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26/2019-179540 | ||
组配分类 | 工作制度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9-06-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处(室)、下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舟山市应急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5月29日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适应应急管理工作要求,提高机关公务用车时效,确保单位公务用车合理、规范、安全,依据《舟山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保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原则及要求
公务用车是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的交通工具,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公车。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派车,优先保障应急处置、执法检查、市级以上重要公务活动。市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直接派遣;市以外特殊情况需要公务用车的,须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公务车主要用于突发应急处置;重要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组下基层进行安全检查、工作调研以及市级机关公务用车保障办法规定的保障范围。
三、公务用车日常管理
1、局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确保局机关公务用车保障顺畅、秩序规范。
2、公务用车要严格遵守中央“六个不得”、省委“八个不准”和本市“五个严禁”的相关规定,严禁违规用车。
3、每天工作时间,公务用车集中停放在单位指定的停车场所,由办公室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调派并做好用车登记工作。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定点存放。
4、处(室)正常公务用车须提前半天、市外用车须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用车计划,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用车。
5、公务出差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因公出差离开舟山当天不能往返的,通常不予派车;离开舟山且乘坐交通工具无法直接到达或离开舟山当天可以往返,确需使用车辆的,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可给予派车。
6、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公务活动,通常不予派车;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的,由处(室)负责人提出用车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派车。
7、驾驶员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驾驶员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办公室和分管领导报告。
8、局机关公务车辆实行全天候值班制度。
四、公务用车日常运行及维护
公务用车维修、加油、保险等实行定点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1、驾驶员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保持车况良好,长途用车前要做细致检查,车辆要保持清洁卫生。
2、驾驶员要认真保管好车辆,加强日常车辆的管理,严禁带故障出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车辆维修,车队长应及时进行维修登记,并规范建立车辆维修台账。
3、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保养,选择本市级定点维修企业(特殊情况除外)。
4、车辆需要定期保养或因故障需要进厂维修时,司机必须事先向车队长提出申请,由车队长填写《局机关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及设备购置审批表》,经办公室主任验审,凭《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到指定地点修理。
5、修理完毕后,由车队长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核,单位分管领导审批,财务凭审批单和局办公室、司机、车队长、修理厂四方认可的结算单结算。否则,财务不予结算。
6、加强公车油卡管理,油卡按照一车一卡由专人保管使用。单位在办理加油充值时,加油资金只能充值到本单位的加油主卡账号内,并取得定点加油供应商提供的“加油 IC卡充值凭证”。
7、建立车辆行驶里程登记卡,每季度由车队长集中上报上季度单位车辆行车里程登记,由办公室备案。
8、公务用车实施定点保险。公务用车保险结算工作,严格按照各定点企业承诺的优惠条件审核,公务卡结算公务车辆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