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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0-17704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12-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12- 10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办法》,市府办编制了《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报告制度》),解读如下:

一、出台制度必要性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市政府在2010年出台了《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舟政发〔2010〕54号)(以下简称《规定》),因该《规定》中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界定不够明确,对决策执行后评估程序等相关制度未作规定。2019年修订了《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舟政发〔2019〕2 号),并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原则性要求。2019年1月,中央出台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委于同年9月出台实施办法。所以,编制《报告制度》,细化需向市人大报告的重大决策范围,明确报告形式、程序和责任很有必要。

二、出台制度过程

文件在充分落实省、市委和省市人大常委会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形成了初稿,初稿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解读

第一条主要明确了文件出台的目的和意义;第二条主要明确了市政府应当依法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其范围以省、市委文件规定为主要依据;第三条主要明确了市政府应当依法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范围;第四条主要明确了市政府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前,应当依法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将批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重大决策事项范围;第五至第十条,主要明确了市政府梳理汇总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拟报告重大决策议题计划的时间、内容和程序;第十一条与十二条,主要明确了有关行政机关对市人大就有关重大决策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制度并明确违法违规责任;第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四条主要明确了本制度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