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26/2019-179539 | ||
组配分类 | 工作制度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9-10-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财务管理规定》《舟山市应急管理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采购管理制度》《舟山市应急管理局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等三项制度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0月12日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保障局各项工作有序运转,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项财务活动,局下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局财务管理的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安排”的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局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局各项收入和支出按部门预算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局机关按部门预算的要求于每年l0月份左右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并报局党组会议审定。 编制局年度预算前,机关各处室应根据重点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编制下一年度的经费开支预算;需动用政府专项经费的开支预算,相关科室须填写《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认真填写申报项目依据、内容、投资预算及效益预期等要素,报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由办公室审核汇总并按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各项费用支出应严格按照市财政下达的预算开支限额和经费开支范围严格执行,对超预算、超范围和无预算的支出,一般不予安排。
第六条 预算执行:要树牢固立预算就是法规的意识,局机关预算一经审定通过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办公室应每季度向局长办公会通报机关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每年向局党组汇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总体情况和经费决算情况。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或年度预算中安排对下拨付的经费,由相关处室拟制分配方案,按程序批准后交由局财务部门办理。
第七条 预算追加或调整: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由科室、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局长审批后纳入调整预算安排。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局经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局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局机关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省拨资金等。
第九条 局一切收入需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严禁存在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违规行为。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局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机关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资本性支出。项目支出是指由上级拨付以及本级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的用于完成项目或专项任务的费用支出,由科室单位提供支出依据,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和规定的标准列支。
第十一条 局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分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审批。局长办公会议对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实行全面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局机关经费收支预决算、资金和财产进行管理、监督和审核,并对下属事业单位财务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管理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谁经手、谁负责”,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坚持“事前报告、一事一结、及时报账”的原则。经手人、处室单位负责人对发票和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办公室财务室对报账手续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签批程序和权限
报销程序为:经办人填制报销单并签字—财务核对—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财务结算报销。
审批权限:日常单笔经费开支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报局长审定后方能办理支付手续;单笔经费开支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后方能办理支付手续。各项支出结算报销须严格执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支付结算管理要求
(一)报账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并按照从右到左,从下到上的顺序粘贴原始凭证,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经手人(含证明人、验收人)在票据上签字,按权限报批。
(二)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具备以下要素: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等,并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办公用品”、“商品”等笼统类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三)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在本人需书面说明情况的同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的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第十五条 支付结算方式管理
(一)财政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二)报销的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财务报销时须附P0S机刷卡凭条。公务卡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舟山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执行。
(三)授课费、劳务费等个人费用支出,一般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结算单据作为记账依据。
第十六条 日常经费报支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开支范围、标准的规定。原则上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七条 办公费用管理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办公设备用具等商品,由各处室提出购买需求,由办公室按政府采购办法进行采购。采购完毕后,凭正式发票等材料办理资产领用、登记及报销手续。
不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日常办公用品等商品,零星商品由局办公室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大宗物资按政府采购规定和要求进行采购;特殊业务物品可由科室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自行购置。报销购置费时需附有销货单位提供的由经办人员签字的销售清单作附件。
第十八条 会议培训费管理
