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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2/2020-134029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生成日期 2020-07-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6- 08- 11 来源: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政策背景

2016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54号)要求全面推进创业培训工作,提升广大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

2016年,《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舟人社发〔2016〕116号)规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规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基本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开展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工作,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为规范全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管理,全面推进创业培训工作,进一步健全培训制度、创新培训模式、提升培训质量,经研究制定《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54号);

2、《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5〕35号);

3、《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舟人社发〔2016〕116号)。

三、主要内容

1、明确申报对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申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的职业(技工)院校、普通高校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单位(机构)。

2、明确申报条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①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在社会上无不良影响;②具有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设施设备;③承诺按照人力社保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且各项培训规章制度健全,相关技术标准规范;④具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具有2名以上经人力社保部门培训合格的创业师资,其中至少1名为专职。

3、明确机构管理及申报程序。明确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管理;县(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区域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管理。培训机构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查,审查通过,发文公布,并授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牌匾。

4、明确培训管理。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在每期开班前7天向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备案,明确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内容按“标准课程+X”模式实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80课时;网络创业(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培训内容需包括理论教学、模拟训练、创业实践(教学)等,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0课时;其他类型的创业培训按部、省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创业培训讲师需由我市创业师资库中的创业培训师、政策咨询类创业导师及企业经营管理者担任。《通知》指出,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建立市级创业实务知识试题库及创业计划书专家评审组,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对学员进行创业实务知识考核和创业计划书评审;《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印制;创业培训补贴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向属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补贴金额参照相关培训补贴标准目录。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舟山市范围内的培训机构。执行时间起始为印发之日。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沈诚

联系方式:0580-2263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