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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水利局关于加快推行工程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10- 20 来源: 市水利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舟水发〔2020〕110号


舟山市水利局关于加快推行工程保函方式

缴纳保证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央“六稳”“六保”要求,切实减轻水利企业负担,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的要求,现就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加快推行工程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通知如下:

一、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保函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任意一家银行、保险机构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附件1)。

二、保函的实际受益人为工程项目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舟山市水利局为保函的代为受益人。

三、保函的额度应不低于按现行《舟山市水利行业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应缴金额。

四、保函的有效期为保函开立之日起2年整。

五、已经以其他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可用保函申请替换(附件2)。

六、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动用保函时,由舟山市水利局出具“保函资金动用通知书”(附件3),开立保函的银行、保险机构须在接到“保函资金动用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划支资金至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受益人指定账户,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若保函额度不足以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责任单位自筹资金予以解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保函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替换申请表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资金动用通知书

4. 法人授权委托书


舟山市水利局

2020年10月20日


舟山市水利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印发

舟水发202011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