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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3/2019-132585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生成日期 2019-07-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6 25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工作原则………………………………………………4
1.4 适用范围………………………………………………5
2 组织指挥体系……………………………………………5
3 台风影响分级……………………………………………6
3.1 一般(Ⅳ级)…………………………………………7
3.2 较大(Ⅲ级)…………………………………………7
3.3 重大(Ⅱ级)…………………………………………7
3.4 特别重大(Ⅰ级)……………………………………7
4 应急响应行动……………………………………………7
4.1 发布防台风消息阶段…………………………………7
4.2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阶段………………………………8
4.3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阶段………………………………9
4.4 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阶段…………………………10
4.5 抢险救灾………………………………………………11
4.6 应急结束………………………………………………12
5 应急保障…………………………………………………12
5.1 抢险队伍保障…………………………………………12
—2—5.2 物资与装备保障…………………………………12
5.3 通信与信息保障………………………………………13
6 附则………………………………………………………13
6.1 应急演练………………………………………………13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13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14
6.4 解释部门………………………………………………14
6.5 预案实施………………………………………………14
—3—1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应急工作机制,
做好全市无动力修造船舶台风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无动
力修造船舶防台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
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浙江省防汛防台
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舟山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舟
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舟山市海
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舟山市海上防台应急预案》《舟山
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无动力修造船舶
防台风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确保公共安全原则。台风影响期间,无动力修造船舶
原则上不得在公共锚地锚泊,不得在舟山跨海大桥等重要基础设
施安全间距范围内靠泊或锚泊,确保公共安全。
2)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领导本地区的无动力修造船
舶防台风工作。各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
地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负责;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市交投集团等单位对各自
管理的船舶修造企业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负责。
—4——5—
3)企业主体责任原则。船舶修造企业是本单位无动力修
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无动力
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
内的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工作负责。
4)统一指挥原则。各级“三防”指挥部在上级“三防”
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地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
台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舟山市范围内无动力修造船舶台风灾害的预
防及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
市“三防”指挥部是全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处置的
总指挥机构。市“三防”指挥部内设海上防台专项应急工作组,
其成员单位、专家组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舟山市海上防台应急
预案》(舟防指„20168 号),分析研究、指挥协调、应急处
置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的重大事项。
各县(区)“三防”指挥部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
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预防和应急处置
工作;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
委会、市交投集团(以下统称相关单位)参照县(区)职能执行。
乡镇(街道)和船舶修造企业应按基层防台体系建设要求,
建立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在县级防指和乡级党委、政府
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和本企业的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安全预防—6—
和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指挥体系示意图
3 台风影响分级
按照台风影响范围和程度,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
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海上防台应急工作组、专家组
市“三防”指挥部
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交投集
团等相关单位
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
局、市港航和口岸管理
局、舟山海事局
县(区)经信局、应急
管理局、港航管理理机
构、海事处
乡镇(街道)政府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县(区)、功能区
“三防”指挥部
船舶修造企业3.1——Ⅳ级(一般),市气象台发布预报:预计未来 72
时内,台风 7 级风圈将影响我市,或近海热带低气压将对我市造
成影响,并可能有 8 级以上阵风影响。
3.2——Ⅲ级(较大),市气象台发布预报:预计未来 48
时内,台风 10 级风圈影响我市;或受台风影响我市实况已经出
9 级阵风,并预计可能增强到 10 级以上。
3.3——Ⅱ级(重大),市气象台发布预报:预计未来 24
时内,我市受到台风 10 级风圈影响;或受台风影响我市实况已
经出现 10-11 级阵风,并预计增强到 12 级以上;或市气象台发
布台风紧急警报。
3.4——Ⅰ级(特别重大),市气象台发布预报:预计未来
12 小时内台风将登陆或紧擦我市,并伴有 12 级以上大风;或受
台风影响我市实况已经出现风速 45 /秒以上大风,并将持续。
4 应急响应行动
按照市“三防”指挥部对全市防台风工作的部署,在台风不
同的发展阶段,启动不同响应等级。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还应综
合考虑风力、海浪、潮汛等因素,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
好如下工作:
4.1 发布台风消息阶段
1)市经信局启动全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情况日报机制,
了解掌握全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情况,于每天下午4:30
前(特殊情况除外)将汇总情况报市“三防”指挥部,并通报市
应急管理局、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舟山海事局等部门。
—7—2)市经信局检测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监管信息平台运
行,布置做好水上无动力修造船舶“一船一仪”的准备工作。督
促全市修造船企业调整生产计划,尽力恢复在修船舶动力,并要
求船企落实好防台用拖轮、引航、浮筒和水上防台的无动力修造
船舶合理压载等相关准备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准备做好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
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工作。
4)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做好引航等准备工作,了解掌握
全市机动码头情况。
5)舟山海事局做好辖区水上安全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6)各县(区)政府和相关单位加强值班,密切注意台风
动向,及时通知所属船舶修造企业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于每天
下午 300(特殊情况除外)前向市经信局报送各自管理的船舶
修造企业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情况汇总日报表,直到防台风应
