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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002/2020-177299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0-12-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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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及充换电服务行业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4〕205号)等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核定新能源电动汽车(不含电动公交车,下同)公用充电桩充电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
二、主要内容
1、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桩充电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充电电量收取。充电服务费(含电费)基准价为每千瓦时1.35元,允许上浮20%,下浮不限,具体价格由经营者在上限范围内自主确定。
2、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20日起执行。
市发改委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