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索引号 001008009005030/2016-152770 文号 舟市监发〔2016〕70号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6-06-08
文件编号 ZJLC60-2016-0001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废止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市药品生产企业监督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13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各药品生产企业:

为切实加强舟山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有效推进药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着力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舟山市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市局制定了《舟山市药品生产企业监督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8日

舟山市药品生产企业监督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牢固树立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的首要责任,积极推进药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局”)《舟山市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舟山药品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局根据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简称“企业”)的行为规范、日常检查情况、风险信号及市场抽查、举报核查等情况,组织评定辖区内企业的监督等级。

各企业要结合本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企业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等队伍建设,依法生产,规范生产行为,争创优质级企业,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条  监督等级分类

监督等级一般分为AAABC四个等级,其中AA为优良级,A为稳定级,B为波动级,C为不良级。

第四条  监督等级评定标准

(一)监督等级为AA级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三年内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2.三年内市场抽查无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3.三年内无举报查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

4.三年内各级日常监督检查(含GMP认证现场检查、飞行检查)未发现严重缺陷项或者主要缺陷的。

(二)监督等级为A级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二年内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2.二年内市场抽查无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3.二年内无举报查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

4.二年内各级日常监督检查(含GMP认证现场检查、飞行检查)未发现严重缺陷项或者主要缺陷的。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监督等级B级企业:

1.当年内市场抽查发现有内在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2.当年的日常监督检查未发现严重缺陷,但发现主要缺陷,需限期整改的;

3.有违反《浙江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未及时办理备案等事项手续,经整改后年内符合要求的;

4.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生产质量风险评估工作的;

5.受到省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处罚,经整改后年内符合要求的。

(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监督等级C级企业:

1.当年有举报查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情形的;

2.当年各级组织的日常监督检查(含GMP认证现场检查、飞行检查)发现有严重缺陷项的;

3.当年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被处罚的。

第五条  企业有隐瞒市场抽检不合格(含注册抽样)、稽查处罚等相关情况,提供虚假记录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等行为的,三年内监督等级为C级。

第六条  监督等级评定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于每年12月中旬根据市局开展年度药品生产企业监督等级评定工作的要求,填写《舟山市药品生产企业监督等级评定表》(附件),随同《年度药品生产质量风险评估报告》、《年度药品生产质量风险自查表》和《年度药品生产质量报告》,一式二份上报至市局和企业辖区所在地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简称“县区局”)(如企业有厂外车间的,尚需上报至厂外车间所在的的县区局)。

(二)县区初评。各县区局根据辖区企业提供的《舟山市药品生产企业监督等级评定表》、《年度药品生产质量风险评估报告》、《年度药品生产质量风险自查表》和《年度药品生产质量报告》,结合各县区局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情况,综述后对辖区内企业年度监督等级提出初评意见。

(三)市局复评。市局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县区局初评意见,结合省市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和GMP认证检查、监管档案及监督等级评定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复评等级意见,必要时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复评监督等级经市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四)通报录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对各企业监督等级进行讨论确定,于每年12月底将评定监督等级情况进行发文通报,并录入省局生产信用系统。

第七条  监督等级的检查频率

(一)连续二年监督等级AA的企业,可免二年系统检查,实施简化检查;

(二)监督等级AAA的企业,可免次年系统检查,实施简化检查;

(三)市局、县区局要加大监督等级为BC级企业的监督巡查力度。监督等级为B级的企业,必须实施系统检查,必要时每半年检查一次;监督等级为C级的企业,必须每半年实施一次系统检查;

(四)新开办的企业,一年内实施系统检查一次;

(五)监督等级下降的企业,次年实施系统检查。

第八条  非药品生产报告制度

企业生产非药品产品时,共用或部分共用药品生产设备、场地的,应及时向市局和属地县区局报告。企业有隐瞒或不报告的,年内监督等级为C级。

企业进行非药品产品生产前10个工作日内,应向市、县区局报告的资料如下:

(一)生产品种、规格、数量、计划生产周期;

(二)共用或部分共用药品生产的设备和场地;

(三)生产前的药品生产品种和批号,清场记录;

(四)生产后的清场记录及药品生产品种和批号。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71日起正式实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116发布的原《舟山市药品生产企业监督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舟山市药品生产企业监督等级评定表.doc



舟市监发[2016]7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