(一)组织召开会议和举办培训班必须严格执行《舟山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舟山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新区(市)直属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落实定点管理要求。举办会议前应填制《重要会议(活动)申请(报备)单》,并按规定程序向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提出申请或报送备案,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举办培训班,要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严禁超计划、超预算开支。
(二)会议培训费开支范围:会议培训费开支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等。
(三)会议培训费开支标准。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各项费用按不高于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协议价执行。
(四)会议培训费审批程序。承办处室要从严掌握会议参加人员和开支标准,会前必须填报《会议培训审批单》,细化开支预算,并经财务审核后再按程序核批,并严格按照核定后的会议培训预算和举办地点安排,对超过预算标准的费用或未经审批在定点饭店以外场所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的,财务一律不予支付。
(五)会议培训费结算。严格实行一会一结算、一培训一结算,并在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合法票据或收据(票据上需开列房租费、场所费、伙食费、其他费用等分项数额)、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场所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包括住宿房间单价间数、用餐单价人数、场租费单价场次等)、办班审批手续等凭证。会议、培训地点因故变更,因及时书面告知,并将告知资料作为报销依据。对未经批准和未列入部门预算的会议、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六)严禁虚报会议和培训的次数、人数、天数;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宣传费、评审费;严禁套取会议费、培训费私立“小金库”。
第十九条 差旅费管理
(一)差旅费报销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二)差旅费实行“先批准后出差”制度,干部职工因公出差前要填写出差任务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作为借款和报销的依据,并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上。
(三)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提供派车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五)工作人员报销会议培训期间差旅费,要附举办单位的正式会议培训通知或主管领导同意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的批示。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须列入年初部门预算,出访任务要与经费性质一致,并严格将经费开支控制在预算以内,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需要预拨出国(境)费用时应提供以下文件:组团单位出国任务通知书、国外邀请函、活动日程安排、费用预算明细、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交款通知和局领导批示件。以上手续齐全后,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预付款。不需预付款的,在报销时提供上述文件。回国后应凭正式票据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
(一)公务接待费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按照《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二)坚持工作需要原则。确因公务需要(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可安排公务接待。由相关对应处室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安排,费用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三)严格执行没公函不接待的原则,且只能为接待对象安排公务接待一次。
(四)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五)接待费管理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报销接待费时,应附上正式的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原件、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等凭证。
第五章 银行存款和印章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一)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二)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坚持每月主动对账制度,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出纳账簿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三条 印章管理制度
(一)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二)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休假或学习期间要做好印章交接登记。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分工: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单位统一所有,处室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局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通过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帐卡相符、帐证相符、账账相符。各处室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各处室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处室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使用人负责本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所需固定资产由各处室提出申请,局办公室统一采购。零星固定资产采购由局办公室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未列入统一招投标的大宗物资采购按局《大宗物资采购办法》进行采购,纳入政府统一招投采购的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办法进行采购。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是指单位内部有偿或无偿调拨固定资产(包括机关与各事业单位之间调拨),要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章,经领导审批后,交财务机构一份,双方单位各存一份,据此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财行〔2016〕33号)规定的权限及要求进行审批、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按规定编报收支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汇总、统筹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编入部门预算。
第三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配备(调拨)的、用专项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根据调拨单、原始发票等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项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附件1: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 |||
承办处室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项目介绍(含申报依据、内容、投资预算等,限200字) | |||
项目经济、社会及安全效益预期分析 | |||
所需资金 | |||
承办处室意见 |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注:编制预算时填写
附件2:
重要会议(活动)申请(报备)单
单位(盖章) | 联系人 电话 | |||
会议(活动)相关事项 | 名 称 | |||
目 的 (依据) | ||||
时间及规模 | ||||
