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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22/2020-178310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0-12-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舟山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5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要求报送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浙环便函〔2020〕429号)、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 制定目的

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单位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等类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涉疫医疗废物,规范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二、 主要内容

(一)确定应急处置单位。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为舟山市东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疫医疗废物应优先使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采用高温焚烧方式处置;为建立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长效机制,根据我市新冠疫情期间确定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选单位,舟山市纳海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作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选单位。

(二) 明确应急启动条件。根据医疗废物处置量变化形势分析研判,当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接近满负荷运行时(超过设计处置能力的80%),在满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的卫生防疫要求的情况下,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处置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启用备选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

(三)落实应急处置辅助设施。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单位应针对医疗废物划定专门卸料接收区域、清洗消毒区域,增加必要的防雨防淋、防泄漏措施,对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划专用行车路线,并配置专人管理;接收现场应设置警示、警戒限制措施;应急处置过程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置相关技术规范操作,保证处置效果,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水、大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疾病传染和环境污染。疫情期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及应急处置单位应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地方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情况,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可实行日报或周报。

三、工作要求

(一)包装暂存。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暂存等管理,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包装,再置于指定周转桶(箱)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中,包装表面应印刷或粘贴“感染性废物”标识;损伤性医疗废物必须装入利器盒,密闭后外套黄色垃圾袋,避免造成包装物破损。医疗废物需要交由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单位处置时,包装尺寸应符合相应上料设备尺寸要求。贮存场所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消毒,暂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贮存场所冲洗液应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处理。

(二)过程防护。疫情期间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运输应使用专用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或使用参照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要求进行临时改装的车辆。医疗废物转运前应确定好转运路线和交接要求,转运过程须运行转移联单并建立台账(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运输、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区域,运输时间避开上下班高峰期。医疗废物应在不超过48小时内转运至处置设施。运输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进行消毒。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过程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和相关设施的消毒以及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工作。

(三)规范进料。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单位在开展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活动时,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进料方式宜采用专门输送上料设备,防止医疗废物与其他焚烧物接触造成二次交叉污染。注意做好医疗废物与其他焚烧物的进料配伍,保持工艺设备运行平稳可控。技术操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技术培训。

(四)安全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优先收集和处置涉疫的感染性医疗废物,适当增加医疗废物的收集频次。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在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12 小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及应急处置单位内须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的隔离区,隔离区应有明显的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隔离区必须由专人负责,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对墙壁、 地面、物体表面喷洒或拖地消毒。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协调机制。疫情期间,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协同同级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好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落实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产生医疗废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在源头分类收集、包装及暂存等环节切实履行职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及应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在收集、运输、进料、处置等环节切实履行职责,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区)分局对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疫情期间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固体废物种类、范围以及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过程中的卫生防疫,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区)分局加强落实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的环境应急值守,配足配强值班人员,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报告制度,值班人员务必坚守岗位,确保信息通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须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值班领导要带队开展现场指挥处置,切实做好人员防护、舆论引导等工作,确保安全处置。

(四)落实应急环境监测。各县(区)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展应急环境监测,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水处理、饮用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等的环境监测工作,充分发挥自动站监测数据的应急预警作用,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环境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