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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30/2017-135173 文号 舟市监发〔2017〕136号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7-11-23
文件编号 ZJLC60-2017-0004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废止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28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将《舟山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1123日


舟山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舟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舟山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以下几种情形保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

(一)不含字号的名称;

(二)不含行业用语的名称;

(三)涉及前置审批事项;

(四)企业名称冠省级行政区划(不含连用)以上的;

(五)其他情形出现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是指申请人按照名称自主申报规则,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使用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按照事先设定的规则对申请人申报的名称进行自动判别,并对自主申报通过的名称辅以人工核查,发现违反登记规则的不适宜企业名称予以纠正或不予登记。

第四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遵循诚实信用、禁止混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第二章  名称通则

第五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词或其组合构成。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企业名称中标明。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名称中标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组织形式。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所从属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可根据经营策略自主决定和调整企业名称组成次序,可以将“舟山”、“岱山”、“嵊泗”等行政区划列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第三章 企业名称禁止性、限制性规则

第七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含有禁止性文字和内容的,不得申报;含有限制性文字和内容的,依条件申报;其他情形,依法自主申报。

第八条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以及特定的数字汉字;

(六)标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经营的行业;

(七)“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包括分支机构所使用的从属企业名称);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第九条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不得用作字号;行业不得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不得使用与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不一致的组织形式。

使用的行政区划必须在其行政区划内,其中使用“舟山港综合保税区”、“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浙江自贸区”、“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作为行政区划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须在上述区域内。

第十条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应当遵循“同行业不重名”的原则。以下情形自主申报不予通过:

(一)申报信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且无投资关系的;

(三)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四)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五)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六)字号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且无投资关系的或未经所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七)字号含有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且不具有其他含义的;

(八)名称中含“国际”字样的,且不属于行业限定语;

(九)企业名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视为企业名称相同:

(一)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完全相同;

(二)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

(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字号、行业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或者组织形式不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视为企业名称相近:

(一)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

(二)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的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

(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的字形相似,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

(四)字号包含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或者被其包含且意思表述类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

(五)字号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部分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

第十四条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因第十三条第(二)项中字形不同字音相同或部分字音相同被认定为名称近似的,但全体股东(投资人)出具《企业名称使用承诺书》(见附件)的,允许申报。

第十五条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不属于同行业或者直接关联行业的,全体股东(投资人)出具《企业名称使用承诺书》的,允许申报;属于同行业或者直接关联行业的,征得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申报。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通过后,有效期一个月,逾期未登记的,名称自动失效。有效期内未完成登记注册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一个月。

按照名称预先核准制度执行的,发放名称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六个月。

第十七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通过后,不得在有效期内调整登记机关、投资人、注册资本、投资额等事项。如需变动,待失效后重新申报。

拟设立企业属以下情形的,可以在自主申报后申请调整登记机关至市局:

(一)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市)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市属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对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依法进行监管,有权驳回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第十九条 自主申报通过的企业名称即时导入名称核查列表,名称核查人员发现有明显违反登记规则的不适宜企业名称,及时告知申请人更改名称。 在登记注册过程中,注册审查(核准)员发现有明显违反登记规则的不适宜企业名称,告知申请人更改名称。申请人拒不更改的,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对自主申报且正在使用的的企业名称有争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向被争议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争议处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争议双方的基本情况、明确的争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三)举证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名称争议处理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受理。登记机关自收到名称近似争议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并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争议人,被争议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决定不予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出具《企业名称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处理。登记机关对名称争议依据争议的事实,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登记规则对争议名称做出认定,出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名称争议处理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争议处理应当终止:

(一)申请人撤回名称争议处理申请;

(二)争议双方和解或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三)申请人提交名称争议处理申请后,申请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被争议人已经主动变更企业名称;

(五)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名称近似争议处理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争议双方出具《企业名称争议终止处理通知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或者根据名称争议处理、法院判决应当予以纠正的企业名称,企业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作出不适宜企业名称认定决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或接到法院判决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限期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企业逾期未申请或拒不变更名称的,登记机关应在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暂以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注册号)替代该企业名称,并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企业名称不适宜的,可以向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或企业登记机关投诉举报,要求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或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或企业登记机关应及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文书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名称使用承诺书(参考式样)

      2.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


附件1

企业名称核准承诺书

 

本企业已认真阅读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通过本级企业名称数据库查询出的企业名称信息,确定选择作为本企业名称,并承诺如下:

已知晓企业名称系统查询出的字号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名称信息,经过慎重考虑,选择申请该名称。

