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两山”理念,进一步落实习近平在浙江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对标“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根据国家、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指标体系,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定不移走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之路,坚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谋划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统筹推进新时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坚持绿色引领,争当“美丽中国海岛样板”展示窗口,以创建省、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为抓手,深入实施治水治污大会战、美丽舟山建设,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环境问题,积极构建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安全、生态生活、生态制度、生态文化六大体系,推进十方面攻坚行动,全面提升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促进生态生产生活高度和谐,丰富海上花园城品质内涵;坚持统筹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积极打通“两山”转化通道,在全域绿色发展、产业绿色转型、海洋生态治理与修复等领域树立一批窗口示范典型,把生态效益转化为综合效益,切实提升群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和时间安排
(一)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全域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在已有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基础上,持续发力、加快推进。2020年,定海区建成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其他县(区)巩固提升省级以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成果。2021年,全域巩固提升省级以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区)创建成果,舟山市建成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2022年,舟山市建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力争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海岛样本。
(二)时间安排。
1.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
(1)启动阶段(2019年1月—12月)。
对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和《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进行研究分析,查找差距,提出工作目标,编制《舟山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9-2025年)》。
(2)创建阶段(2020年1月—12月)。
成立舟山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争创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动员大会,印发《舟山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实施方案》,分解细化明确各责任单位任务及指标要求;各创建责任单位严格按照指标要求开展自查评估,落实责任分工,精准施策,力争各项指标于2020年12月底前达到省级创建目标要求。
(3)审查阶段(2021年1月—12月)。
严格按照省级创建要求完成创建技术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准备、收集、整理、完善,形成创建工作自查申报资料,2021年6月底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申报申请,并报送省级创建技术报告等相关材料,争取按期通过省级专家初审和部门联审。做好现场核查迎检准备,力争2021年底前舟山市通过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核查和命名。
2.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
(1)提标阶段(2021年1月—12月)。
各创建责任单位对照国家级各项指标要求,开展自查评估,寻找差距,克难攻坚,提标升级,确保各项指标按时达标。
(2)审查阶段(2022年1月—12月)。
按照国家级创建要求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善,2022年6月底前向生态环境部提交申报申请,并报送国家级创建技术报告等相关材料,顺利通过省级预审,做好迎检核查准备,力争2022年底前舟山市通过验收和命名。
(3)深化阶段(2023年—2025年)。
加快县(区)创建进度,相关县(区)创成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区)并正式命名,实现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区)全覆盖。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生态文明制度,完善创建保障机制。
1.加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比例达到25%;深化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综合考评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
2.不断深化河(湖)长、湾(滩)长制,探索实施以河(湖)湾(滩)长制为核心的联动机制;全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逐步提升赔偿案例数量和质量;全面落实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严格执行“三线一单”制度,依法全面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全面实行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绿色贷款逐年上升。(责任单位:市治水治污办、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市城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人行舟山市中支)
(二)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3.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VOCs治理和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完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平台;加强大气环境监测监控预警,完善石化基地周边监测网络和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强化进港船舶低硫油使用监管,加快绿色港口建设,提高岸电设施使用率;严格施工扬尘监管,控制餐饮油烟,禁止秸秆焚烧,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臭气异味治理。(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市港航和口岸局、舟山海事局)
4.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继续抓好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污水,渔农村生活污水处置、入河排污口监管;强化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高质量建设“品质河道”“美丽河湖”,高标准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巩固国控、省控断面、省交接断面水质,市控断面达标率100%;开展全市入海污染源大排查,对入海排污口基本信息、排污与管理状况进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市治水治污办)
5.持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开展“低散乱”小船厂整治和水产加工行业整治,提升深入推进重点区块、重点行业环境整治提升;推进特色产业绿色发展;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省下达的“十三五”减排任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治水治污办)
(三)加强生态系统保护,提高生态环境指数。
6.巩固国家森林城市成果,高水平推进珍贵彩色森林建设,实施“新植千万株珍贵树”行动。拓展森林资源“一张图”管理平台的推广应用,持续开展森林资源年度监测评价。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加大疫木清理力度。(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7.加强生物多样性建设和物种保护工程,继续实施中华凤头燕鸥、普陀鹅耳枥、獐等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抢救保护工程,实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类保护率不低于95%。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的监管,防范物种资源丧失与流失,特有性或指示性水生物种保持率不降低。到2021年底,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林草覆盖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率以及特有性或指示性水生物种保持率不降低。(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四)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8.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组织建设和运行保障,加快建设舟山危险废物填埋场项目,油泥和废包装桶处置利用项目,加强污泥、垃圾焚烧飞灰的无害化处置。全面加强固废处置监管,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努力形成全过程闭环式监管网络体系。到2020年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达100%。(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
9.加快重点企业用地污染详查,全面启动采样检测,开展重点企业原址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形成全市污染地块名录,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确保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且达到考核要求。到2020年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92%,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10.深化“三个一”服务监管机制、“环保管家+工作专班”服务监管模式,强化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环境安全监管。加强环境风险源排查整治,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到2020年底,放射性废物以及废旧放射安全处置率达100%,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石化基地管委会)
(五)优化空间发展格局,构建科学生态空间。
