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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100/2019-122776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成日期 | 2019-09-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政府第330号令)和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结合我省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规定,我厅联合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
二、主要内容
调整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和农村籍早期义务兵役制退役士兵等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以及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调整为每年一次的国家调整抚恤补助标准,结合我省自然增长机制进行的调整抚恤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