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05/2019-122348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科学技术局 |
生成日期 | 2019-08-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政策原文:http://xxgk.zhoushan.gov.cn/art/2019/8/9/art_1229008504_23724.html
一、制定背景
2017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其中,明确提出“探索将创投孵化器等新型孵化器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科技部牵头负责)”。该《意见》中首次出现了“创投孵化器”的身影——而这一行业新词的诞生,正是源于深圳前海创投孵化器的创新实践。
2018年12月,科技部出台了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将孵化器的管理从注重前端认定向促进孵化行业高质量发展转变,提出“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发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建设最优营商环境,参照国家、省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等政策精神,又结合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际,2019年7月,市科技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扶持创投孵化器建设的若干政策》。
二、制定依据
本政策以《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为依据制定。
三、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含4个部分:政策适用范围、创投孵化器具备条件、政策主要内容和附则。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第一部分:创投孵化器概念和本政策的适用范围。
1. 本政策所指创投孵化器是指经市科技局认定,以孵化培育创业投资主体(天使、VC、PE等)为使命,提供孵化投资人和投资机构的一整套服务体系,以培育创投促进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的专业孵化器。
2. 本政策适用于在舟山市内注册、纳税、经营的创投孵化器。
(二)第二部分:创投孵化器具备的条件,共6条。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机构,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连续实际运营时间在12个月以上,且至少要有1个年度的财务报表;
2.拥有专业的创投服务队伍,可为创业投资主体提供商务、咨询、培训、投融资等一系列服务;
3.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属租赁场地的,租赁期限应在3年以上;
4.应设立不少于10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紧密的合作关系,实际投资项目3个以上;
5.孵化培育创业投资主体(包括投资人、投资机构)10个以上;
6.每年开展创投行业沙龙、培训等活动10次以上。
(三)第三部分:创投孵化器享受的扶持政策,共2条。
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创投孵化器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体系,享受市级科创园区的相关政策扶持。
1.创投孵化器的申报与管理根据《舟山市科创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舟科办〔2018〕28号)相关要求执行。
2.创投孵化器的扶持政策参照《进一步促进科创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17〕163号)相关政策享受。
(1)各县(区)、功能区建设的创投孵化器,经认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社会力量建设的创投孵化器,经认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
(2)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除省财政科技经费补助外,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第四部分:附则。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舟山市内注册、纳税、经营的创投孵化器。
五、实施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六、文件术语
无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杨静贤
联系方式:228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