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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001/2020-177248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12-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精神,切实推动改革试点经验在我市复制落地,经市政府同意,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舟山市行政执法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模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公众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地了解《办法》,现将《办法》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通过优化发展环境来激发市场活力。自贸试验区作为创新发展的“试验田”,更是要发挥先行先试优势,全力推进各项制度创新和改革实践。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精神,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制定出台切合我市实际的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模式实施办法,是实现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在我市复制落地的重要举措,也是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必然要求。《办法》的制定出台,有助于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理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更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我市打造“重要窗口”海岛风景线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
《办法》是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学习借鉴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实施包容免罚监管的有关举措,并结合我市实际而制定。
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5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首错免罚”的概念。多领域“首错免罚”具体是指在多个执法领域,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经行政机关批评教育,市场主体承诺并在一定期限内纠正的,给予免除行政处罚的创新监管方式。
(二)明确“首错免罚”应遵循的原则。明确了依法行政、动态管理、宽严相济和风险可控等四项原则,旨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三)明确适用“首错免罚”应具备的条件。明确了违法行为属于首次且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能够通过整改措施予以纠正,且列入“首错免罚”事项清单的案件,可以适用“首错免罚”。
(四)明确实施“首错免罚”的具体程序。对适用“首错免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流程、告知承诺书样式、承诺事项后续核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程序性内容,均予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