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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30/2015-138134 文号 舟市监发〔2015〕73号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5-06-23
文件编号 ZJLC60-2015-0001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市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29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各药品生产企业:

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件指南》等法律法规,市局制定了《舟山市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23日

舟山市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强化监管责任、有效防控药品生产质量风险,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药品生产长效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浙江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和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日常监督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监管”原则,强化责任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落实责任,消除隐患。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配备足够数量与辖区内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人员。监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素质与业务能力。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发现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按相关程序依法处理。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局”)负责全市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制订年度药品生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及日常检查工作计划;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风险信息的采集、评估、控制及处置工作,协调、处置药品生产质量重大安全事项;承担上级委托或组织的各类专项行动、有因检查及其他事项;负责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等级评定、通报工作;负责监督、指导下级局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七条 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简称“县区局”)在市局统筹领导下,协助配合做好辖区内药品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如检查、定期走访、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处置药品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各种区域性共性质量风险问题。参与省局、市局组织的各项检查。依法查处药品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是保证药品质量与安全的法定责任人,应遵法守法。负责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第三章 日常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监督检查分为许可检查、日常检查和有因检查。

许可检查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所申请的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而组织的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计划的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要求组织生产的持续监督检查。

有因检查包括举报和投诉处理、各级药品质量抽验中不合格品的追踪和处理、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现场调查处理等。

第十条 日常检查类别分为跟踪检查、专项检查、书面调查。其中跟踪检查和专项检查为现场检查,书面调查不需现场检查。

(一)跟踪检查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有计划地实施持续、长期监管的GMP检查。跟踪检查的对象为所有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二)专项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某一类企业或者是对某一特定环节实施的检查。可以按剂型进行分类,如大容量注射剂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可以按药品类别进行分类,如生物制品专项检查;也可以按品种进行分类,如胸腺肽生产企业专项检查;也可以按某一环节进行分类,如药品检验的专项检查、投料的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对象为所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三)书面调查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某个方面,采用信函的方式,提出问题,要求对方如实书面答复的调查。书面检查的对象为所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第十一条 日常检查的方式可以是系统检查或简化检查;检查方法可以是预先通知检查和不预先通知检查。

系统检查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的全面监督检查。

简化检查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有选择的进行某些指标、项目的局部检查,也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在人员、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发生变更后的检查。

简化检查中发现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将转变为系统检查。

第十二条 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为《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浙江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验收标准(试行)等四个标准的通知》(浙药监安[2002]54号)、《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开办药用空心胶囊生产企业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浙药监安[2002]2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是否持续符合许可事项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等。

第十三条 日常监督检查,可根据风险评估、产品特性、委托生产情况、企业的监督等级及企业上报的计划等,决定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及检查频率等。

第十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日常检查应预先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

预先通知的检查参照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飞行检查按照浙江省《药品生产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明文件。检查人员对知悉的企业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现场检查,一般进行动态检查。检查员应如实、全面记录现场检查实际情况,根据风险评估原则对发现的缺陷进行初步评定。检查结束后应当形成《现场检查报告》,一式三份,市局、县区局、企业各执一份。

组织监督检查的市局或县区局要根据检查组提供的现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的缺陷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并以《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形式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同时要求企业向组织监督检查的市局或县区局提交完成整改情况的报告和相关整改证明性材料,一般缺陷的整改落实情况由市局或县区局列入下次日常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品种和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无菌药品、基本药物、出口原料药列为重点监管品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重点监管企业:

(一)生产无菌药品的企业;

(二)生产基本药物的企业;

(三)生产出口原料药的企业;

(四)近两年受过药品行政处罚的企业;

(五)近两年市场监督抽验发现药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

(六)上年度监督等级较低(B、C级)的企业;

(七)使用易出现质量问题的中药制剂、中药饮片等生产制剂药品的企业;

(八)管理部门认为需重点排查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 有因检查不受检查频次限制,可以和其他检查合并进行。

(一)举报和投诉处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一般应自接到举报或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和投诉内容进行核查。需现场核实的,可参照浙江省《药品飞行检查工作程序》实施现场检查。

(二)药品质量抽验不合格品的追踪和处理。对涉及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的不合格药品,县区局应进行追踪调查。对涉及含量、有关物质、无菌、热源或细菌内毒素等重要指标不合格的注射剂药品生产企业,应立即组织人员对生产现场进行系统监督检查。调查结束,形成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报告,及时上报。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不合格药品品种、不合格结果来源、批号、不合格项目、数量、流向、产生原因初步分析、企业处理情况、对该批药品的评价处理情况、企业实施GMP情况评价,是否涉及其他药品或批次等。

(三)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并在48小时内组织人员到生产现场进行调查,落实紧急控制措施。调查发生经过、产生原因、药品流向、事故责任以及是否影响其他药品或批号的质量,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逐级上报。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包括以下情形:发生假药事件;发生劣药事件,造成人身伤亡的、造成较大影响的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药品生产中发生混药、混批或严重的异物混入等事故,且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其他严重药品质量事件等。

