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18/2018-124782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海洋与渔业局 |
生成日期 | 2018-02-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规定》制定的目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休闲旅游产业的火热,舟山市旅游产业同样呈现出蒸蒸日上的良好状态,其中以“渔家乐”为代表的休闲渔业发展迅速,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我市休闲渔业船舶船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船舶船名规定》和《舟山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规定》确定的主要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
《规定》共有9条,第一条规定了《规定》出台的目的和相关法律依据;第二条规定了《规定》 适用的休闲渔业船舶范围;第三条规定了休闲渔业船舶名称组成的四部分,分别为我省名称的规范化简称“浙”、休闲渔业船舶所在县(区)名称的第一个汉字、船舶种类的代称“渔休”、5位数船名顺序号;第四条规定了船名顺序号前1位数为各县(区)乡镇、街道代码由各县(区)局渔港监督机构确定后报市局渔政渔监处备案;第五条规定了船名后4位数顺序号,由县(区)局渔船船名核准部门向市局渔政渔监处根据审批实际按需申领,全市统一按顺序编号(系统建成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号码);第六条规定了船名编号顺序及规定不得重号;第七条规定了各地申领船名编号应提供的材料;第八条规定了各地年度申领船名编号的总数不得突破县(区)年度规划发展数量;第九条规定了生效时间。
本《规定》于2018年4月17日起施行。
本意见解读机关: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解读人:张蕾
咨询电话:0580-2820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