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9005003/2017-135163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经信委 |
生成日期 | 2017-04-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市直属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现将《舟山市企业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舟山市企业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4月18日
附件
舟山市企业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指导员制度,发挥退出领导岗位干部企业帮扶作用,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发挥退出领导岗位干部作用的通知》(舟委发[2016]1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指导员主要是指通过组织选派等方式安排退出领导岗位干部到企业担任联络员和党建指导员,协助帮扶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参与企业党建指导工作,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创新发展。重点帮助企业了解掌握扶企惠企政策,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指导企业党建,加强项目服务,协调企业与政府及部门关系,协调解决存在问题,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第三条 选派企业指导员到企业帮扶,要按照 “企业有需求、干部有特长”的要求,将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开拓创新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的干部选派到企业帮扶。
第四条 企业指导员从退出领导岗位干部中选派,采取“单位推荐—组织部门审核—市经信委选派”的程序,由所在单位向市委组织部报送书面请示和意向表,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由市经信委发函进行选派,一般每半年集中选派一次。选派要根据企业指导员与被帮扶企业意愿和特点,主要以企业指导员与被帮扶企业双向选择为主,也可以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行选派。
第五条 企业指导员派驻帮扶企业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期间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需由派出单位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两年后企业指导员和企业要求继续帮扶的,可继续派驻帮扶。
第六条 在选派期间,企业指导员一般不再承担派出单位的工作任务。被派驻企业要为选派干部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市委组织部负责选派干部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市经信委负责加强对企业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派出单位要为选派干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选派干部人事关系保持不变,党组织关系可根据需要转到企业。企业指导员要严格执行派驻企业考勤制度,有关驻勤、通讯补贴按市有关政策统一执行。
第七条 对企业指导员实行记实管理办法,每季度由企业指导员本人填写《工作记实表》,对个人在企业帮扶期间的主要工作及取得的业绩进行记录,《工作记实表》由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收集,并经企业负责人采用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干部完成工作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后报市经信委。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企业指导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企业指导员年度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和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重点考核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一)工作实绩。主要考评企业指导员帮扶企业工作期间履行宣讲扶企政策、代办项目服务、化解企业难题、指导企业党建、搞好效能监察等职责情况。
(二)廉洁自律。主要考评企业指导员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遵守企业指导员日常管理制度、注重自身形象等情况。
(三)企业满意度。主要考评企业对企业指导员在帮扶企业工作期间的满意程度。
企业指导员由市经信委负责年度考核,通过实绩考核、组织考评相结合的办法确定考核等次,考核优秀比例单列设置,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
在同一考核年度内选派不足半年的,应将选派干部表现材料抄送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负责年度考核。
第九条 企业指导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不得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活动。对选派期间不遵守纪律、工作态度不端正或考评较差的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或提前终止选派等处理,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