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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6/2020-13472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0-07-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2018-2020年现代农机装备补助工作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 07- 16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舟山市2018-2020年现代农机装备补助工作实施意见》(舟农发〔2018〕60号)已于近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目的、意义和依据

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绿色发展,以促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高质高效发展为主线,立足新区农业产业实际和农业机械化发展基础,全力支持保障粮油及主导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需求,加快“产业急需、农民急用”的新型适用农机装备推广应用,着力提高农业设施装备的应用覆盖率、渗透力和质量效益,助力现代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和农业“机器换人”建设。

为切实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推动新区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提档升级,根据《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1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新区农业领域“机器换人”工作的若干意见》(舟农发〔2017〕14号)要求,结合我市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对补助对象、范围、办法作了详细规定,并对具体工作作了明确要求。

(一)补助规定

1.补助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补助范围。补助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和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为重点,具体为列入《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内的下列农机装备:①耕整地机械:旋耕机、微耕机、开沟机;②种植施肥机械:水稻直播机、穴播机、水稻插秧机、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③植保机械:植保无人机、喷杆式喷雾机;④收获机械:谷物收获机械、油菜籽收获机械;⑤干燥机械:谷物烘干机;茶叶生产加工机械:采茶机、杀青机、揉捻机、炒(烘)干机、筛选机、理条机;⑦喷灌机械设备:灌溉首部;⑧农业废弃物处理设备:残膜回收机、沼液沼渣抽排设备、秸杆压块机;⑨动力机械:40马力以上纯农田拖拉机(轮式、履带式)。

3补助办法。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农业和农机化发展实际需要,对符合补助范围内的农机装备选择性列入市级财政资金补助,并安排适量配套资金实行累加补助,各县(区)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市级补助资金;各县(区)具体补助标准应综合考虑年度财政安排的市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量和符合补助范围装备购置数量自行确定,对新引进且对农业“机器换人”有明显推进作用的新型农机装备应优先补助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机装备单机产品享受中央、省、市、县(区)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产品销售价格70% (以购置发票为准)。

对近年来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且在用机具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补贴申请可以进行适当控制。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助。各县(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将当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农机装备补助汇总表(见附表)及当年度补助资金需求报告上报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

(二)工作要求

1.强化信息公开。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农机补贴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或部门网站上实时公布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和补助资金情况,让政策信息公开透明。

2.规范操作程序。各县(区)农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沟通,认真做好补助机具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依法依规依程序操作。

3.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区)要结合补贴工作实际,加大政策执行监管力度,重点对大中型机具、补助额度大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对符合享受财政补助条件的农机装备须逐台登记造册并附有正规购置发票复印件,注明补助机具详细信息,便于随时查阅、核实,市财政、农业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以及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