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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19-18315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9-12-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12- 13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1.问: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意义何在?

答: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源。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持新发展理念,不断强化科技创新驱动,大力推进“创新舟山”建设,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升。与此同时,在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发展的进程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企业创新活力不足,科技创新人才缺乏,科技创新平台稀缺,科技成果转化乏力,科技创新保障不力。针对上述问题,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以立法形式促进、推动和保障本市科技创新。

2.问:《条例》有哪些内容值得关注?

答:既坚持问题导向又突出需求导向。《条例》既对科技创新活动中的现存问题进行考量,包括科技创新人才的“引培留”、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等。同时,《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一线科技工作者的合理需求,并将其融入《条例》中,以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体现了地方立法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全局。《条例》既对科技创新人才、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又对科技创新保障与服务、科技创新监督与管理等基本内容进行了全面规范。既注重规范性又体现地方特色。《条例》的制定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几乎做到每一条款都有上位法和相关政策的支撑。同时,充分考虑舟山市海洋经济的重要地位,在《条例》的第三、第十五、第二十九、第三十等条款中都对舟山市海洋特色进行了充分体现。

3.问:本《条例》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条例》第二条明确了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环境优化等活动。

《条例》内容包括总则、科技创新引导、科技创新人才、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保障与服务、科技创新监督与管理、附则共七章四十七条。

4.问: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的原则和重点是什么?

答:《条例》第三条规定科技创新促进应当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和产学研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即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应该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和市场导向作用,推动产学研联动,激发全社会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此外,舟山市科技创新要重点围绕发展海洋经济,完善创新体系,培育创新主体,培养创新人才,优化创新环境。

5.问:《条例》对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有哪些要求?

答: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是实现舟山市科技创新目标,推动舟山市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并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应当确定科技创新发展目标、任务、投入、重点领域与重点项目等内容。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编制科技创新发展指南,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第九条)。此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与科技有关的产业发展政策时,应当征求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等意见(第十条)。

6.问:政府部门开展科技创新促进工作职责分工有哪些?

答:《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发展和改革、经信、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应该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则要协助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进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7.问:《条例》在促进科技合作与交流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明确鼓励开展国(境)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国(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投资或捐资的方式参与本市科技创新促进活动(第六条)。

8.问:舟山市科技创新应该营造怎样的氛围?

答:《条例》第七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全社会弘扬崇尚科学、尊重人才、勇于创新的社会风尚,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同时还要加强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提高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离退休后的科技创新活动(第八条)。

9.问:《条例》对企业研发投入有什么补助制度?

答:为了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条例》对企业研发投入补助制度进行了明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研发投入补助制度,按照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总收入的比例、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拥有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数量状况等标准,对企业予以研发投入补助。

10.问:怎样支持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答:《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人才、场所等方面支持建立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11.问:如何加强产学研合作?

答:加强产学研合作有利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条例》第十四条明确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联合举办研究开发机构,或者采取委托开发、联合开发、共建经济实体和产学研战略联盟等方式,加强产学研合作。

12.问:《条例》如何鼓励技术研究开发?

答:《条例》第十五条中明确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及个人进行技术研究开发,尤其是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安全和环境保护、海洋工程技术等领域的技术研究开发。

13.问:《条例》如何保护创新成果,鼓励专利申请和发明?

答: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通过取得、运用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其创新成果。同时鼓励企业加强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扶持企业申请国际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第十六条)。

14.问:在标准制定方面有哪些鼓励措施?

答:鼓励标准的转化、采用和制(修)订,并且明确规定对各类标准的制(修)订给予相应奖励(第十七条)。

15.问:对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励有怎样的规定?

答:《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或者奖励基金。并规定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和运行的指导、服务和监管。

16.问:在人才的引进、培养、留用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在人才引进方面,对新引进和培养的省部级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等高层次科技创业创新人才(团队),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项目、资金等支持。以及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给予创业补贴、创业贷款贴息、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等扶持(第二十条)。

在人才培养方面,鼓励和支持本市高等院校对学科专业实行动态调整,推动与本市产业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培养,促进交叉学科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第二十一条)。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互设人才流动岗位,促进人才双向交流,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第二十二条)。此外还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教育培训机构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合作,引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认证机构和人才培训项目(第二十二条)。

在人才留用方面,《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建立人才留用长效机制,为人才在创业创新、住房保障、社会保障、配偶就业及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17.问:政府如何保障科技创新投入?

答:《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了舟山市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并且要逐年增加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优化财政科技经费支出的结构。此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学技术普及投入,人均科普经费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18.问:如何进行科技创新监督与管理?

答:实施科技创新监督与管理是推动科技创新的必要环节和重要保障。《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政府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和财政科技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而第三十九条明确实行科技创新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将各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任免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此外,《条例》第四十条对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管进行了相应规定。第四十一条对科技创新诚信监管进行了规定。第四十二条对科技创新过程中的尽职免责情况进行了规定。第四十三条对科技创新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第四十四条对科技成果检测、评估等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科技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19.问:对高端人才集聚平台有哪些鼓励措施?

答:《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产业园区等建立院士工作站(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高端人才集聚平台。并且对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高端人才集聚给予资助(第二十三条)。

20.问:在人才评聘和职称制度改革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为了完善科技人才的分类评级机制以及考核聘任制度。《条例》明确规定将科学发现、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化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依据。并且强调了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科技人员,可以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立医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特设岗位(第二十四条)。

21.问:科技人员是否可以兼职取酬?有哪些鼓励措施?

答:《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到基层和企业兼职、挂职或者创办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等活动,并且指明科技人员兼职可以取得合法报酬。此外,对于在基层和企业兼职、挂职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应当优先评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对其申报的科技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

22.问: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哪些政策举措?

答:首先,《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重点领域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其次,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采取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折股、收益分成或者股权奖励等方式,对完成职务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进行奖励(第二十七条)。此外,《条例》第二十八条专门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奖励标准进行规定。尤其是对具体的奖励比例进行了明确。(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85%的比例。这个比例高于《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规定的“不低于70%”。(2)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85%的比例。奖励比例高于《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规定的“不低于70%”。(3)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比例与《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规定“不低于10%”一致。

并规定,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奖励比例与《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规定的比例一致。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奖励标准的明确,将极大提高我市职务科技成果奖励的执行力度,激发广大科技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23.问:对渔(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有哪些支持和鼓励措施?

答:《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渔(农)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示范推广机构管理和使用试验基地、生产资料的自主权,促进渔(农)业新品种、渔(农)业环境保护、动植物疫病防控、渔(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标准化生产等方面的新技术研究开发、试验和推广。并且指明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拓宽科技特派员服务领域。

24.问: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方面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25.问:在创业风险投资方面有哪些保障措施?

答:《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对科技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科技风险投资领域,扶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初创科技企业和有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26.问:在企业税收方面有哪些保障措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条例》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企业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开发和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第三十三条)。

27.问:在投融资方面有哪些保障措施? 

答: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采取上市、挂牌、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等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并且鼓励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融资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科技保险产品,鼓励设立科技创新融资担保机构(第三十四条)。

28.问:对各类创新园区有哪些保障措施?

答:政府将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等各类科技创新园区的科技创新投入,并且鼓励各类科技创新园区内企业向区外延伸扩展,带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第三十六条)。

29.问: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有哪些保障措施?

答:《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服务科技创新的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让、专利代理、科技信息、法律服务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并且对认定为省级、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