议 程 | ||||
经费来源 | ||||
拟邀请的 市领导 | ||||
秘书处 审核意见 | ||||
办 公 室 分管领导意见 | ||||
办 公 室 领导意见 | ||||
备 注 |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财政专项资金
项目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管理,规范项目设立、采购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法律、法规及政府预算和采购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以及工作机构设在我局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使用财政拨款资金实施的项目。具体包括局各处室(单位)以合同方式采购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内容涉及委托业务、网络及信息化平台建设、线路租赁、执法设备、办公设备和应急物资购置、各类宣传活动等。
第三条 项目实施严格执行内部审核管理。成立局内审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包括财务分管领导、各业务处室负责人、办公室和党总支纪检委员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编制有目标、项目执行有监控、项目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要求,组织项目绩效跟踪,查找资金使用和管理以及执行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预期绩效目标顺利实现。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局项目管理,主要承担预算安排、资金支出审核、项目实施过程监管等。党总支纪检委员负责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监督项目实施,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各业务处室(单位)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具体负责项目预算申报、决策、采购、合同管理、资金支付、验收、档案资料整理等。
第四条 项目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质量,注重效益。
第五条 项目受托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具有业务工作经验,报价合理,无不良信用记录;在同等条件下,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在国内、省内领先的单位将优先考虑。
第六条 局直属单位参与具体项目实施受托单位竞标,应以公开、公平、公正方式参与竞争。
第七条 项目设立须有充分依据,具体包括:
1.各类目标考核任务书要求开展的工作;
2.专项规划及实施计划要求开展的工作;
3.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以及市委、市政府文件要求开展的工作;
4.地方应急管理需要开展的重点工作;
5.其它需要开展的重点工作。
第八条 项目预算编排管理。各业务处室(单位)应根据年度应急管理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合理编制项目预算以及项目实施方案,严格实施项目论证,细化项目工作量和定额标准,按照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专用设备等支出经济分类详细测算项目费用,确保项目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因项目实施需要,在项目评审、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专家咨询费、招标费用等可从项目经费中予以列支。涉及全局工作的公用经费支出,比如印刷费、宣传用品、办公用品等,由办公室统筹控制。
第九条 项目预算审批管理。项目预算须严格执行局财务管理和党组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项目预算方案须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并由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各处室(单位)要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对已经批复的项目严禁随意调整。未列入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支,如确需支出,须报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管理。涉及5万以上大额资金项目,项目实施具体方案须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30万以上的重大资金项目,除提供项目实施具体方案外,须提供详细的书面询价说明,并经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确定采购方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的规定执行。集中采购目录中需定点采购的按定点采购规定执行,如公务车辆维修、车辆保险及加油、会议培训、办公设备耗材、印刷等。
(二)单位分散采购。
1.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为30万元,工程类项目为50万元)以下的项目,履行局内部控制程序之后可直接选择受托单位。
2.单位委托中介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在分散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如因实际情况不便自行组织采购的,也可委托采购代理社会中介机构组织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要求委托采购代理社会中介机构组织采购。采购方式首选公开招标方式,按照财政和招投标管理部门管理要求实施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受托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如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申报,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未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不得执行。
第十二条 成立局物资采购小组,负责局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组长由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办公室、法规处、党总支纪检委员、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局纪检工作负责人对采购事项进行监督。局采购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执行局采购程序,确定局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法,提出采购建议,采购结束后验收采购物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由项目经办处室牵头组织实施,经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资金预算在5万以下的项目由经办人员提出建议,报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逐级审核同意,可以确定受托单位。资金预算在5万以上的项目由物资采购小组组织实施。具体经办处室在局网站发布项目采购信息供受托单位报名,报名期限为5个工作日,报名期限结束后,在报名单位中选择三家以上(含三家)单位作为具体谈判候选对象;如因特殊情况,可采用电话邀请等方式选择三家以上(含三家)单位作为谈判候选对象。以业务专业性、信用、工作经验、报价等要素作为谈判决定因素;谈判过程和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经项目采购工作小组成员签字确认,作为确定项目受托单位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对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采购活动需进行监督,但不得违规操作或干扰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项目采购经办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向外透露有关采购的情况。局机关任何个人都不得干预、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十五条 内控流程相关表格的填制。委托采购代理社会中介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由经办处室(单位)提出需求,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并填制《项目委托采购受托代理机构审批表》(附件1)。
