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工作原则………………………………………………4
1.4 适用范围………………………………………………5
2 组织指挥体系……………………………………………5
3 台风影响分级……………………………………………6
3.1 一般(Ⅳ级)…………………………………………7
3.2 较大(Ⅲ级)…………………………………………7
3.3 重大(Ⅱ级)…………………………………………7
3.4 特别重大(Ⅰ级)……………………………………7
4 应急响应行动……………………………………………7
4.1 发布防台风消息阶段…………………………………7
4.2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阶段………………………………8
4.3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阶段………………………………9
4.4 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阶段…………………………10
4.5 抢险救灾………………………………………………11
4.6 应急结束………………………………………………12
5 应急保障…………………………………………………12
5.1 抢险队伍保障…………………………………………12
—2—5.2 物资与装备保障…………………………………12
5.3 通信与信息保障………………………………………13
6 附则………………………………………………………13
6.1 应急演练………………………………………………13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13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14
6.4 解释部门………………………………………………14
6.5 预案实施………………………………………………14
—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应急工作机制,
做好全市无动力修造船舶台风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无动
力修造船舶防台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
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浙江省防汛防台
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舟山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舟
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舟山市海
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舟山市海上防台应急预案》《舟山
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无动力修造船舶
防台风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确保公共安全原则。台风影响期间,无动力修造船舶
原则上不得在公共锚地锚泊,不得在舟山跨海大桥等重要基础设
施安全间距范围内靠泊或锚泊,确保公共安全。
(2)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领导本地区的无动力修造船
舶防台风工作。各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
地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负责;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市交投集团等单位对各自
管理的船舶修造企业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负责。
—4——5—
(3)企业主体责任原则。船舶修造企业是本单位无动力修
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无动力
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
内的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工作负责。
(4)统一指挥原则。各级“三防”指挥部在上级“三防”
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地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
台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舟山市范围内无动力修造船舶台风灾害的预
防及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
市“三防”指挥部是全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处置的
总指挥机构。市“三防”指挥部内设海上防台专项应急工作组,
其成员单位、专家组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舟山市海上防台应急
预案》(舟防指„2016‟8 号),分析研究、指挥协调、应急处
置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的重大事项。
各县(区)“三防”指挥部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
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预防和应急处置
工作;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
委会、市交投集团(以下统称相关单位)参照县(区)职能执行。
乡镇(街道)和船舶修造企业应按基层防台体系建设要求,
建立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在县级防指和乡级党委、政府
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和本企业的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安全预防—6—
和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指挥体系示意图
3 台风影响分级
按照台风影响范围和程度,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
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海上防台应急工作组、专家组
市“三防”指挥部
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交投集
团等相关单位
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
局、市港航和口岸管理
局、舟山海事局
