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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15-138426 文号 舟政办发〔2015〕112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5-11-24
文件编号 ZJLC01-2015-0034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24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性权益,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舟政发〔2010〕5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统称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议和意见。

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公开举行。

第二章 听证组织部门和参加人员

第四条 听证会由决策方案起草单位负责组织。决策方案由两个以上单位起草的,可联合组织听证,也可由决策机关指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第五条 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等听证参加人组成。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主持听证会,保障听证会各项程序完整,顺利进行。

听证主持人由决策起草单位行政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为2人以上的,应指定1名首席主持人。

第七条 听证记录人负责听证记录并制作听证笔录。

第八条 听证陈述人负责在听证会上陈述、解释决策内容、理由和依据,并回答听证代表的提问。

听证陈述人由决策方案起草单位具体承担起草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担任。

第九条 听证代表由个人报名遴选,或由有关社会团体推选、听证机关邀请等方式产生,具体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7人。

决策事项涉及到利害关系人的,利害关系人代表不得少于总听证会人数60%。

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就拟决策事项发表意见和看法,有权向听证陈述人发问并要求回答。

第十条 听证会应设立旁听席,旁听人数由决策方案起草单位确定。

第三章 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听证会公开举行的,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通过政府或本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组织单位;

(二)听证事项及其简要说明;

(三)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

(四)听证代表名额、报名条件、期限和方式;

(五)旁听人和新闻采访人员名额、报名条件和方式;

(六)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听证组织单位递交担任听证代表的书面报名表,同时提交相关基本信息材料。

参加听证的报名期限届满后,报名人数未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人数的,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公告延长报名期限,延长期限不得少于10日。延期后仍未达到规定人数的,听证组织单位可视情况取消听证。

第十三条 听证代表由听证组织单位从报名者中遴选产生,也可通过委托有关社会团体推选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听证代表,但被推选或受邀代表应为未参加过决策起草、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的人员。

报名担任听证代表的人数超过预定人数的,听证组织单位可适当增加听证代表名额。

第十四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的10个工作日,通过政府或本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公布听证代表名单。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听证会的,应当自听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听证组织单位报名。

听证旁听人由听证组织单位在旁听名额内,按照报名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听证组织单位也可邀请有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旁听。

第十六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代表、听证旁听人、新闻采访人员送达听证通知,并同时送达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听证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2日告知听证组织单位,经听证组织单位同意,可通过提供书面材料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 听证会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且利害关系人代表出席不得少于出席代表的60%方可举行,出席的听证代表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因不可抗力或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或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听证组织单位有权延期或取消听证会。

延期或取消听证会的,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听证代表、新闻媒体等听证参加人,发布延期或者取消公告,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听证会

第十九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记录人应当核实听证代表到场情况及其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事由、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陈述人和听证代表名单,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陈述人说明决策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三)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听证陈述人答复;

(五)听证主持人总结归纳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发言顺序及时间。

第二十一条 听证代表应当围绕听证主题,在规定时间内依次发言,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结束发言的,听证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其发言时间;发言偏离听证主题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提示,必要时可终止其发言。

听证代表可以会后向听证组织单位递交反映其主要观点和理由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听证记录人应当就听证会全过程制作书面听证笔录,准确记录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笔录由听证记录人签名并存档。听证代表可查看听证笔录,听证笔录有差错或者遗漏的,有权要求补正。

第二十三条 听证旁听人也可会后就听证事项向听证组织单位递交有关书面意见材料。

未经听证组织单位同意,新闻媒体不得对听证会进行录音、摄像、拍照,不得在听证会进行中对听证参加人采访。

第二十四条 听证代表、旁听人、新闻媒体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不得扰乱听证会秩序。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因听证会秩序混乱,致使听证会无法继续进行的,听证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听证会。

第二十五条 听证代表认为听证会程序、听证纪律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当场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异议,听证主持人应当当场答复;确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和补救。

第二十六条 决策方案起草单位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组织筹备情况;

(二)听证代表的构成情况;

(三)听证事项和主要争论的问题;

(四)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

(五)对听证代表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建议及其理由;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决策方案起草单位将决策方案提交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时,应同时提交听证报告和听证笔录。

第二十八条 决策方案起草单位在决策作出后,应当向听证代表反馈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决策方案起草单位未按规定公告听证事项、遴选听证代表、公告听证代表名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纪律;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听证代表、旁听人等扰乱、妨碍决策听证活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舟政办发〔2015〕112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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