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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003/2019-135199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生成日期 | 2019-10-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2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发〔2017〕30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食盐储备主体、数量、方式
储备主体:市级政府食盐储备承储单位
储备数量: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为全市前三年月均食盐消费量,由食品加工用盐和小包装食盐组成。其中小包装食盐数量不低于储备量的二分之一。储备量为1000吨,其中小包装500吨,加工盐500吨。
储备方式:承储单位要按照与市经信局签订的承储协议要求,采取滚动储备,及时轮换,确保储备食盐在保质期内,轮换期间储备数量不得少于当年储备计划。
二、储备食盐的储存与调运
储备食盐的储存:承储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食盐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储备运行机制,确保储备食盐安全、完整和及时有效保障:
(一)保障质量。承储入库的储备食盐质量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其中加碘盐须符合我省盐碘浓度规定。
(二)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储备食盐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账卡档案。
储备食盐的调运:出现下列情况,可以调用市级政府储备的食盐: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
(二)辖区内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价格异常波动;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调用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形。
市级政府储备食盐调用由市经信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承储单位具体实施。需要调用企业储备食盐的,相关企业应按政府指令组织储备食盐的投放。
三、补助政策
(一)储备利息:储备利息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收购价计算(收购价参照省盐业集团2019年度全省统一的调拨价均价,三年一定)。小包装盐收购价3700元/吨,加工用盐收购价550元/吨,基准利率4.75%。
(二)保管费用:包括装卸运输、仓储、人工及其它相关费用,核定按500元/吨/年包干,三年一定。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每年储备计划下达后,由承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经信局审核后提交市财政预拨。年终,由承储单位提供年度食盐储备计划完成及费用结算情况报告报市经信局审核,年终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清算,出具报告,提交市财政作为清算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检查。加强食盐储备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食盐政府储备、企业储备到位。要经常性组织检查指导,台账核查,一旦发现违规违法情况,予以惩戒。
(二)严格落实任务。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承储单位要认真做好实物入库、出库登记工作,保证账物相符,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库存情况。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