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26/2020-178119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被处罚单位: 舟山海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11451室 邮政编码: 316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朋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 舟山海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汽油、煤油、石脑油等危险化学品贸易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取得由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批发无仓储。2020年12月3日,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核对舟山海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现持有的营业执照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现两证法定代表人不一致。舟山海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9月11日变更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由张桐英变更为王朋。在此后的20个工作日内,舟山海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向舟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关于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舟应急责改〔2020〕54号),责令限期整改。证据:1.舟山海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朋的《询问笔录》;2.舟山海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79号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工商银行舟山分行 ,账户 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号 120602012921037016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舟山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定海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