项目实施前经办处室(单位)需填制《舟山市应急管理局专项经费支出审批表》(附件2),根据资金支出权限逐级报相关领导审批。分期支付的项目在第二次及以后支付时,需要将此审批表复印件附在原始凭证之后作为支付依据之一。涉及订立合同的业务,在正式签订前应事先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填制《合同审核意见表》(附件3)。项目实施相关流程见《项目实施流程图》(附件4)。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局各处室要负责落实项目实施监督,定期检查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督促受托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进度推进项目,督促受托单位按时提交项目成果,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对受托单位经费使用和管理不规范的,及时予以纠正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以停止拨付资金,并取消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与资料整理。项目完成之后,应对当年项目实施绩效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根据需要组织项目验收,形成验收材料;跨年度实施项目受托单位须提供年度执行报告。项目经办处室和经办人员须完整收集年度所有项目资料包括项目决策、采购过程、合同管理、执行报告、验收材料等,及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委托采购受托代理机构审批表
2.舟山市应急管理局专项经费支出审批表
3.项目合同审核意见表
4.项目实施流程图
5.项目采购登记表
附件1:
项目委托采购受托代理机构审批表
金额单位:元
委托采购项目 | ||||||||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 | 确认书文号 | |||||||
采购方式 | 预算控制金额 | |||||||
代理方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代理方地址 | ||||||||
联系人 | 固定电话 | 手机 | ||||||
委托代理费用 | □免费(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单位承担,费用为 元 □采购单位承担,由委托双方协调或竞争确定,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其他收费方式 | |||||||
经办处室意见 |
经办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处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业务分管 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说明:1.本单位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选择委托代理机构必须填制本表;
2.“确认书文号”、 “采购方式”和“预算控制金额”根据市财政审批的《舟山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内容填写;
3.“委托代理费用”在确定的方式前面打“√”;
4.“.由经办处室提供受托代理机构选择的理由。
附件2: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专项经费支出审批表
金额单位:元
支出项目 (内容、数量等) | |
经费预算明细及额度 | |
经办处室意见 |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处室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办公室初审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业务分管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财务分管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党组会议意见 |
年 月 日 |
备 注 | 1.除公务接待、会务(培训)及差旅费等按规定填写相应审批表单外,其他相关费用支出须事先填写此审批表; 2.委托服务类费用支出达5000元以上(含5000元)结报时须附委托协议或合同,正式签订前应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填制《合同审核意见表》; 3.本表应在项目启动时填制,费用结报时须附该审批单作为财务报销原始凭证。 |
附件3:
项目合同审核意见表
合同名称 | |
经办处室 意见 |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处室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法规处 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处室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4:
附件5:
项目采购登记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承接 (供货)单位 | |||||||
公示情况 | |||||||
采购时间 | 采购方式 | ||||||
项目预算 | 提请审批价 | ||||||
采购过程记录 | |||||||
采购小组成员签名 | 采购员 | 业务处室 | 财务 | 纪检监督 | |||
采购小组意见 | |||||||
分管领导意见 | |||||||
备 注 | |||||||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及省、市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我局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各种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应急管理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局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五条 加强对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成立内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局财务分管领导任主任,局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成员由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局机关党总支纪检委员和局财务人员组成,负责局内控工作制度的制订、执行和监督实施。
第六条 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部门人员学习国家相关政策、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增强内控防范意识。
第七条 局机关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机关建立健全局班子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第八条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局实际情况确定, 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适时进行轮岗换岗。不具备轮岗条件,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第十条 财务机构工作职责
局办公室为局财务工作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
2.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经费以及其他有关专项业务经费,制定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审查核定年度预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
3.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4.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节约开支,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数据。
5.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7.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8.负责局所属各处室(单位)经费申请报告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督和呈报工作。
9.组织本单位及系统财务人员,学习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和现代化财务管理。
10.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部门(单位)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 预算业务控制
第十一条 局预算管理制度涵盖预算编制与内部审批、分解下达、预算执行、年度决算与绩效评价四个方面。
(一)预算编制与内部审批
1.预算编制应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结合本单位情况,本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2.预算编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由处室依据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任务进行申报,办公室负责编制,经会议研究决定。
