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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2/2020-17733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12-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信用信息自愿注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12- 18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政府鼓励市场主体自主自愿申报信用信息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市场主体和个人加强自主守信自律意识,丰富市场主体和个人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提升信用产品构成丰富度,舟山市发改委出台了《舟山市信用信息自愿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重点内容做如下说明。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今年4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舟山市政府出台《关于舟山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均再一次明确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市场主体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政府有关推动建立市场主体自愿注册信用信息指示,我委经广泛征求意见,出台了《舟山市信用信息自愿注册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

2、《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0〕14号)。

——“探索建立信用信息自愿注册制度,鼓励市场主体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舟政办发〔2020〕21号)。

——“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自愿申报。各地各部门要利用门户网站和业务办事系统,开发市场主体自主申报端口渠道。鼓励市场主体自主自愿申报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表彰奖励、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经申报主体信用承诺的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政务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渠道对申报主体的申报信息予以核实。”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注册主体为舟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和在舟山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等市场主体和自然人。《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组织和管理、信用信息注册、信用信息验证、信用信息应用、监督和异议处理等五方面内容。

(一)组织和管理。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管理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活动,舟山市信用中心提供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渠道,落实信用信息自愿注册工作以及信用信息验证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对验证协作予以支持及反馈。

(二)信用信息注册。信用舟山网提供统一的自愿注册入口,主体需使用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主体作出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承诺后,可以就资质证照、告知承诺、荣誉表彰、社会公益、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等六大类信息开展注册。

(三)信用信息验证。舟山信用中心负责对主体提交的信用信息进行验证。初验环节审查主体填写内容是否与档案已有信息重复,审查证明附件与提交内容是否一致。复验环节采用业务知识、大数据比对、部门协助等多种技术和渠道手段核查材料真实性,并根据验证结果予以相应的反馈。

(四)信用信息应用。主体提交的信用信息通过验证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档案或信用评价,并在信用档案中标识为“主体自愿注册且被验证的信息”;信息状态为无法验证的,仅纳入主体信用档案,标识为“主体自愿注册但未经验证的信息”,不纳入信用评价。

(五)监督和异议处理。信用主管部门定期对信用信息注册情况进行汇总,提升和优化信用信息自愿注册便利程度。纳入信用档案的自愿注册信息被投诉或异议并经核实主体信用信息不实的,作为该主体未履行承诺的不良信息纳入舟山市信用档案和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等活动。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