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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26/2019-14357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9-04-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对舟山市金港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结果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19- 04- 12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舟)安监罚〔2018〕34号

 

被处罚单位:舟山市金港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797635221R

地  址:舟山市定海区北蝉马峙  邮  编:  316012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钟景国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8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舟山市金港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将厂房分别出租给王泽盼个体工商户等4家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其中王泽盼个体工商户在承租厂房内从事橱柜门加工,作业场所内产生的木粉尘散落在配电箱内、窗户玻璃、机器、原材料和地面上,长时间未按规范清理,堆积严重。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规定,上述违规作业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经调查,舟山市金港机械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王泽盼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

舟山市金港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厂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拍摄照片,以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景国、合伙人徐正浩及承租人王泽盼的《询问笔录》。

综上所述,舟山市金港机械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王泽盼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责任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鉴于该单位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结合我局自由裁量有关规定: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舟山市工商银行,账户名: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号  120602012921037016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舟山市 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定海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