如果与上述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相近产生了名称争议,或造成了公众误认,本企业愿意服从登记机关处理和法院判决,对处理和裁决结果被要求更改企业名称的,将主动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本企业愿意承担因名称争议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民事法律责任。

 

 

企业(盖章、签字)投资人签字及盖章:

 

 

年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申请人通过开放的名称库查询、确定的企业名称核准登记。

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由全体投资人签署;企业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时,由企业法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附件2

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

第一部分  基本规定


规则

附注

总体性要求

 1、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不得与本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符合《舟山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限制性规则的,按试行办法执行。


禁止性规定一

1、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附注①):

 (1)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2)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3)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4)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2、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

 (1)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附注②)

 (2)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的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附注③)

 (3)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的字形相似,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附注④)

 (4)字号包含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或者被其包含,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附注⑤)

 (5)字号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部分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附注⑥)

(6)不含行业表述或者以实业、发展等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表述行业的,包含或者被包含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类别企业名称的字号,或者其字号的字音相同,或者其包含、被包含的部分字音相同。(附注⑦)

①企业名称相同,是指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即企业名称的四个组成部分完全相同,不论其排列组合的顺序。比如舟山红光酒业发展有限公司、红光(舟山)酒业有限公司、红光酒业(舟山)有限公司、红光酒业舟山有限公司等。

②如“舟山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舟山胜智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近似名称;

③如“舟山金湖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舟山新金潮进出口有限公司”;

④如“舟山星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舟山新博进出口有限公司”;

⑤如“舟山广临科技有限公司”与“舟山新广临技术有限公司”;

⑥如“舟山星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舟山新搏贸易有限公司”;

⑦如“舟山星博有限公司”与“舟山新搏实业有限公司”。

禁止性规定二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附注①)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附注②)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附注③)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附注④)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以及特定的数字汉字;(附注⑤)

6、“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附注⑥)

①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台独”等;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如“黑鬼”等;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都”“妻妾成群”“代孕”等;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海洛因”“推牌九”“以暴制暴”   “一夜情”“包赚”等。

②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如“董存瑞”“雷锋”等;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如“法轮功”“汪精卫”“秦桧”等;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活佛”等;含有特定称谓的:如“中银”、“中南海”等。

③“美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

④“中国共产党”、“解放军”、“工商联”、“中国作协”、“三十六师”等。

⑤“AE”、“123”、 “一二零”、“一一九”“八一”等。

⑥“保钓”、“宝钓”、“联邦”、“邦联”等字样。

通用性及限制性规定

1、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附注①)。企业可根据经营策略自主决定和调整企业名称组成次序,将“舟山”、“岱山”、“嵊泗”等行政区划列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附注②)。

2、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①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如“舟山国瑞有限公司”;

②如“菲途科技(舟山)有限公司”、“菲途(舟山)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部分  行政区划


规则

附注

总体性要求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以及特有称呼。(附注①)

 

①如“舟山”、“岱山”、“嵊泗”、“浙江自贸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等;

禁止性规定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附注①)

个体工商户不得使用市行政区划或功能区等名称作为行政区划。(附注②)

①如“定海”、“普陀”、“新城”、“普陀山”、“朱家尖”、“金塘”、“六横”、“洋山”等不得单独用作行政区划;但可与“舟山”连用,如“舟山定海”。

①如“舟山市”、“浙江自贸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等。

限制性规定

1、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但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除外;企业名称中间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但该字样是行业限定语的除外。

2、不得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但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3、县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准(附注①)。

4、市行政区划与市辖区、功能区连用的名称,由各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准(附注②)。

①如取冠“舟山岱山”、“舟山嵊泗”的企业名称分别由岱山县、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准。

②如取冠“舟山定海”、“舟山新城”的企业名称分别由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新城分局核准。

第三部分  字号


规则

附注

总体性要求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词或其组合构成。


禁止性规定

1、不得少于两个汉字。

2、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1)行业表述用语;(附注①)

(2)组织形式表述用语;(附注②)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使用的。(附注③)

①“商贸”、“实业”等;

②“企业”、“公司”等;

③“群岛”等。

限制性规定

1、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附注①)

2、可使用自然人投资者姓名作为名称中的字号。

3、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因字号相似(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或字音不同但字形相似),行业表述含义相同而被认定为名称近似,但不易引起公众误认,且全体股东(投资人)出具名称使用承诺文件的,允许申报通过。

