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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0-159877
组配分类 征集公告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1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11-17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舟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我局起草了《舟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11月24日之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反馈至市大数据局。联系电话:0580-2280171,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联系人:虞一林。


附件:舟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舟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舟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用于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等法定职能、优化内部管理的各类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新建、续建、升级改造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项目和服务。楼宇综合布线、机房建设、常规办公通信、会议室装修、系统日常运维和零星软硬件购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市大数据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管理各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数据资源,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评价等工作,牵头编制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资金使用、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会同编制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市发改委负责对总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批管理,会同编制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方案编制、申报、采购招标、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项目建设要求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信息化方针政策和政府数字化转型发展规划要求,突出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并遵循“需求引领、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资源,原则上不得新建业务专网、机房、云计算平台、实体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应接入市级公共数据平台,所产生的数据资源应按目录编制规范及时编入市公共数据目录管理系统,明确数据共享开放条件和更新频度,按要求将数据资源统一归集到市级公共数据平台,确保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信息化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数据资源,可通过市级公共数据平台获取共享的数据资源,原则上不得重复采集和建设;不产生数据资源或者数据不归集至市级公共数据平台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数据资源不共享、不开放的信息化项目不予审批。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要求,加强信息化项目的自主可控,明确网络安全保护等级。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原则上一年一次集中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并按期将《舟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设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立项依据、数据共享承诺书)报市大数据局。升级改造项目还应提交前期建设绩效情况。

投资总额2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的项目合并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其中2000万元及以上的还应编报初步设计。

第十条 鼓励业务相关单位联合申报跨系统、跨部门多业务协同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申报;市内业务条线共性应用系统,原则上由市级统建、共享使用;项目尚未建成验收的,原则上不进行升级改造。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投资的真实性和绩效负责,对申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安全性等方面进行内部审核;应避免由潜在投标单位直接参与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工作,确保项目申报的公正性、合理性;未按期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市大数据局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从建设必要性、安全性、部门协同、数据共享、投资预算等方面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初审通过后,由市大数据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信息化专家进行联合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审核安排项目资金的必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修订完善建设方案,并作为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储备项目报市大数据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大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当年信息化资金规模,结合实际编制市本级年度项目计划。需市政府审核确定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投资总额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市发改委相关要求申请立项审批。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意见作为市发改委项目批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采购招标。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后,应于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备案,作为项目实施进度控制、预算下达、费用支付的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投资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咨询费、监理费按一定比例列入项目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预算。确因实际需要对项目进行重大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大数据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大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组织专家评审后批复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出现严重逾期、建设无法进行、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大数据局报告,同时附第三方评估报告,市大数据局会同有关单位依照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大数据局对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应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管理,定期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自行完成初验和试运行工作,试运行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试运行期满后,项目总体运行稳定,并与市公共数据平台对接,完成数据目录编制和数据归集,明确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条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舟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向市大数据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大数据局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投资总额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市发改委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应当以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批复、采购文件、项目合同等文件为依据。验收主要审查内容包括: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以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竣工验收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报市大数据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半年内,自行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对信息化项目成本效益、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大数据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大数据局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抽查方式对已建成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未通过绩效评价的,将责令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和安排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未批先建,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超概算、质量低劣、未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泄露国家秘密等情况,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党政纪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涉密项目的申报、评审、建设和验收应符合保密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大数据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原《舟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舟经信发〔2013〕10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功能区相关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舟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新建项目)

   2. 舟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续建项目)

   3. 舟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4. 舟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编制要求(提纲)

   5. 舟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数据共享承诺书


舟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社会意见征求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