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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001/2019-153985 | 文号 | 舟政发〔2019〕32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9-12-29 |
文件编号 | ZJLC00-2019-0017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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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和浙江省涉企经营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要求,根据《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停止实施海钓经营许可的决定》,决定暂时停止实施《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海钓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的期限为三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法规、规章调整情况,及时对本地本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11日起施行。
附件:舟山市人民政府决定暂时停止实施《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海钓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目录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决定暂时停止实施《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海钓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目录
序号 | 关于海钓经营许可的相关条款 | 调整情况 |
1 | 第四条第一款:保护区内海钓实行许可制度。任何组织未取得海钓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在保护区开展海钓经营活动;任何个人未取得海钓证的,不得在保护区从事海钓行为。 | 暂时停止实施海钓经营许可,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
2 | 第五条第二项: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二)确定海钓经营许可证和海钓证的许可总量; | 暂时停止实施海钓经营许可,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
3 |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海钓经营许可证和海钓证的申请应当向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海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 暂时停止实施海钓经营许可,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
4 | 第十一条:申请海钓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有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船舶; (三)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专用泊位,配备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暂时停止实施海钓经营许可,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
5 | 第十三条:申请海钓经营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营组织的营业执照; (二)海钓船舶检验合格证书、权属证书、国籍证书,租赁船舶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三)海钓船舶靠泊码头使用权证书,租赁码头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四)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名册,通讯、消防、应急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配置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暂时停止实施海钓经营许可,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
6 | 第十六条第一款:海钓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经营区域和证书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 暂时停止实施海钓经营许可,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
7 | 第十八条:海钓经营许可证和海钓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 (一)持证人基本情况; (二)海钓日志和渔获物申报情况; (三)违法、违规案件处理结案情况; (四)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纳情况; (五)年审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年审不合格的,可以责令持证人限期改正。 | 暂时停止实施海钓经营许可,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
8 | 第十九条第一款:海钓经营许可证和海钓证有效期届满,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持证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也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 暂时停止实施海钓经营许可,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
9 | 第二十条:海钓经营许可证和海钓证在有效期内损坏或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凭损坏的证件原件或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证件有效期与原证件一致。 | 暂时停止实施海钓经营许可,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
10 | 第二十一条:持证人自行终止海钓经营或海钓行为的,应当将海钓经营许可证或海钓证交回发证机关,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 暂时停止实施海钓经营许可,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
11 |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海钓经营许可证或海钓证: (一)证件有效期届满; (二)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证件被吊销的; (三)经整改年审仍不合格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暂时停止实施海钓经营许可,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