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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137/2020-17959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城市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01-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明确和公布舟山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1- 10 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安全保护范围出台背景。我局作为市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自2017年8月燃气行业管理职能由市住建局划转至市城管局以来,一直高度重视城镇燃气安全工作,于2018年制定了《舟山城镇燃气安全项目表》暂作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使用,并多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有效提升了我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管理水平。由于我市一直未出台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4年省政府下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8号)文件取消“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特定行为审批”,造成我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形势严峻,仅2018年市本岛发生管道燃气第三方挖损事故6起,数据远高于省内其他兄弟城市,今年已发生3起,并存在中低压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等安全隐患62处。虽然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中对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已有详尽规定,但缺少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标准,各地各部门在具体实施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中难以操作,致使操作措施难以真正落地,因此很有必要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增强燃气设施保护的操作性和有效性。

(二)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一方面燃气设施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与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又由于其储存、输送的介质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与城市公共安全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市燃气事业发展迅速,各类燃气场站、埋地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数量不断增加,分布范围不断扩大,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的利用不断深化,供气量屡创新高,在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助力的同时,各类因燃气设施被破坏造成燃气泄漏、起火、停气等事故,成为设施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另一方面现有法律法规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没有明确,保护燃气设施的各方责任没法有效落实,存在设施破坏执法取证难等困难,《通知》的出台有利于解决这些问题,提升城市公共安全水平。

(三)法规赋予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是政府的法定责任,是贯彻实施上位法促进有效执行的需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等部门,按照国家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划定重要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此可见,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是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在保护范围内签订保护方案是燃气经营者和有关单位的义务。

(四)重要意义。明确划定保护范围有利于指导区县(区)、功能区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进一步做好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保护范围的划定是加强燃气设施特别是埋地燃气管道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明确划定保护范围,有利于燃气经营企业落实燃气设施主体责任,做好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周边设置统一安全保护标志牌的工作,在日常巡查中及时发现保护范围或周边危及燃气设施的行为,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共同签订保护方案,更好的落实燃气设施的各项保护;明确划定保护范围,进一步明确执法依据,能促使执法部门加大对保护范围内危害燃气设施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为预防和降低燃气设施损坏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通知》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

市城管局自今年年初开始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根据相关要求开展了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文件起草准备工作,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工作,包括国内其它城市关于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划定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研究资料,并结合我市具体实际进行进一步的分析研究,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舟山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征求意见稿)》。2019年9月,完成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并根据各部门意见对安全间距、穿海管道范围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10月,通过舟山城管网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对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研究处理;12月,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正式形成《关于明确和公布舟山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分为七条,主要包括设施保护范围划定、禁止性行为和保护方案制定、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关于保护范围划定

通知第一章,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具体划定标准。第一节,明确了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主要依照各类设计技术规范的防火间距确定。第二节和第三节,根据作业行为不同对不同等级管道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第四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河(海)域的燃气安全保护工作提出要求;划定范围主要参照《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关于禁止性行为

通知第二章规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和限制行为。根据各类行为对燃气设施的危害程度不同、以及发生燃气事故时对周围的影响程度大小,规定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三)关于建设工程

通知第三章至第六章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燃气设施的保护工作要求。通知第三章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查清施工范围内及周边地下燃气设施情况;第四章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应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第五章对保护方案所包含的内容提出要求;第六章规定应根据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协助做好安全保护工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落实部门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