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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06- 06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舟财农〔2018〕18号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舟山市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农林水利围垦(农林与海洋渔业)局,市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规范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舟山市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
                       2018年6月6
 
 
 
 
舟山市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规范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舟山市美丽乡村建设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意见(2018-2020年)》、《舟山市渔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美丽渔农村建设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相关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完善资金扶持方向。本周期为2018-2020年,市委、市政府政策有明确时间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保障省对市考核任务、市委市政府交办重点工作的落实。
(二)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分配的绩效导向,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绩效评估。
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负责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计划制订,组织项目实施、考核、验收,负责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等工作。
 
第二章  补助范围、分配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一)美丽渔农村建设提升项目。包括市实施意见确定的渔农村人居环境提升、村庄品质提升、富民产业提升、乡风文明提升、基层基础提升等项目。
(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项目(必须是列入省计划的村落)。包括村落古建筑、村内古道等修复与改造、历史文化挖掘与传承等。
(三)渔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包括终端处理设施购置,垃圾分类桶、分类运输设备添置,分类保洁员(分拣员)队伍建设,垃圾分类宣传等。
(四)其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含工作任务、补助标准、绩效等因素计算确定。
(一)任务因素:
1.美丽渔农村建设提升项目任务因素,指列入市计划的省级美丽乡村精品村、市级美丽乡村精品村、县级美丽渔农村建设数量。
2.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项目任务因素,指列入省计划的一般村创建数量。
3.渔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任务因素,指列入市计划的渔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村实施数量。
(二)绩效因素:根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项目监督检查、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等确定。
(三)补助标准:
1.美丽渔农村建设提升项目补助标准。以列入市计划并通过考核验收作为市级补助的前置条件,同时确定以下市级补助标准:
(1)省级美丽乡村精品村,每村原则上给予150万元补助;
(2)市级美丽乡村精品村,每村原则上给予100万元补助;
(3)县级美丽渔农村,每村原则上给予10万元补助。
2.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项目补助标准,对列入省创建任务的村,每村原则上给予20万元的补助。
3.渔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项目补助标准,对列入市级计划的村,每村给予10万元的补助。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使用
第八条  每年10月底之前,县(区)、管委会美丽乡村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将次年的建设任务上报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对各地上报的计划任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下达年度计划,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对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方式下达。市级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区),县(区)可以统筹用于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市级根据年度美丽乡村建设计划,按上述补助标准预拨专项资金。对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度考核验收等情况不的县(区)、管委会将减少预拨资金额度。市级专项资金清算时,对未通过考核验收的村,将扣回市级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会同美丽乡村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和工作要求,及时将市级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于市资金文件下达后60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抄送市财政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县(区)、管委会可根据市下达的工作任务和当地工作实际,结合财力情况,将市级资金与县(区)级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并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抄送市财政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美丽乡村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监管,规范项目管理,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及时将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
第十五条  县(区)、管委会财政、美丽乡村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在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网站、农民信箱、乡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等。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市财政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舟山市美丽海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舟财农〔2017〕63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