4、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字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或经所有权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字号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但不属于同行业或者直接关联行业的,全体股东(投资人)出具名称使用承诺文件的,允许申报通过(附注②)。但是,如果该文字独创性、显著性较强,具有很高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较易引起公众误认的,应不予通过(附注③)。

5、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

6、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7、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以外国国家(地区)所属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8、企业名称不得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①如使用或包含“牡丹江”、“吉安”等做字号的;

②如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为“舟山爱恋建材有限公司”,而“爱恋”系“四川省爱恋珠宝有限公司”持有的驰名商标,因建材与珠宝不属于同行业或者直接关联行业,若全体投资人出具名称使用承诺文件的,则允许申报通过。

③如使用“阿里巴巴”、“娃哈哈”等驰、著名商标作为字号的。

 

第四部分  行业表述


规则

附注

总体性要求

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2、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禁止性规定

1、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府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不予核准的行业。(附注①)

2、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附注②)

①如“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

②如使用“温泉山庄”、“环保产品”、“绿色食品”等做行业表述的;

限制性规定

1、企业名称中不使用行业表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与本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2、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附注①)

3、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行业用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①如“舟山小洪重庆麻辣烫有限公司”等

第五部分  组织形式


规则

附注

总体性要求

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与企业的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相一致。


禁止性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不得使用除“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组织形式;(附注①)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不得使用除“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以外的其他组织形式。(附注②)

3、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合伙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形式。(附注③)

4、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公司”、 “合伙企业”、 “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形式。(附注④)

5、合伙企业: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公司”、 “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形式。(附注⑤)

6、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使用除“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外的组织形式。

7、企业集团:不符合集团登记条件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

①应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不得使用企业、合伙企业、部、厂、中心等组织形式;

②应使用“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不得使用企业、合伙企业、部、厂、中心等组织形式;

③应使用“厂”、“店”、“部”、“所”、“院”等组织形式;

④可使用“厂”、“店”、“商行”、“部”、“所”、“院”等组织形式;

⑤应使用“企业”、“合伙企业”、“厂”、“店”、“商行”、“部”、“所”、“院”等组织形式;普通合伙企业应在名称的组织形式后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在名称的组织形式后标明“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应在名称的组织形式后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限制性规定

1、使用“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为组织形式,应该有三个以上成员,且每个成员设立必须在1年以上。

2、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子公司5家以上,允许取冠企业集团名称。集团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第六部分  分支机构


规则

附注

总体性要求

1、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中除从属企业名称以外的部分可以由行政区划、区别性词语、行业特征其中的任何一、二项+组织形式组成。(附注①)区别性词语包括但不限于字号、序数词、地名等能够将本分支机构与其所从属企业其它分支机构予以有效区分的词语;区别性词语的构成不得少于两个汉字。(附注②)

2、行政区划:分支机构名称中的体现行政区划的,其行政区划应为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若与其所从属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相同的,应当从略。

3、字号:分支机构名称原则上不使用独立字号。

4、行业特征:分支机构主营行业与所从属企业不一致的,分支机构名称必须明确行业特征;分支机构名称中的行业与所从属企业一致的,应当从略。

5、组织形式:分支机构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与分支机构的组成结构或者责任形式相一致;依据组成结构、责任形式使用“分公司”、“分厂”、“分店”、“分所”、“分院”、“营业部”等,或根据商业用语习惯灵活使用更能体现其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字词,如“宾馆”、“酒店”、“商店”、“餐厅”等。

①如“浙江九星贸易有限公司舟山翠苑食品分公司”这一名称的分支机构中,“舟山”是行政区划,“翠苑”是区别性词语,“食品”是行业特征,“分公司”是组织形式。这一分支机构名称根据不同情况也可以为“浙江九星贸易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浙江九星贸易有限公司舟山翠苑分公司”、“浙江九星贸易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浙江九星贸易有限公司舟山食品分公司”等多种组合形式。

②“序数词”是指“第一”、“第二”、“第三”等表示顺序的词语;“地名”包括设区的市的区名,街道、乡、镇、村名,路、街、巷名,风景区名,建筑物名等。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的,应作为字号对待。

禁止性规定

1、除由浙江省工商局核准外,分支机构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不得含有“浙江”字样的。

2、分支机构名称中除从属企业名称以外的部分使用独立字号的,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或近似。


限制性规定

1、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等内部具有多层隶属关系的行业的分支机构名称,允许其名称冠以其隶属企业或冠以隶属分支机构的名称。(附注①)

①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玉古路营业部”

 


 舟市监发〔2017〕13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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