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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3/2020-125812 文号 舟建发〔2020〕2号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0-01-09
文件编号 ZJLC16-2019-0015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城镇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各县(区)住建局、普陀山房产管理中心:

为倡导诚实守信,惩戒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推进舟山市城镇住房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将《舟山市城镇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城镇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舟山市城镇住房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保证住房保障制度稳定有序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刚要(2014-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结合我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范围内正在申请、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以及与住房保障业务相关联单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限定租金或销售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所提供的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 各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房保障诚信体系建设组织领导;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与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具体承担信息采集、信息汇总、上报等行政辅助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依据

第四条 舟山市城镇住房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包括:

1.住房保障家庭主申请人的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入境证件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

2.关联单位的基础信息,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经济组织)在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或者注册事项;行政许可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

3.不良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出违规记录机构名称、作出违规记录机构统一代码、作出违规记录时间、违规名称、有效期、违规说明、认定依据。

4.其他信用信息。

第五条 住房保障家庭被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或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如有以下行为,应作为城镇住房保障不良信息计入其信用档案: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

2.转接、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4.改变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7.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8.租赁期届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拒不腾退的;

9.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拒不腾退的;

10.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拒不腾退的。 

11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应作为不良信息计入其信用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七条 各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列入住房保障不良信息的,应当书面提醒与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不良信息将推送至舟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相关公共信用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与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准确、规范、完整、安全地采集信息,实时录入舟山市智慧房产信息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不得采集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自然人信息。

第十一条 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归集自然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以及纳税数额等信息。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通过政务共享和查询方式披露,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予公开。

第十三条 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五年,自不良行

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前款规定所涉的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信息主体非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对经依法查询或者其他途径获取的信息主体的非公开披露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擅自公开披露或者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第十五条 有不良信息主体具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向作出违法行为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确认后,提交至相关公共信用建设部门。信息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适用此规定。

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条件时,应通过信用舟山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信用信息,根据对象是否列入“红黑名单”采取相应的联合奖惩措施。对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的家庭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应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 对第四条所列行为1-6的,承租人及配偶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各级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

第十九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将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并依法对其进行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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