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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3/2019-125862 文号 舟建发〔2019〕154号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19-07-11
文件编号 ZJLC16-2019-0010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舟山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11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浙江省公共公用信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及“舟山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试运行情况反馈,我局对《舟山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和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及《舟山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舟山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和信息管理办法(试行)》(2019版)及《舟山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2019版),2019年8月1日起正式运行“舟山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现将系统正式运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当前系统正式运行阶段的企业用户注册及信用评价,适用于各在舟市内外建筑业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及专业承包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其他类别建筑业企业的系统用户注册及动态信用评价与管理,由我局另行发文施行。

二、新进入舟山市建筑市场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当前仍未申请纳入本信用评价系统的市内外在舟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申请纳入。新用户的注册请登录“http://xy.zssjgj.com.cn”,并按照《舟山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和信息管理办法(试行)》(2019版)(见附件1)中第二十条的规定上传初次信用评定的相关材料。企业用户在初始注册过程中必须填报电子邮箱地址,系统会将该邮箱与企业账户进行绑定。

三、已申请成为系统用户的企业,请严格按照《舟山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2019版)(见附件2)进行2019年度综合信用信息的申报。

四、各建筑施工企业的动态信用评价成果,将在“舟山市建设信息港”(网址http://zszjj.zhoushan.gov.cn)和“舟山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网址:http://xy.zssjgj.com.cn)上实时向全社会进行公示,评价结果将在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应用。

五、各建筑业施工企业要如实、认真、严谨地填报本企业各类信息,上传真实、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对所填报的信息进行自查自纠,尽力避免任何人为错误和疏漏。对信息填写失实以及在证明材料的扫描上传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审查发现,将按照《舟山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和信息管理办法(试行)》(2019版)与《舟山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2019版)等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

六、系统用户注册及操作相关问题,请拨打4006828992或021–64331801,或加入QQ群902837286中进行咨询;信用政策相关意见或建议,请发送至邮箱665591315@qq.com。

附件:1.《舟山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和信息管理办法(试行)》(2019版)

           2.《舟山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2019版)

附件1

舟山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与信息管理办法(试行)(2019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园林绿化、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水泥制品等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及其建设生产经营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市建管局,各县(区)住建局及各功能区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指由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日常监管情况,并结合其基础信用信息和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利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其信用水平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和记录

第五条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

第六条 企业基础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的资质等级、建造师数量、企业的建筑业年度总产值、企业的建筑业纳税和所获荣誉情况。

第七条  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舟山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对在舟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企业管理和市场行为方面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舟山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对在舟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从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园林绿化、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水泥制品等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九条  其他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承接新的建设生产经营业务的情况以及企业受到各级各部门的通报批评、记入不良信息和行政处罚等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在舟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全国县(区)级以上政府机构、行政机关及群团组织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在舟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全国县(区)级以上政府、司法机构、行政机关等部门的通报批评、记入不良信息、不良行为、行政处罚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等的处罚惩戒信息。

第十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舟山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归集和记录方式:企业负责输入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经舟山市建筑业管理局审核后,录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企业要对输入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或对不良信息故意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扣罚信用分5分并做信用评级降级处理。

舟山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使用工作,将所属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及有关的其他信用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

第十二条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标准按信用主体的性质、类别,分别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将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

第十四条  同一信用信息按最高分进行评分,原则上不得重复累加;但在同一信用信息的复查中发现信用主体仍未有效整改或存在类似行为的,可重复扣分。

第十五条  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按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分,形成日信用评价分。月度信用评价等级根据月末信用分确定。

第十六条  日信用评价分是在当日内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分,并每日自动更新。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采用评分和等级制,评分制按信用评价标准加减后计算,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分为30分,市场经营活动30分,项目管理40分,其他信用信息不设加分减分的上下限;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级(信用极好)、A级(信用好)、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差)五个等级。

(一)AA(极好):信用评价95分以上(含95分);

(二)A(好):信用评价85分至95分(含85分);

(三)B(良好):信用评价75分至85分(含75分);

(四)C(一般):信用评价60分至75分(含60分);

(五)D(差):信用评价60分以下。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行为的在舟建筑业企业,将被列入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内进行信用联合惩戒、限制政府项目招投标、禁止评优评先等惩处: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报、取得资质(资格)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被不予许可或被撤销相应行政许可的;

(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业务、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被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及以上的;

(四)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被责令个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或被吊销个人注册执业证书的;

(六)被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

(七)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建设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九)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十)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被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十一)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信用评级周期为月度,不良行为公示以及表扬表彰等追溯时间按其文件规定(文件无规定的,追溯期为一年)。

第四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次评定

1、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对照相应的信用评价标准,汇总齐全有关信用信息并严格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自评。《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须在填报企业自评得分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舟山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作为首次信用评价的书面申请;

2、企业将评价标准所列的所有加分证明材料扫描上传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全面、如实地输入相关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申请已获审通过的企业,必须在自本办法发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输入评价标准所列所有不良信息,新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必须在获审通过后15个工作日之内输入,否则均将被视为故意隐瞒不报,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进行惩处;

3、初次申请信用评定的市外企业,上年度在舟山未缴纳税收的统一赋予其初始信用评级为B级,已缴纳税的按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定。

4、舟山市住建局对企业申报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进行评定,并将评价结果在“舟山市住建局门户网站”、“舟山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等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对公示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市住建局申述,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市住建局对收到的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及时予以更正。

(二)动态评定

1、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评价结果每月1日公示,公示期为1天,2日至4日为申诉处理期,5日正式发布评价结果。如遇法定节假日,申诉处理期及正式发布日顺延。企业基础信用信息中的资质等级、建筑业年度总产值和企业纳税信息实行年度评价;

2、我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当地涉及申请企业的处罚、通报批评、不良信息及违法行为的文件抄送至市住建局,并对照相应的信用评价标准进行扣分;已参加信用评分评级的企业,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应的信用评价标准,对本企业在舟山市住建领域之外的全国范围内实时产生的不良信息进行输入,否则,亦将被视为故意瞒报不报不良信息;

3、已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对公示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申述的证明材料和申报程序参照初次评定规定。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  在舟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在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应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使用在舟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和被列入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给予其限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异化监管。

第六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住建局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根据反馈情况及时调整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实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须完善本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差异化监管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处理有关申述、投诉或检举,并对其收集、整理、记录的信用信息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兼顾长效监管与专项整治的需要,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包含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次数、检查方式等内容,检查结果以通报、督查单、整改单等书面形式作为评价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在进行扣分时应有相应的监督检查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或其他按规定制发的监管文书为依据,并留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信用主体对其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相关建设管理部门书面申诉,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看有关信息记录情况并予以答复。信用主体对相关部门的答复不服的,可向市住建局投诉,市住建局经调查后根据调查结果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与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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