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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18-145751 文号 舟政办发〔2018〕45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4-03
文件编号 ZJLC01-2018-0011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高危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03    来源:中国舟山政府门户网站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高危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高危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6号)、《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舟委发〔2017〕2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舟山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的精神,以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基础,以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为根本,加快建立“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综合治理,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全面推进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逐步在全市建立起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夯实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到2018年底,力争实现全覆盖,政府、企业、社会多方互动共赢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基本完善,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机制初见成效,事故隐患明显减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三、实施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带储存经营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烟花爆竹经营,金属冶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交通运输船舶,建筑施工,海洋渔业等行业领域,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性相同的责任保险的,从其规定,按要求继续全面推进,并纳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计及管理范围。积极引导和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特别是使用或易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涉氨制冷的,或船舶修拆造、有限空间作业和喷涂等具有较高生产安全风险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风险防控的原则。突出事故预防,建立预防为主的安全保险理念,在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承保机构应协助投保企业积极提供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等事故预防服务,提出事故预防工作建议,促进投保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市场化竞争性原则,采用公开比选方式推荐一批具有较强的承保与服务能力、良好市场信誉的市级保险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责任险相关工作。

(三)坚持激励约束的原则。鼓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包机构积极发挥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保险费率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理赔记录挂钩,对无出险记录、安全生产信用状况良好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好的企业给予保险费率下浮。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次年续保时保险费率予以上浮。支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包机构通过费率调节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四)坚持强化服务的原则。积极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服务”模式,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与商业保险相结合,保险机构不仅对投保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投保企业的安全评价、风险评估、隐患排查、防灾防损、宣传培训、咨询服务、应急演练等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明确工作步骤。

1.组织动员阶段(2018年2月—4月)。各县(区)、功能区要组织开展高危行业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全面准确掌握辖区内应投保企业的基本情况并登记建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高危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分解落实。

2.推行实施阶段(2018年5月—10月)。市安监局、市保险协会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方案计划,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比选方式,确定一批在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参与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承保单位,承保单位要综合考虑行业性质和企业规模等各种要素合理确定费率水平,切实减轻投保企业负担,在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同时,做好督促、指导、服务相关工作。

3.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11月—12月)。市安委办牵头组织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提炼推广过程中成功的经验做法,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长效机制。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有关单位要在市安委办的统筹协调下,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抓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工作,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全面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1.市安委办牵头建立由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金融办、市港航局、舟山海事局、市保险协会等部门组成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部署任务,建立联动机制;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2.市安监局负责综合管理,抓好宣传发动和培训,及时牵头组织召开工作会议,调度掌握工作情况;具体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投保工作,并及时进行跟踪落实。

3.市金融办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的指导。

4.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港航局、舟山海事局等部门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推进和监管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参保。

5.市保险协会负责管理和协调承保公司经营业务,并制定承保资格确认标准,确保各项业务依法有序开展。

6.承保单位根据我市实际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按照相关浮动费率标准收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及时按规定比例提取事故预防费用。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事先约定先行支付赔偿金,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病损害保险赔偿金。

7.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工作顺利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高危性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高危企业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重要内容实施检查。各有关部门、社会征信系统应当将高危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作为企业风险控制、信用评级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要加强对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单位的管理,指导承保单位按照自律、共赢的原则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有效规避恶意压价承保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行为。

(三)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现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关系,形成政策合力,有计划、有步骤、有协调地系统推进。共保体要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营,借助有一定实力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做好对事故灾害的研究分析,建立完善保前风险评估,保中安全服务,险后快速理赔的全过程风险管理机制。各保险公司要根据基准指导费率和投保企业风险程度、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事故发生、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建立浮动费率价格调节机制,促进参保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和相关保险公司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努力提高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认识,增强投保的积极性,提高有关方面及全社会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舟政办发〔2018〕45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高危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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