县(区)经信局、应急
管理局、港航管理理机
构、海事处
乡镇(街道)政府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县(区)、功能区
“三防”指挥部
船舶修造企业3.1——Ⅳ级(一般),市气象台发布预报:预计未来 72 小
时内,台风 7 级风圈将影响我市,或近海热带低气压将对我市造
成影响,并可能有 8 级以上阵风影响。
3.2——Ⅲ级(较大),市气象台发布预报:预计未来 48 小
时内,台风 10 级风圈影响我市;或受台风影响我市实况已经出
现 9 级阵风,并预计可能增强到 10 级以上。
3.3——Ⅱ级(重大),市气象台发布预报:预计未来 24 小
时内,我市受到台风 10 级风圈影响;或受台风影响我市实况已
经出现 10-11 级阵风,并预计增强到 12 级以上;或市气象台发
布台风紧急警报。
3.4——Ⅰ级(特别重大),市气象台发布预报:预计未来
12 小时内台风将登陆或紧擦我市,并伴有 12 级以上大风;或受
台风影响我市实况已经出现风速 45 米/秒以上大风,并将持续。
4 应急响应行动
按照市“三防”指挥部对全市防台风工作的部署,在台风不
同的发展阶段,启动不同响应等级。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还应综
合考虑风力、海浪、潮汛等因素,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
好如下工作:
4.1 发布台风消息阶段
(1)市经信局启动全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情况日报机制,
了解掌握全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情况,于每天下午4:30
前(特殊情况除外)将汇总情况报市“三防”指挥部,并通报市
应急管理局、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舟山海事局等部门。
—7—(2)市经信局检测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监管信息平台运
行,布置做好水上无动力修造船舶“一船一仪”的准备工作。督
促全市修造船企业调整生产计划,尽力恢复在修船舶动力,并要
求船企落实好防台用拖轮、引航、浮筒和水上防台的无动力修造
船舶合理压载等相关准备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准备做好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
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工作。
(4)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做好引航等准备工作,了解掌握
全市机动码头情况。
(5)舟山海事局做好辖区水上安全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6)各县(区)政府和相关单位加强值班,密切注意台风
动向,及时通知所属船舶修造企业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于每天
下午 3:00(特殊情况除外)前向市经信局报送各自管理的船舶
修造企业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情况汇总日报表,直到防台风应
急响应结束。
4.2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阶段
(1)海上防台风应急工作专家组及时分析研判无动力修造
船舶避风措施落实情况。
(2)市“三防”指挥部根据海上防台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和
台风动态走势,适时发布舟山跨海大桥沿线无动力修造船舶准备
至浮筒、机动码头等安全避风场所防台的转移指令。
(3)市经信局向全市船舶修造企业发出应急响应通知,要
求船企按照预案落实相关防台措施,并按要求逐船安装船位仪。
—8——9—
利用无动力修造船舶监控信息平台进行实时监控,对全市无动力
修造船舶的数量、船型、船籍、吨位、北斗船位仪编码及防台风
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督查企业
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工作。
(5)各县(区)政府和相关单位督促所辖船舶修造企业启动
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落实防台风工作措施;督促企
业及时恢复修理船舶的动力,做好无动力修造船舶泊位调整和转
移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
工作中的问题。核对无动力修造船舶的数量、船型、船籍、吨位、
北斗船位仪编码及防台风措施。
(6)各乡镇(街道)加强现场巡查工作,督促辖区内企业落
实好无动力修造船舶各项防台措施。
4.3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阶段
(1)海上防台风应急工作专家组视情进驻市防指开展工作。
(2)舟山跨海大桥沿线企业停泊在舾装码头的所有船舶全面
撤离,进入防台安全场所,落实好船坞内、机动码头和浮筒防台
船舶的各项安全措施。
(3)舟山海事局对辖区水上安全开展检查,发现在公共锚地
锚泊、舟山跨海大桥附近水域靠泊或锚泊以及其它违规避风的无
动力修造船舶,会同当地政府立即处置。
(4)市经信局利用无动力修造船舶监控信息平台进行 24 小
时实时监控。(5)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指导舟山港海通轮驳有限公司合理
调度拖轮拖带作业计划,重点保障舟山跨海大桥沿线企业及重点
区域企业,配合县(区)政府及相关单位落实好机动码头。
(6)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查船舶修造企业落实好无动力修
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中的各项防范措施。
(7)各县(区)政府和相关单位按照市“三防”指挥部指令,
及时通知所属船企的无动力修造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并督促企
业执行。深入企业组织开展防台检查,督促船舶修造企业停止无
动力修造船舶的生产作业,落实好无动力修造船舶在舾装码头防
台、浮筒防台、异地防台、机动码头防台的各项措施;督促企业
在无动力修造船舶上安装并打开北斗船位仪设备,进行实时监
控。
(8)乡镇(街道)进一步加强巡查工作,发现情况及时上报
并处置。
(9)特殊情况下的防台风措施,由县(区)“三防”指挥部
及相关单位报经市“三防”指挥部同意后执行。
4.4 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阶段
(1)海上防台风应急工作专家组进驻市防指 24 小时开展工
作。
(2)各级经信部门和海事部门利用监控信息平台,加强对水
上防台无动力修造船舶的监控,当发现无动力修造船舶移位等情
况时,立即上报市“三防”指挥部,并及时处置。
—10——11—
(3)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执法检查,进一步督促船舶修造