3.收入预算应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根据上年度实际收入水平,结合当年的计划目标及标准增减情况进行编制。支出预算应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水平以及本年度工作计划、收入预算、物价变动情况等进行编制,既要保证业务活动的需要,又要合理节约的精神,处理好需要与可能两者间关系。各项费用支出应严格按照市财政下达的预算开支限额和经费开支范围严格执行,对超预算、超范围和无预算的支出,一般不予安排。
4.对于在预算执行中确需增加的开支项目和无法预计的超预算因素,必须报经局会议研究通过后由财务调整追加。
(二)分解下达
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各处室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横向将预算指标分解为若干相互关联的因素,寻找影响预算目标的关键因素并加以控制;纵向将各项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最终岗位和个人,明确责任部门和最终责任人,时间上将年度预算指标分解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通过实施分期预算控制,实现年度预算目标。
(三)预算执行
各项收入和支出按部门预算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局机关按部门预算的要求于每年l0月份左右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并报局党组会议审定。 编制局年度预算前,机关各处室应根据重点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编制下一年度的经费开支预算;需动用政府专项经费的开支预算,相关科室须填写《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认真填写申报项目依据、内容、投资预算及效益预期等要素,报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由办公室审核汇总后,由财务部门按权限和程序报批。各项费用支出应严格按照市财政下达的预算开支限额和经费开支范围严格执行,对超预算、超范围和无预算的支出,一般不予安排。
(四)年度决算与绩效评价
1.财务结算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办公室财务人员按照编报决算的要求,实事求是,编制年度决算报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上报。
2.加强决算管理,进一步加大决算审核力度,保障决算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别核算,对项目严格按照预算内容单独核算,确保决算能全部反映预算执行情况。
3.强化决算效力,向各预算部门明确决算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重要依据和参考。
4.对预算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实施预算执行的绩效考评,根据绩效考评的结果,对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的部门给予表彰,对预算与执行差异较大的部门提出整改,保障预算的切实执行,确保预算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节 收入业务控制
第十二条 局各项收入应当归口财务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局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执法罚没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 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 挪用或者私分。同时业务部门每次处罚后要主动向局财务部门出具银行缴费凭据及处罚依据,财务部门定期向银行核对罚没收入。
第十三条 票据管理制度
(一)局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履行规定手续。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各项收费必须开具财政收费票据。财政收费票据必须项目齐全,分项准确,各项目应与收费标准文件一致,并做到日清月结,按时报表。
(二)财政收费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收费票据;不得串用财政收费票据,不得将财政收费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财政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三)各类票据由办公室财务人员统一管理,及时领购、保管和核销,确保票据足量供应和完整安全。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开出超越本单位业务范围和限定范围的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收费票据;不得串用财政收费票据,不得将财政收费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财政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银行存款和印章管理制度
(一)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2.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3.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二)印章的管理制度
1.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十五条 收入收缴
(一)本单位所有收入一律由财务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私自收取现金和设置账外账,不得挪用或侵占公款。
(二)严禁个人利用单位、处室的名义私自开展活动并收费。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额,及时到指定的代收机构将有关款项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 收入核算
局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局经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局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局机关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省拨资金等。收入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三节 支出业务控制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支出管理制度应涵盖预算与计划、支出范围与标准确定、审批权限与审批流程、支出核算四个方面。
(一)预算与计划
1、本单位所有支出必须在本年度预算安排额度之内。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办理无计划、超预算的支出。特殊情况下的预算外支出,必要时需经开会讨论研究同意,并在当年预算内调整。
(二)支出范围与标准确定
1.大型活动(会议、培训、宣传等)费报销
举办的大型活动(会议、培训、宣传招募等),由承办科室事先编制活动经费预算,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报销时,除发票外,应附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经费结算清单等相关手续。
2.公务接待费报销
公务接待应由经办人员事先按照《公务接待审批单》的内容和要求,一次一单认真填写,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公务接待费原则上实行公务卡实时结算,非定点单位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购置费用报销
单位自行采购:必须按发票规定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正规发票。属低值易耗品管理范围的需询价采购,办理验收入库手续。报销时,除发票外,需附报价单或合同、材料验收入库单等相关附件。按审核权限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政府集中采购:属固定资产的要办理资产验收登记手续。付款时,除发票外,需附相关附件(如采购合同、验收证明、材料验收入库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标通知书等),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科办理相关手续。
采购经办人需每月向财务报账,做到采购发票与财务部门日清月结。每月底,将当月所有发票及入库单据汇总报至财务部门。发票按供货单位票据到本单位时间序时报账;入库单据必须与当月库房入库单一致。超出时间的票据请采购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交领导审批。所有采购发票超过6个月未向财务报批的,财务部门不予接收,由采购人自行负责。
4.差旅费报销
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提供派车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多人一同出差的,需列明出差人员名单。外出学习、培训、参会等,需附主办单位的通知文件及领导批示;有借款的应附借款单结算联。
