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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3/2018-13549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18-04-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 04- 19 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出台背景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推进专技人员知识更新,提升专技队伍能力水平的客观需要。推行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是完善专技人员继续教育体系,规范专技人员继续教育行为的重要抓手。作为专技队伍素质提高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学时管理,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3年,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等3部门印发《舟山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实施方案》(舟人社发[2013]2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第157号令),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2016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转发了该文件(舟人社发[2016]102号),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建[2017]5号),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落实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学习途径、学习要求、学时计算及其登记办法等,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我们起草了《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

(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第157号令)

(三)《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

(四)《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建[2017]5号)

(五)《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舟山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实施方案的通知》(舟人社发[2013]245号)

(六)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人社发[2016]102号)

三、制定过程

省人社厅《办法》和省建设厅《细则》印发后,市住建局根据省建设厅《细则》提出的新要求,结合我市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进一步起草形成了《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在内部论证的基础上,市住建局与市人社局沟通联系和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市住建局进行梳理和分析,对与人社部令、省政府令、省《办法》以及省《细则》精神不相矛盾,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细则》中尽可能予以采纳,最终修改形成《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草案)

四、起草思路及与省《细则》的比较

《细则》起草中有以下几个考虑:

(一)鉴于《细则》是我市第一次制定,施行中需要不断总结和完善,所以本《细则》为试行细则,与省《细则》一致。

(二)鉴于《细则》的地方适用性和实际可操作性需要,《细则》第八条在不违背省《细则》大原则的前提下,在专业科目分类及学时计算标准上作了一些调整和完善:

1.第二款第三项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类培训班、研修班等学习学时认定,调整为每条最高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

2.增加第八款,将参加全国职称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认定9个学时;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个合格模块可认定6个学时。

(三)根据省建设厅《细则》规定,结合舟山市专技人员现实情况,在《细则》中明确,行业公需科目学习由省建设厅会同省人社厅明确,一般公需科目学习由市人社局明确,并在《细则》中指明行业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四)《细则》提出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一方面考虑到《细则》出台时间上的衔接,另一方面考虑到更方便整年度操作。

五、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十四条

第一条明确了《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学时应用的范围

第三条明确了学时应用的要求

第四条明确了学时登记的学习科目分类

第五条明确了学时基本要求

第六条明确了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的学习内容

第七条明确了学时的要求

第八条明确了专业科目学习分类、途径和学时认定标准

第九条明确了公需科目学习途径和学时认定标准

第十条明确了学时登记要求和途径

第十一条明确了专技人员申报职称任职资格时应提供学时登记信息的规定

第十二条明确了专技人员未达到学时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明确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等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明确了《细则》属性及实施时间

解读单位: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580-228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