企业落实好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中的各项防范措施。
(4)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指导舟山港海通轮驳有限公司落实
救助拖轮在定海、普陀、岱山等区域待命,由舟山市海上搜救中
心统一调度指挥。
(5)各县(区)政府、相关单位要加强与船舶修造企业联系,
进一步掌握本地区所属企业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情况,根据要
求及时上报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的信息情况。
(6)船舶修造企业全面停止生产作业,撤离与防台工作无关
人员。企业防台风领导小组全体到位,实行 24 小时值班,密切
关注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情况;落实好企业所有防台风工作和
抢险准备,抢险小分队随时待命;加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
全的巡查力度,及时排除隐患,尤其对异地防台的无动力修造船
舶落实专人,进行 24 小时实时监控;强化信息报送,发现问题
及时向各级“三防”指挥部报告。
4.5 抢险救灾
(1)先期处置。
当无动力修造船舶险情发生后,县(区)“三防”指挥部和
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弄清险情,紧急研究对策措施,及时、主动、
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扩大;将立即将掌握的情况向市“三
防”指挥部和市海上搜救中心报警;应立即通知附近船舶做好避
险准备,尽可能避免灾情扩大。
(2)组织抢险。市海上防台应急工作组及其专家组根据险情,分析研究并提
出处置意见,协助做好出险无动力修造船舶应急处置工作。
市海上搜救中心按照《舟山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规定,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力量,组织开展海上应急抢险工作。必
要时,与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和驻舟部
队联系,请求相关抢险力量支援。
市“三防”办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险情和抢险情况。
(3)后期处置。
防台风应急响应结束后,各地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舟山市
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立即开展险情
调查工作,并将险情调查处理情况报市政府。
4.6 应急结束
市“三防”指挥部发布防台风终止应急响应,无动力修造船
舶防台风应急响应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抢险队伍保障
市级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抢险队伍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成
员单位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各县(区)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组建无动力修造船舶抢险队
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抢险小分队。
各船舶修造企业要成立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抢险队伍。
5.2 物资与装备保障
—12——13—
抢险救灾期间,市海上防台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各县
(区)政府负责联系、调度重大抢险装备。
舟山海事局负责联系协调大功率救助拖轮和空中救援。
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负责协调落实本市大功率拖轮。
各船舶修造企业要落实好防台物资和抢险装备,以备险情发
生时的应急使用。无动力修造船舶在浮筒系缆防台的,必须严格
按照《舟山港域无动力船舶防台浮筒试验工程锚泊系统使用手
册》要求配用缆绳、搭扣等,并规范操作。
5.3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保障按《舟山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执行。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的海上通信方式由市海上搜救中心统一
协调,具体根据参与应急救援的力量临时由现场指挥船(员)确
定。
信息发布、媒体及网络沟通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协调。
6 附 则
6.1 应急演练
县(区)“三防”指挥部和相关单位应定期举行不同区域、
不同台风等级的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的应急演习,以检验、完善
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船舶修造企业在每年台汛前至少组织一次无动力修造船舶
防台风预案应急演练,以检验企业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
可操作性。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14—
本预案由市经信局负责牵头制定,报市政府颁布实施。当防
台风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应及时修订完
善。各县(区)政府和相关单位应根据《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
防台风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应急预案。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按《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和《舟山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相关规
定执行。
6.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6.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
风应急预案》(舟政办发„2011‟174 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舟山警备区,市法院,
市检察院,部、省属在舟单位,驻舟部队。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6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