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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5/2019-13982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科学技术局
生成日期 2019-02-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02- 26 来源: 市科学技术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政策原文:http://xxgk.zhoushan.gov.cn/art/2019/2/26/art_1229008504_34112.html

一、制定背景

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是创新舟山建设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推动我市企事业单位与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产学研合作,有助于引进技术和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助于我市海洋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文件精神,并根据建设全省人才工作相关要求,引导和鼓励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推动产学研合作、人才引进及科技成果转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舟山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中共舟山市委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舟委发〔201619 号)为依据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第一部分:以实体化落地为基本核心条件,共4条限制条件

1.创新载体是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的科技研发或服务机构,创新载体中的我市联合共建单位与市外共建单位正式签订三年以上合作协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主要任务目标符合新区海洋经济和社会建设发展需要。院士或全国同专业、同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领衔专家在舟联合创办的研发服务机构可视作创新载体来认定。

2.创新载体的市外引进共建单位应是中科院、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等。

3.创新载体的我市联合共建单位应是本市企事业单位,其中联合共建单位为企业的,其年销售收入应在1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应当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3%以上。联合共建企业原则上应是高新技术企业。

4.创新载体应为实体化挂牌运行,其办公科研场地100以上,直接从事载体建设工作人员10人以上,其中市外合作方占总人数的30%以上,且在载体工作时间比例人均应达到30%以上。创新载体应有规范的运营章程、详细的规划方案和明晰的分配机制。

(二)第二部分:强化对创新载体的绩效管理,共4条措施

1.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进行。申请认定的载体向所在地的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审核后,上报至市科技局。申请认定的载体按要求填报《舟山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2.市科技局常年受理创新载体的申报与咨询工作;每年组织专家集中评审一次,认定评审结果经社会公示后,市科技局发文批准认定并授牌。

3.已认定的创新载体每年进行绩效评估。创新载体按照《驻舟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绩效评估制度(试行)》的要求,填报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表,经所属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绩效评估结果经社会公示后发文公告。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撤销市级创新载体资格。

4.认定申请材料内容和绩效评估提交材料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载体如经证实后,按照《舟山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第三部分:扶持政策,共2条措施

1.认定的创新载体,依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给予认定的载体每家20万元奖励。

2.已认定的创新载体,同等条件下在科技合作项目立项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四、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实体化运行的科技创新载体。

五、实施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六、文件术语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於斌

联系方式:0580-2281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