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22/2019-132565 | 文号 | 舟环发〔2019〕38号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19-12-03 |
文件编号 | ZJLC15-2019-0001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生态环境要素配置向高质量增长流动,深化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建立规范的储备排污权出让和竞价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江省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亩均〔2019〕1号)和《舟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舟政发〔2012〕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舟山市范围内的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及竞价过程。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排污权储备调配和考核机制的通知》(浙环发〔2018〕43号)规定申请省级储备量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储备排污权出让,应遵循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战略项目落地,确保环境质量底线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排污权政府储备量根据《关于建立排污权储备调配和考核机制的通知》规定的我市排污权政府储备量核算评估报告和年度排污权储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确定。排污单位新增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审核、削减替代、调剂等,按总量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取得污染物排放指标是排污单位取得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 储备排污权的出让方式包括定额出让和公开拍卖。其中公开拍卖采用全省统一的电子竞价形式。除符合竞价豁免条件的情况外,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原则上均应采用电子竞价。
第六条 储备排污权出让启动电子竞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成功报名竞价、且需求同一种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达到或超过2家;
(2)距离上一次组织电子竞价30天以上。
第七条 储备排污权出让的电子竞价通过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http://www.zjpwq.net)统一进行。具体操作流程和操作规则根据《浙江省储备排污权出让电子竞价程序规定(试行)》(浙环发〔2015〕21号)和《舟山市储备排污权出让电子竞价流程》(附件1)执行。
第八条 以竞价当时执行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作为竞价起拍底价。竞价成交价不设上限。
第九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储备排污权出让可豁免电子竞价,采用定额出让方式:
(1)排污单位成功报名后,超过60天仍无法启动电子竞价;
(2)排污单位需求的污染物中,达到或超过半数种类已通过电子竞价取得后,超过30天剩余污染物种类仍无法启动电子竞价;
(3)排污权用于省级以上重点项目;
(4)排污权用于民生工程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排污单位在上年度“亩均论英雄”排名中属于A类。
第十条 满足豁免条件而采用定额出让方式的,出让价格按前3次电子竞价成交价中位数的平均值确定。成交不足3次的,采用起拍价参与计算。
第十一条 采用定额出让方式时,可参照排污权有偿使用流程完成出让。
第十二条 市、县(区)政府有其他涉及排污权交易价格优惠政策的,可在电子竞价成交后对成交价按相关文件给予优惠,或在定额出让时对出让价按相关文件给予优惠。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在取得(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前完成全部电子竞价或定额出让流程,有偿取得排污权。排污权有效期从电子竞价确认成交或定额出让指标确认当天开始计算,排污权和收入资金等的归属登记方式不变。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在储备排污权出让和竞价过程中,出现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缴纳款项、串通报价、恶意哄抬价格、通过弄虚作假获取竞价资格或定额出让豁免资格等违规行为的,该轮竞价结果作废,且一年内不得取得储备排污权,不得参与排污权交易。相关人员与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上级若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舟山市储备排污权出让电子竞价流程
2.舟山市储备排污权出让电子竞价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