急响应结束。
4.2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阶段
1)海上防台风应急工作专家组及时分析研判无动力修造
船舶避风措施落实情况。
2)市“三防”指挥部根据海上防台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和
台风动态走势,适时发布舟山跨海大桥沿线无动力修造船舶准备
至浮筒、机动码头等安全避风场所防台的转移指令。
3)市经信局向全市船舶修造企业发出应急响应通知,要
求船企按照预案落实相关防台措施,并按要求逐船安装船位仪。
—8——9—
利用无动力修造船舶监控信息平台进行实时监控,对全市无动力
修造船舶的数量、船型、船籍、吨位、北斗船位仪编码及防台风
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督查企业
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工作。
5)各县(区)政府和相关单位督促所辖船舶修造企业启动
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落实防台风工作措施;督促企
业及时恢复修理船舶的动力,做好无动力修造船舶泊位调整和转
移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
工作中的问题。核对无动力修造船舶的数量、船型、船籍、吨位、
北斗船位仪编码及防台风措施。
6)各乡镇(街道)加强现场巡查工作,督促辖区内企业落
实好无动力修造船舶各项防台措施。
4.3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阶段
1)海上防台风应急工作专家组视情进驻市防指开展工作。
2)舟山跨海大桥沿线企业停泊在舾装码头的所有船舶全面
撤离,进入防台安全场所,落实好船坞内、机动码头和浮筒防台
船舶的各项安全措施。
3)舟山海事局对辖区水上安全开展检查,发现在公共锚地
锚泊、舟山跨海大桥附近水域靠泊或锚泊以及其它违规避风的无
动力修造船舶,会同当地政府立即处置。
4)市经信局利用无动力修造船舶监控信息平台进行 24
时实时监控。5)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指导舟山港海通轮驳有限公司合理
调度拖轮拖带作业计划,重点保障舟山跨海大桥沿线企业及重点
区域企业,配合县(区)政府及相关单位落实好机动码头。
6)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查船舶修造企业落实好无动力修
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中的各项防范措施。
7)各县(区)政府和相关单位按照市“三防”指挥部指令,
及时通知所属船企的无动力修造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并督促企
业执行。深入企业组织开展防台检查,督促船舶修造企业停止无
动力修造船舶的生产作业,落实好无动力修造船舶在舾装码头防
台、浮筒防台、异地防台、机动码头防台的各项措施;督促企业
在无动力修造船舶上安装并打开北斗船位仪设备,进行实时监
控。
8)乡镇(街道)进一步加强巡查工作,发现情况及时上报
并处置。
9)特殊情况下的防台风措施,由县(区)“三防”指挥部
及相关单位报经市“三防”指挥部同意后执行。
4.4 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阶段
1)海上防台风应急工作专家组进驻市防指 24 小时开展工
作。
2)各级经信部门和海事部门利用监控信息平台,加强对水
上防台无动力修造船舶的监控,当发现无动力修造船舶移位等情
况时,立即上报市“三防”指挥部,并及时处置。
—10——11—
3)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执法检查,进一步督促船舶修造
企业落实好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中的各项防范措施。
4)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指导舟山港海通轮驳有限公司落实
救助拖轮在定海、普陀、岱山等区域待命,由舟山市海上搜救中
心统一调度指挥。
5)各县(区)政府、相关单位要加强与船舶修造企业联系,
进一步掌握本地区所属企业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情况,根据要
求及时上报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的信息情况。
6)船舶修造企业全面停止生产作业,撤离与防台工作无关
人员。企业防台风领导小组全体到位,实行 24 小时值班,密切
关注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情况;落实好企业所有防台风工作和
抢险准备,抢险小分队随时待命;加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
全的巡查力度,及时排除隐患,尤其对异地防台的无动力修造船
舶落实专人,进行 24 小时实时监控;强化信息报送,发现问题
及时向各级“三防”指挥部报告。
4.5 抢险救灾
1)先期处置。
当无动力修造船舶险情发生后,县(区)“三防”指挥部和
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弄清险情,紧急研究对策措施,及时、主动、
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扩大;将立即将掌握的情况向市“三
防”指挥部和市海上搜救中心报警;应立即通知附近船舶做好避
险准备,尽可能避免灾情扩大。
2)组织抢险。市海上防台应急工作组及其专家组根据险情,分析研究并提
出处置意见,协助做好出险无动力修造船舶应急处置工作。
市海上搜救中心按照《舟山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规定,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力量,组织开展海上应急抢险工作。必
要时,与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和驻舟部
队联系,请求相关抢险力量支援。
市“三防”办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险情和抢险情况。
3)后期处置。
防台风应急响应结束后,各地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舟山市
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立即开展险情
调查工作,并将险情调查处理情况报市政府。
4.6 应急结束
市“三防”指挥部发布防台风终止应急响应,无动力修造船
舶防台风应急响应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抢险队伍保障
市级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抢险队伍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成
员单位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各县(区)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组建无动力修造船舶抢险队
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抢险小分队。
各船舶修造企业要成立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抢险队伍。
5.2 物资与装备保障
—12——13—
抢险救灾期间,市海上防台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各县
(区)政府负责联系、调度重大抢险装备。
舟山海事局负责联系协调大功率救助拖轮和空中救援。
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负责协调落实本市大功率拖轮。
各船舶修造企业要落实好防台物资和抢险装备,以备险情发
生时的应急使用。无动力修造船舶在浮筒系缆防台的,必须严格
按照《舟山港域无动力船舶防台浮筒试验工程锚泊系统使用手
册》要求配用缆绳、搭扣等,并规范操作。
5.3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保障按《舟山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执行。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的海上通信方式由市海上搜救中心统一
协调,具体根据参与应急救援的力量临时由现场指挥船(员)确
定。
信息发布、媒体及网络沟通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协调。
6
6.1 应急演练
县(区)“三防”指挥部和相关单位应定期举行不同区域、
不同台风等级的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的应急演习,以检验、完善
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船舶修造企业在每年台汛前至少组织一次无动力修造船舶
防台风预案应急演练,以检验企业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
可操作性。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14—
本预案由市经信局负责牵头制定,报市政府颁布实施。当防
台风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应及时修订完
善。各县(区)政府和相关单位应根据《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
防台风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应急预案。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按《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和《舟山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相关规
定执行。
6.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6.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
风应急预案》(舟政办发„2011174 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舟山警备区,市法院,
市检察院,部、省属在舟单位,驻舟部队。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6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