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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6/2015-12710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15-03-17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场(户)生态化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 03- 17 来源:  访问次数:     字号:[ ]

 

 

 

 

 

 

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

文件

舟山市环境保护局

 

 

 

舟农发〔201527

                                       

 

 

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场(户)生态化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农林水利围垦(农林与海洋渔业)局、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清河净水”,建设“两美”新区,有力促进我市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现就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场(户)生态化治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多措并举展开辖区内养殖场(户)生态化治理工作

去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断强化畜禽养殖排泄物整治,坚决关停了一批严重影响环境的养殖场(户),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应该看到,在当前新一轮科学落实生态化治理工作的要求下,我市畜禽排泄物整治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各地一定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根据“抓治理、优服务、促转型”的工作要求,在前期“联村联场”的基础上,科学施策,标本兼治。按照两分离、三配套、截污纳管、好氧堆肥、厌氧产沼、生态消纳等多种措施,落实“一场一策”,全面展开辖区内养殖场(户)排泄物治理工作。

二、联合验收,确保治理达标

各地一定要根据《省农业厅 省环保厅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科学落实生态化治理要求的指导性意见》(浙农专发〔201474号)和《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 市环保局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科学落实生态化治理要求的意见》(舟农发〔2014127号)要求,对还未实施治理的养殖场(户),抓紧实施生态化治理;对治理完成的养殖场(户),农业部门和环保部门成立联合验收小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专家参与、听取周边群众意见等方式,按规定要求进行验收,确保治理一批,验收一批。验收通过后,联合出具治理达标验收意见,并予以公示;验收不通过的,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或整治无望的,责令关停。对采用生化或工业净化达标处理、符合国家和省排污许可证申领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环保部门根据申请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市农业部门将于近期联合环保部门成立督导小组,对治理达标的养殖场(户)进行联合督导,确保治理达标,生态提升。

三、加强监督执法,建立健全巡查机制

各地一定要加强部门间对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属地管理职责,采取定期巡查、明察暗访以及群众监督等多种措施,对发现偷排滥排的养殖场(户),按照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防止治理后反弹。建立健全定期评估的工作制度和协作机制,落实乡镇的实施主体和种养业主的治理主体责任,确保运行、监管、准入等机制长效运行。

四、做好服务指导,帮助农户持续增收

各地要组织农业干部专家,采取现场培训、科技下乡、印发技术资料等方式,广泛开展污染治理等技术培训与指导。对列入关停的养殖场,要充分考虑主体意向,切实做好转产转业技术指导和帮扶工作,帮助养殖户转养殖为种植,转“猪棚”为“瓜棚”、“果棚”和“菜棚”,尽可能使其转产不减收、转业不失业。对于完成治理较好的养殖主体,要及时总结,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带动其他养殖业主共同发展。

 

 

 

 

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       舟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5317

 

 

 

 

 

 

 

 

 

 

 

 

                                                      

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153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