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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001/2020-176041 | 文号 | 舟政发〔2020〕1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1-18 |
文件编号 | ZJLC00-2020-0001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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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防范春节期间森林火灾事故,保障我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
2020年1月22日至1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舟山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5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森林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禁火要求
(一)在禁火区域内,不得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不得从事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用火,不得从事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进入森林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消防部门的登记和检查,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承担森林消防责任,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加大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
(五)违反本禁火令的各类违法用火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