11.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对现有多个空间性规划核心内容进行有机整合与创新,有序推进“多规合一”工作,构建城市空间规划体系。完成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积极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勘界定标工作,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严格遵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确保面积不缩小;严格遵守城镇开发边界,防止城镇无序蔓延,促进集约绿色发展。(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12.做好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绿盾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确保功能不降低,环境不破坏,自然资源不侵占;确保水面率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河湖岸线保护率完成上级管控目标。加强自然岸线和滨海湿地保护力度,严格控制自然岸线和湿地及周边区域开发范围和强度。实施海岸线整治修复工程,开展中小河流整治行动。(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六)节约利用能源水土,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13.加快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发展清洁能源,确保完成年度节能任务,进一步降低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强化重点用能单位审查和节能管理,实施用能单位“万家”行动,完成能源双控和煤炭消费减量数据分析。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大10蒸吨/小时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实施35蒸吨/小时及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完成省级下达的能源双控和煤炭减量控制目标任务。强化应对气候变化举措,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碳减排工作机制,开展碳排放核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14.实施国家节水行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城市建设,单位GDP用水量较2015年下降率达到19%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下降率达到16%以上。执行最严格节约用地制度,深入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和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使用。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的比例达100%。(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15.加快推进肥药“两制”改革,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开展省级绿色防控示范区创建,积极推广应用有机肥,有效减少不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化肥使用强度小于等于410千克/公顷,化肥施用强度小于等于0.17。(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6.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实行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充分循环利用和安全处置,全面提升固体废物管理水平,实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
(八)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人居环境。
17.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污染防治,推进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严厉打击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100%,农村饮用水达标人口覆盖率达95%。(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18.完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提升污水处理能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加大对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力度,确保城市污水处理率达95%以上。推进日处理规模30吨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2020年底实现全覆盖。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及无害化处置系统,建立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末端处置机制。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能力,确保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稳定在100%。(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
19.加大公园绿地建设力度,加强城市绿化彩化改造,不断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5平方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
(九)倡导绿色生活理念,践行低碳生活方式。
20.贯彻落实《舟山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大力推行有利于节能、节水、节地和低污染的绿色住宅,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达95%以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1.加强城市绿色出行系统建设,大力倡导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出行方式。做好公交优先发展,科学规划公交场站基础设施,并提供高效精准服务,不断提高公交分担率。(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22.全面建立完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体系,实现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基本全覆盖,总量基本实现零增长,回收利用率达45%以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建制村覆盖率80%以上。(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
23.大力宣传和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鼓励公众优先购买节水节电环保产品,减少使用或不使用一次性用品,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达50%,在售用水器具汇总节水型器具占比100%,一次性消费品人均使用量逐步下降。继续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制度,确保政府绿色采购比例达80%以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提升生态文明理念。
24.大力开展生态环境宣教活动,进一步拓宽和畅通公众参与的渠道,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以及公共交通、车站码头等实体宣传平台,大力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开展绿色系列创建,培育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提升公众对生态文明知识的知晓度。2020年公众环境满意度达85%以上,生态环境公众参与度达80%,呈逐年向好趋势。(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
25.引导支持环保志愿者参与环境治理,发挥在环保公益中的积极作用。将生态文明等相关内容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干部培训指标进行量化。拓展干部在线学习,将生态文明建设等课程列入必修课,确保副科级以上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比例达100%。(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团市委、市妇联)
各县(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均应按辖区落实各项任务属地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美丽舟山建设领导小组承担舟山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美丽舟山建设领导小组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办公室作为创建工作办公室,成立专班承担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全力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齐抓共管、相互配合,不断提升创建工作水平。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舟山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9-2025年)》、本方案及实际工作需要,对标对表,精准施策,确保各项指标圆满完成、资金有效保障、台账及时提交。牵头单位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细化指标要求,履行责任主体。各县(区)、功能区要落实属地责任,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落好,补齐短板,提炼亮点,彰显地方特色。
(三)强化督查考核。市创建办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掌握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加强工作督查,定期、不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及时反馈存在问题,研究会商提出整改意见。定期对相关责任单位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曝光,对整改不力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四)营造创建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区)创建宣传活动,引导鼓励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发挥人大、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及时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扩大群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公众参与率,形成全民共创共享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的良好氛围。
附件:1.舟山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指标任务分解表
2.舟山市2020年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重点任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