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9005001/2019-153986 | 文号 | 舟政发〔2019〕28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9-12-05 |
文件编号 | ZJLC00-2019-0015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8〕2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
(一)定海城区:东至环城东路,南至环城南路,西至环城西路-滕坑湾路,北至环城北路-滕坑湾路(含边界道路);
(二)新城区域:东至港岛路,南至海天大道,西至千岛路,北至翁山路(含边界道路);
(三)普陀城区:东至海洲路,南至兴普大道,西至海莲路,北至兴港大道(含边界道路)。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物的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有关事项
(一)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港航和口岸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应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做好申报及编码登记工作。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市政环卫等应急抢险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影响。
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舟山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图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政发〔2019〕28号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