(四)药品不良事件处理。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因药品质量原因引起严重药品不良事件造成死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应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按照《浙江省严重不良反应应急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并应执行《舟山市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

第十七条 市局根据省局指导意见及相关要求,针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监管状况,于每年3月底前制订市局年度工作指导意见和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年度日常检查工作计划内容至少应包括:实施各类检查的具体企业名单、目的、检查的方式方法、检查责任人、重点检查内容、检查的时间安排和频次等。

在制订年度日常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尽可能与各种其他检查相结合,避免重复或过多检查。应视具体情况及企业的监督等级确定日常检查类别、检查方法及检查频次。不预先告知的突击检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占有一定比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检查。

(一)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举报、投诉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

(三)出现群体药品不良反应情况的;

(四)药品质量市场抽验不合格的;

(五)可能存在其他药品生产风险的。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发现严重缺陷的,应实施跟踪检查。跟踪检查一般由县区局执行。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结果的处理。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召回涉事产品、收回认证证书等处理决定。

(一)未发现严重缺陷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由检查单位发《限期整改通知书》,一式三份,市局、县区局、企业各执一份。

(二)发现严重缺陷的,依法查处。

1.对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要求被检查企业限期完成整改,并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理。同时也可建议企业对存在质量风险的药品实施召回;情节严重的,收回或报请原发证机关收回全部或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GMP证书》。

2.对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且有证据证明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应对涉及的库存药品依法进行暂控,并进行监督抽样检验。对需要抽样检测的产品一般应抽取样品全检三倍量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

经省或市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检验结果符合规定的,可继续销售。但市场监管部门认为继续销售、使用存在质量风险的,可建议企业停止销售相关药品,对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建议召回。

3.有充分证据证明影响药品质量的,检查组织单位应派人员或通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对库存药品依法进行封存,并进行稽查执法予以查处。

4.可明确判定药品不合格原因由药品生产企业造成的,应立即对库存药品依法进行封存,并依法予以查处。

5.在无法判定药品不合格责任归属的情况下,市场监管部门应建议企业对相关药品停止销售,对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实施召回。若查明涉及其他药品或批号,应一并予以查处。

6.严重药品不良事件中涉及药品生产企业的,经调查,属药品不良反应造成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属药品质量原因造成的,按照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处理。

7.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停止销售相关药品,对库存药品进行封存,通知有关药品经营企业、医疗使用单位停止销售或使用相关药品,对已进入流通领域的相关药品实施封存,并依法予以查处。对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可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报请原发证机关收回全部或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GMP证书》。

(三)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或者需要立案查处的,应按照相关立案处理程序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了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针对不同类别药品、不同监督等级的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十一条 监督等级一般分:AA、A、B、C。

AA表示优良级,A表示稳定级,B表示波动级,C表示不良级。

第二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等级评定由市局组织开展,评定办法由市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内,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电子监管档案等同于文本档案。

第二十四条 监管档案主要内容为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良行为记录、企业的药品生产年度报告、处罚以及年度监督等级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对存在以下情况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约谈:

(一)频繁变更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

(二)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

(三)缺陷项目多次不按要求整改的;

(四)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每年日常监管情况及药品安全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市局于每年年底前将评估总结报告及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评定结果上报省局。

第二十七条 市局组织的监督检查报告应于监督检查完成后10日内上传省局信息系统。

第五章 企业自律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自律、自查、自纠制度。

第二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市局、县区局。

第三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市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30日内报市局备案,市局根据变更发生情况及需要,可组织检查。

第三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个别检验项目需要委托检验的(委托检验项目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委托检验要求),实施前应报市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以下情形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局和县区局,并按照市局要求由县区局开展调查和改正。

(一)市场抽检不合格的;

(二)同一规格药品连续2个批号出厂检验不合格的(同一项目);

(三)发生药品召回的;

(四)全厂(车间)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的,告知内容至少包括停产原因、停产时间、计划恢复生产时间;

(五)长期未生产品种恢复生产的,告知的内容至少包括恢复生产的品种、恢复生产原因、计划恢复生产时间;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若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局、县区局报告。

第三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现变化,不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药品安全、质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市局、县区局报告。

第三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在省局电子信息系统内更新本企业的相关情况,并于年底前将年度“药品生产年度报告”上传至省局信息系统。“药品生产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组织机构、生产和质量主要管理人员以及生产、检验条件的变动、审批情况和产品注册情况;

(二)全年不合格产品情况及处理情况,特别是不合格药品被质量公报通告后的整改情况;

(三)下一年计划进行的生产许可、变更、认证、产品注册、委托生产等申报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药品许可管理及药品GMP认证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执行。

第三十九条 发生有关药品生产不良事件等紧急情况,根据《浙江省严重药品不良事件调查处理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舟市监发[2015]7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