构建我市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监管机制,杜绝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安排

专项监管行动实施时间为20151-3月份,具体分为3项子行动。

(一)动物卫生安全“宣传月”行动。2015年1月份在全市组织开展“动物卫生安全宣传月”活动。各地要从实际宣传效果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重点落实以下三项措施:

1.突出宣传重点。重点宣传《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家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制度;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以及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无害化处理和监管机制经验以及查处的典型案例等。

2.广泛宣传告知一是张贴宣传标语和告示:在河道、水库等水域周边,县城、乡镇(街道)、农村主干道,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农贸市场、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场所张贴宣传标语(标识格式见附件1);二是发放告知书:向养殖场、专业户、养殖村、屠宰加工企业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者发放无害化处理告知书,告知维护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无害化处理法定义务;三是督促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等单位签订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承诺书。

3.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养殖专业村等单位负责人开展一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法规和技术培训,邀请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宣讲本地区或其他地区发生的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

(二)动物卫生安全综合防控行动。2015年1-3月份,全力组织实施“动物卫生安全综合防控行动”,把杜绝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及畜禽产品安全事件作为首要工作目标,确保冬季“菜篮子”稳定供应,并重点落实以下防控措施:

1.切实加强补免,强化疫情监测和报告。根据省政府视频会议要求,在前期秋防的基础上,集中开展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集中补免工作,确保春节期间的存栏畜禽处于免疫保护期内,有效构筑免疫屏障。同时,开展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对交易市场、屠宰场、畜禽集中养殖地区、疫情复杂地区的畜禽开展血清及拭子的采样送检,提高采集数量、比例和频次。动物防疫场所监管责任人提高对重点场所的巡查频度,督促业主落实防控措施。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作用,加强对责任区内动物疫情的巡查,一旦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按规定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疫情“早发现、快报告、严处置”。

2.加强各环节监管,建立联防联控机制。落实养殖环节网格化监管。专项行动期间,各地要对畜禽养殖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并按照省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督长效机制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3〕58号)要求,由乡镇政府和村级基层组织落实监管责任人员,农业部门落实技术指导人员,全面落实畜禽养殖场、养殖村监管责任人员和技术指导人员,并登记造册,确保养殖环节网格化监管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加强检疫和流通环节监管。春节期间畜禽及其产品流通量大,疫病传入风险随之增加,原则上尽量减少调入外地活畜禽,需要从外地调入的,必须切实加强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调入前备案、调入后报检、风险监控等全程管理措施。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出栏畜禽要做好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检疫,对进屠宰场的畜禽严查产地检疫证,做好屠宰畜禽同步检疫,确保出场(厂)的畜禽或产品安全合格。三是加强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效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制,加大养殖、屠宰等环节三聚氰胺、“瘦肉精”等各类违禁药物抽检力度,始终保持打击违禁药物的高压态势,确保春节期间不发生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四是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切实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监管,全面摸清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处置情况,强化关于病死畜禽“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规定和违规处置的法律责任意识,督促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严防病死畜禽流向市场。

3.抓紧构建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经过与各相关部门的多效对接,我市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厂正在择日动工,预计15年5月份试运行。各地一定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不断建立健全健全死亡动物收集、转运、处理等过程监管制度,规范处置行为,要把加强畜禽养殖场(户)死亡动物收集处理作为重中之重的措施来抓,扎实推进乡镇收集点建设,切实加强收集处理力量,公布收集电话,完善收集处理机制,建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模式,提高常态收集处理能力,确保无害化处理与收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

4.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畜禽产品安全、重点水域漂浮死亡动物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并落实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完善追溯调查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充足,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2015年2月20日至4月30日的防控重点时段,实行信息“日报告制度”。其他时间遇有突发事件要即时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置。

(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各地农林、水利水务、市场监管、环保、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会商,进一步健全对无证调运、养殖环节违禁药物使用、未经检疫畜禽产品流入市场、随意弃置和屠宰经营病死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动执法机制。对随意弃置死亡动物等违法行为,要从快、从重、从严进行查处;对屠宰加工经营病死动物等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项行动期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联合组织开展执法会战,集中力量查处一批违法案件。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养殖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生态安全的高度,精心组织部署,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监管行动实施方案,狠抓落实,务求本次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促指导专项行动期间,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工作的督促指导。我办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实地督查。

(三)及时掌握动态。各地要切实掌握专项监管行动动态,及时报送工作实施方案和阶段工作进展情况。专项行动阶段工作进展情况(附件2)请分别于2月27日前、5月31日前报市防指办。

 

附件:1.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宣传标语;

2.冬春动物卫生安全监管专项行动情况

 

 

 

舟山市动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15年1月20日

 

附件1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宣传标语

 

1.病死动物不准转运、不准销售、不准屠宰、不准食用、不准随意弃置,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2.依法治疫、科学治疫!

3.依法处理病死动物,建设美好人居环境!

4.病死动物处理好,我们家园更美好!

5.病死动物不加工,病害肉类不买卖!

6.严厉打击丢弃、出售、贩卖病死动物违法行为!

7.养殖者是病死动物处理第一责任人!

8.丢弃病死动物犯法,贩卖病死动物判刑!

9.科学处置病死动物,守护人类美好家园!

10.对病死动物共同监督,健康和谐人人受益!

 

 

 

 

 

 

附件2

 

冬春动物卫生安全监管专项行动情况

张贴宣传标语

           份(张)

发放告知书

              

发放宣传资料

              

签订承诺书

              

组织培训与案例宣讲

培训人次

           人(次)

宣讲案例

              

出动监督检查人员

         人(次)

巡查排查场所

             

清查并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

           头(只)

查处违法行为

未附检疫证明调运案件

处罚案件    个;罚款     万元;查处违法人员 

饲养中使用违禁药物案件

处罚案件    个;罚款     万元;查处违法人员 

随意弃置病死动物案件

处罚案件    个;罚款     万元;查处违法人员 

屠宰加工病死动物案件

端掉窝点  个;立案查处案件

个;移送公安案件 个;涉案人

 人;涉案金额   万元。

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升

建成运行处理厂

                  

建成收集点

                  

从养殖场(户)收集处理

病死猪

                   

出台无害化处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