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索引号 001008009005022/2019-176909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19-12-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储备排污权出让和竞价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12- 03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促进生态环境要素配置向高质量增长流动,深化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建立规范的储备排污权出让和竞价机制,我局出台了《舟山市储备排污权出让和竞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规定》的原则和思路

基于制定《规定》的任务来源和必要性,《规定》遵循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保障国家战略项目落地,确保环境质量底线的原则。在整体流程设计时,采用总量管理流程和排污权竞价流程分离的思路,避免影响项目审批进程,同时保证取得总量指标的约束。

二、竞价的启动和豁免条件

考虑到我市项目准入需求波动较大,密度相对较低,因此,规定一种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达到或超过2家即可启动竞价。同时,为了避免竞价场次过于频繁,规定同一种污染物两场竞价之间至少相隔30天。

另一方面,为了保障重大项目、民生项目、基础设施项目落地,减轻符合高质量增长方向的企业负担,同时避免普通项目竞价等待时间过长,规定了若干竞价豁免条件,仍可适用现行的定额出让方式。

三、出让的价格

根据全面市场化的要求,无论电子竞价还是定额出让,都不应再采用底价(指导价)出让,因此,明确了定额出让时,采用此前一定时间内市场价的均价作为出让价格,确保定额出让在程序上保障了要素配置的效率,但并不过多影响配置的市场化基础。

四、竞价平台和流程

为尽可能与全省统一要求保持一致,竞价统一通过浙江省排污权竞价网进行,流程则在遵循《浙江省储备排污权出让电子竞价程序规定(试行)》(浙环发〔2015〕21号)基础上细化完善。具体的流程和每个环节的注意事项,以附件形式明确。

五、计费方式

竞价时所有价格均为每吨排污权单价,最终支付金额为排污单位竞拍的排污权数量、竞得单价和有效期限的乘积。竞拍的排污权数量仍沿用我市不考虑替代比例的计算方式;有效期限仍沿用按五年规划期计算的方式,有效期的起始时间则根据当前的政策要求,从电子竞价确认成交或定额出让指标确认当天开始计算,排污权和收入资金等的归属登记方式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