5.劳务费支付
招标评审、设备搬运、聘请专家等劳务费支付:由相关处室申请→承办室明确费用额度→财务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签→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发放。
劳务费原则上一次一付,及时结清,不得拖欠或累积。
(三)审批权限与审批流程
1.严格实行财务收支一支笔审批政策。
(1)财务收支签批程序和权限
报销程序为:经办人填制报销单并签字—财务核对—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财务结算报销。
审批权限:日常单笔经费开支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报局长审定后方能办理支付手续;单笔经费开支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后方能办理支付手续。各项支出结算报销须严格执行逐级审批制度。
(2)借款审批。一般情况不予借款,确因公务需要预借款的,应事先填写三联借款单,列明借款事由,经领导审核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公务结束后,及时凭票据办理借款核销,借款凭据须附在记账凭证后。
2.对外所有涉及汇出、转出款项的经济往来,由经办人负责查询、报账和收回,防止资金积压和造成呆账。
3.所有经济往来超过一年、发票超过6个月期限未办结的,财务不再受理,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特殊情况需报领导批准,方可支出。
(四)支出核算
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四节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十八条 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应涵盖预算与计划、需求申请与审批、过程管理、验收入库四个方面。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一)预算与计划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按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1.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或追加),按照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中的采购品目名称分别填写《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核定表》,编制下一个月份的政府采购计划,上报主管部门,同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制订采购初步方案。
2.本单位对下属单位报来的政府采购计划及资金核定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连同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和资金核定表在规定期限内报市财政部门。
(二)申请与审批
先由本单位根据工作需求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确定,领导、采购办要签审核意见,本单位根据采购内容和金额确认采购方式和采购单位。
1.申请报告:根据年度计划,由各部门、处室提出申请填写所需设备物资的采购申请表,提出购置要求报采购办公室。
2.评估调研:办公室在接到申请报告两周内,作供方评估、市场调研或政府集中采购咨询。采购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及常年使用的一次性耗材等物品应进行可行性论证报告。
3.审核批准:由采购办公室将评估调研的情况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审批中对品种、数量、质量、资金等提出原则性要求。
(三)过程管理
1.招标采购:采购计划批准后,由采购办公室会同所需设备物资科室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具体办理,招标采购中,应尽量采用公开招标上网公示或邀标采购的办法,招标报名时,供方应提供资质、产品证书等文字材料,符合条件供方方可报价竞标。在保证质量、品质、用途的前提下,价格低的优先采购。报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公示7天。在招标采购中,应尽量采用政府集中采购的方法。
2.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按《舟山市政府采购目录》执行,采购办公室负责提供品种、规格、质量需求、价格要求,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公开招标或在政府集中采购中规定的定点采购项目中,应按照定点采购的要求在定点的供方中择优确定。
3.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前,所有的供方资质、产品证书等文字资料应齐全备案。合同中明确品质、数量、价格、运输、付款方式、到货日期、保修时间。业务用一次性耗材、试剂及行政办公耗材供货合同期应在一年内。合同期满重新招标采购,在使用中发生较大质量问题,可提前终止合同。
(四)验收入库
1.验收入库:所有采购的设备物资均需验收入库,登记造册,验收时由采购办会同所需物品的科室负责人或仓库人员一起验收,有关科室按规定做好资产帐。
2.结算付款:采购部门根据采购合同结算付款,如合同中有预付款的,可在货到前按规定予付款,结算时扣除,有维修保证金的,在一年期后付款。采购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印发的正规发票。
第五节 资产管理控制
第十九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应涵盖资产购置、资产保管、资产使用、资产核算与处置四个方面。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一)资产购置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
1.各处室所需固定资产由各处室提出申请,局办公室统一采购。零星固定资产采购由局办公室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未列入统一招投标的大宗物资采购按局相关采购规定进行采购,纳入政府统一招投采购的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办法进行采购。
2.自行询价采购品种单价1000元或总价5000元以上的,需出具询价函,总价10000元以上的,需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
(二)资产保管
1.固定资产实施办公室统一管理下的部门使用管理责任制。做到“统一管理、账物分管、责任到人、账物相符”。 按固定资产的明细进行分类核算。办公室分工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实物管理者按固定资产的具体分类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记录各项资产的进出日期、数量、型号、价格、状态、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等详细情况。
2.所有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登记、验收、建档、建卡、调配、维修;
3.财务部门设专人负责按品名、数量在办公室收集固定资产卡片,记录固定资产价值和数量,并分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
4.设备归口处室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日常保管。
(三) 资产使用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和赔偿制度。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1.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操作。
2.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使用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编号存档。
3.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部门提出申请,使用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
4.固定资产的调拨要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章,经领导审批后,交财务机构一份,双方单位各存一份,据此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
5.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各部门在使用时要严格执行技术操作流程并注意维护保养。固定资产实物分配到部门,责任到人。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护负总责,使用和保管人负第一责任。因保管、使用不当而丢失、损坏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四)资产核算与处置
1.资产核算
