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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001/2019-153992 | 文号 | 舟政发〔2019〕11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9-03-28 |
文件编号 | ZJLC00-2019-0008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失效 |
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清明期间全市森林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2019年3月30日至4月7日为禁火期,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以内所有林区为禁火区域。
二、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焚烧祭祀用品、燃放鞭炮、烧田(地)埂草、烧灰积肥、吸烟、烤火、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
三、森林禁火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护和督查力度,严管野外火源,严惩违法用火,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增加巡护力量,严防死守。要做好充分的应急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科学组织扑救,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四、违反本禁火令的各类违法用火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