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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2/2018-134338
组配分类 专项资金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18-09-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预算单位规划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06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次数: 字号:[ ]

舟财行〔2018〕36号

各相关功能区管委会,市属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规划经费的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规划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舟山市市级预算单位规划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6日


舟山市市级预算单位规划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规划经费的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规划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舟政发〔2006〕7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发〔2014〕1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市级预算单位规划经费(以下简称“规划经费”),是指市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市级预算单位进行规划编制所需的经费,经费来源包括各预算单位部门预算中安排的资金、市财政设立的规划编制专项资金、可由地方统筹安排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其他预算资金。

第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规划根据编制对象、功能定位、重要程度和职责承担等方面的不同,分为一般性规划和重大规划。一般性规划所需经费原则上在单位部门预算经费中统筹安排,重大规划所需经费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在市级规划编制专项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其他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规划经费的预算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绩效、跟踪问责”的原则。

第五条 规划经费由各市级预算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相应管理。

各市级预算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所需编制规划的申报、组织实施、验收,以及规划经费预算的编制、审核和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并按照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要求,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市发改委主要负责规划的组织申报、筛选立项、计划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评估审核重大规划经费预算,对重大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第九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各规划立项申请,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各预算单位申报规划进行评审,并对申报的规划筛选、立项,形成下一年度规划编制清单。

第十条 每年11月前,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对规划编制清单中的规划,根据重要程度分类安排相应的经费,并下达年度规划编制计划。

第十一条  年度规划编制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将调整依据及相关情况说明,经市级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二条  对于逾期未申报的,原则上不列入规划编制计划,不安排规划经费。年度中确需新增的规划,预算单位应充分说明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由市级主管部门申请,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并落实好规划相关经费后,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列入规划增补计划。

第三章 经费预算与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年度规划编制计划,一般性规划由预算单位根据市本级预算编制要求,将相关经费编入部门预算;重大规划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规划编制进度和相关程序下达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规划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印刷费、咨询费、邮电差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和专用材料费等,开支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一般性规划原则上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重大规划可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并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行政府采购。

重大规划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时,符合推荐邀请的,推荐对象可以优先在市发改委推荐的新区规划顾问、特聘咨询专家、权威编制机构和知名高校中选择,以确保规划谋划立项和编制成果的水准,减少规划编制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具体按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完成后,由预算单位向市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发改委按照有关程序,会同预算单位,经过衔接、咨询、论证等必要程序后,颁布实施。

第十七条  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的规划,规划经费采取分期支付方式,签订规划编制合同后支付50%,验收通过后支付50%。

第十八条  未能按照计划如期完成的重大规划,如需转入下一年度,应向发改、财政部门提出结转申请。若因各种原因规划编制无法继续进行,后期经费不予支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要建立规划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规划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规划编制成果和应用情况的管理,并对重大规划组织力量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