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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0-17731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12-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12- 15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制定背景

2015年10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浙江省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各设区市、各县级市需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意见,明确工作目标、建设重点、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到2020年,设区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县级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上述目标要求;到2030年,设区市和县级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其他县城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制定过程

2020年6月份我局着手开展起草工作,邀请国内海绵城市建设领域顶尖机构上海市政院、浙江省城乡规划院相关专家来舟对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进行系统性评价,并结合我省杭州市、宁波市、衢州市、温州市等地相关规定,积极对接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等,形成《实施意见》初稿。2020年9月中旬,书面征求4个县(区)政府、5个功能区管委会以及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气象局等18个市级有关单位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及建议11条。我局对意见建议逐条进行梳理,并通过走访调研、部门座谈等形式加强各部门对接,收集支撑材料,对《实施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实施意见》终稿。

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书面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及工作重点,梳理确定了工作目标、建设重点、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使城市河湖水系和山水林地田等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2020年起,全市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以及有条件实施的新开工项目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到2020年,市区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县级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径流总量控制率75%;各县(区)要建成一定数量的各种类别示范项目。到2030年,市区和县级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其他县城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径流总量控制率75%。

(二)建设重点

一是新建改建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实现雨水源头控制。在建筑与小区中,因地制宜地规划建设低影响开发设施。结合绿色建筑建设,在新建公共建筑和小区推行绿化屋顶、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外落水雨水立管断接等设施,在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广场铺地等部位推广透水铺装,增加雨水渗透空间,建设雨水湿地、蓄水池等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用于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保洁等。既有建筑和小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建筑屋顶、周边绿地以及景观水体等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

二是优化城市公园与绿地建设,增强雨水渗透吸纳能力。将构建海绵型绿地系统作为园林城市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城市公园和绿地系统绿网、水网、绿道网的有机融合,结合绿地周边水系、市政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开展规划设计,在满足生态、景观、游憩等功能的基础上,同步考虑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的空间,提高区域内雨水调蓄和净化等功能。

三是改善城市道路与广场排水,有效削减雨水径流。转变道路建设理念,统筹规划设计符合低影响开发技术要求的道路高程、道路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横断面设计、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生态排水。

四是加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发挥水体调蓄功能。利用城市自然水体,设计湿塘、雨水湿地等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有效净化初期雨水,同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雨水地面径流排放系统及下游水系相衔接。强化水系沟通,保护现有湿地,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水系,有条件的地区要恢复已填埋的河道增加水面率,加快贯通骨干河道,打通城市“断头河”,健全城市河网水系,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快完善规划体系。在编制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相关专项规划时,按照有关编制要求提出或落实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内容。

二是严格建设管控。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加强对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审核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技术文件和控制指标并提出优化建议,确保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目标。

三是抓好典型示范。积极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着力打造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典范,探索总结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新举措、技术新手段、管理新政策、资金筹措新模式等,指导全市海绵城市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市、县(区)级政府是实施主体,组建专项工作组,落实推进工作日常办公人员,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是强化支撑保障。海绵城市建设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相关单位要加强技术力量培养及专项研究工作,做好技术、资金保障,指导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三是强化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及时公开海绵城市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注重总结典型经验,拓展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施行时间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施行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