国有资产是指由本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国家拨给本单位的资产、本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1)固定资产是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4)对外投资指本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5)其他资产指本单位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本单位所有的资产。
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2)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3)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7)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重置价值计价;
(8)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9)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2.资产处置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本单位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
(2)办公室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或单位行政会议批准;
(3)财务部门根据领导批复,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置固定资产。
处置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财行〔2016〕33号)规定的权限及要求进行审批、处置。
第六节 建设项目控制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应涵盖项目立项与审核、概算预算、招标投标、工程变更、资金控制、验收与决算等方面。
(一)立项与审核
1.基建项目的立项应根据局发展总体规划需要,由承办部门进行调查、预算、分析,编报项目建议书,经局基建监督小组研究讨论后报领导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概算,计划安排项目经费。
2.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承办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设计招标的,由中标设计单位)对基建工程项目在技术、工程、经费和外部协作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提出最佳设计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监督小组要对设计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性和实用性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建议,确保基建工程顺利实施。
(二)概算预算
1.初步设计(总概算)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总概算)。初步设计批准后,其设计总概算的金额即为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资突破设计概算时,需上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2.施工图设计(预算)
初步设计批准后,本单位与设计单位(或中标设计单位)签订“工程设计协议书”,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提供的工程使用功能、建筑标准、单位平方米造价、总概算的最高限额、地质勘察、水文等资料进行设计。
3.施工图设计审查(图纸会审)
基建工程项目图纸的审查,由本单位基建监督小组按国家规定的组织形式和要求,组织有关单位、部门的专业人员对图纸进行会审。会审的原则、依据、内容和会审办法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实施。
(三)招标投标
基建工程项目招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管理主要是为了有助于按期完工、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因此,除按规定的程序、方法组织招标外,本单位基建监督小组应全过程地参加监督管理。
1.招标前。首先要审查招标文件的表述内容是否准确,特别是建筑项目面积、总高度等重要数据是否明确;其次要审查单位要求施工企业给予工程建设的优惠条件,包括总造价下浮的标准、综合费取费标准下浮等级、工程付款情况、对质量等级的承诺等关键性问题。在投标单位进行投标前,基建监督小组应研究中标方案。
2.施工企业中标后。本单位依据中标报价结合招标文件要求,与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标底以外的与工程密切相关的附属工程可与中标单位另签订协议),本单位基建监督小组负责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审查。
3.合同、协议签订后。本单位基建监督小组督促基建管理部门将招标书、中标评分表、中标单位投标书、合同(协议)、图纸进行复印,送呈监察审计处各一份,送呈财务处合同(协议)一份。
(四)工程变更
1.严格施工程序的控制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和监理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程序进行控制管理,如发现施工方没有按要求程序施工或减少施工程序,在责令施工方重新返工的基础上,对责任方追究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涉及返工量或造成损失金额的2倍)。
2.严格控制工程量的变更,尤其是由施工方提出的变更,项目法人单位应在源头上进行严格控制,如确需变更,由基建部门和监理公司根据情况,向本单位基建监督小组提交变更预算书面报告,经监督小组研究同意后报本单位审批。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向设计单位提交变更和修改方案。变更和修改方案在得到设计部门同意修改后,基建监督小组应督促基建管理部门及时将已审批的增减工程量的预算书和图纸呈送本单位监察审计处和财务处。
(五)资金控制
1.本单位监审人员要与办公室的基建管理人员和被委托监理公司人员密切配合,根据合同和图纸要求,及时掌握施工进度、质量标准、工作量和工程造价。对隐蔽工程的施工,基建管理部门必须通知审计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查看、丈量,并做好原始记录。
2.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工程进度付款的工程,基建管理部门和监理工程师要认真计算工程进度量,签署工程进度付款意见书,并通过审计人员确认。对工程进度、质量有争议的问题,三方要进行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基建监督小组报告。
3.财务部门主要控制工程费用支付,防止超预算、无计划使用工程款。拨付工程款必须做到审批手续齐全,未经批准的超预算工程不予结算。
(六)验收与决算
1.基建工程竣工后,本单位基建监督小组要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并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并责令施工方限时改正;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附件等资料进行全面审查。
2.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变更报告书、签证单等资料,编制基建工程决算书,由审计部门实施审计。财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书按财务规定办理工程款项结算。
3.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向本单位基建监督小组汇报,对工程决算审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基建监督小组有责任向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进行汇报,必要时提请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节 项目合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局合同管理制度应涵盖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归档、合同纠纷处理四个方面。
(一)合同订立
1.合同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2.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二)合同履行
1、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3、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三)合同归档
1.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2.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四)合同纠纷处理
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二十三条 局内部监督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四条 局`领导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