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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23/2020-176410 文号 舟自然资规发(规)〔2020〕4号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0-11-23
文件编号 ZJLC63-2020-0003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建设项目用海用岛全周期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2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

《舟山市建设项目用海用岛全周期监督管理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 年 11 月 23 日

舟山市建设项目用海用岛全周期监督管理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用海用岛监督管理,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用海用岛行为,促进海洋生态保护和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切实规范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对舟山市辖区内建设项目新增用海用岛实行全周期监督管理。

本意见所称海岛是指列入《浙江省海岛保护规划(2017-2022 年)》内的无居民海岛。

本意见所称建设项目用海用岛是指项目建设部分或全部位 于海岸线向海侧,且需占用海域、海岸线资源或涉及无居民海岛 开发利用的活动。

本意见所称全周期监督管理是指项目批后监管,即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以及营运期用海用岛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涉及陆域、有居民海岛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全市建设项目用海用岛全周期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制,采用日常监管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监管主体是各级资源规划部门,责任主体是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市资源规划局牵头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用海用岛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新城管委会、海洋产业集聚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内以及跨县区用海用岛活动的监管, 海域海岛处承担相关日常工作。各县(区、功能区)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除市管海域外用海用岛活动的监管。市资源规划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具体负责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相关县(区、功能区)资源规划部门实施。

国家审批涉海建设项目用海用岛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海用岛项目建设前监管,具体如下:

(一)监管要求及程序:建设项目用海用岛确权发证后,由

建设单位根据批复文件中的界址点坐标,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围填海及用海、用岛构筑物施工进行放样、监理,建设单位对放样组织方案、放样结果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批复文件的要求负责,并将放样结果以及后续施工计划形成书面记录备查。监管责任部门可按监管需要,自行或委托具有海洋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放样结果进行检查,以及对是否符合批复要求进行复核,并书面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给予纠正,并通知被监管单位, 对涉及疑似违法违规的及时移交海洋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二)监管内容:主要包括施工方案与批复是否一致;放样点位置是否准确;原始岸线特征是否破坏等。

第五条 用海用岛项目建设中监管,具体监管如下:

(一)监管要求及程序:围填海及用海、用岛构筑物项目建设期内,使用权人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做好施工、监理记录。建 设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批复文件的要求负责,并组织审查施工、监理记录,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监管责任部门可按监管需要合理确定监管频率,对施工、监理记录进行书面检查或对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并书面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给予纠正,并通知被检查单位。监管责任部门对涉及疑似违法违规的及时移交海洋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二)监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用海用岛面积、用海用岛方式、界址、施工方式、岸线占用等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是否严 格按照批准的用海用岛方案和平面设计进行施工。

第六条 用海用岛项目建设后监管,具体监管如下:

(一)监管要求及程序: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围 填海及用海、用岛构筑物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完成工程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供具有海洋测绘资质机构编制的竣工 权属测量报告,在 30 日内向监管责任部门提交权属复核验收申请(围填海项目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对提交材料符合条件的,监管责任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经现场踏勘符合验收条件的,监管责任部门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知使 用权人。监管责任部门对涉及疑似违法违规的及时移交海洋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二)监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用海用岛面积、用海用岛方式、界址、施工方式、岸线占用等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是否及 时足额缴纳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否落实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报告及批复要求措施;是否造成批复范围外海岛、海岸线生态破坏;是否落实生态修复要求等。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围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其他项目权属复核验收)不合格:

  1. 不合理改变批准范围或超出面积实施的;

  2. 改变用途,用海、用岛方式的;

  3. 未落实海域海岛使用论证报告及批复文件要求的。

  4. 对验收不合格的用海、用岛项目,由监管责任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海域、海岛使用权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复核验收申请。

第七条 建设项目用海用岛营运期监管,具体监管如下:

(一)监管要求及程序:在项目营运期,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海域使用对策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用岛活动。建设项目营运期间应接受监管责任部门监督管理,定期向监管责任部门报告使用海域、海岛情况。建设项目位置、用途、用海用岛方式和面积等发生改变的,应及时报告监管责任部门,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监管责任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涉海建设项目进行“双随机”抽查,并书面记录,将验收结果反馈被检查单位。监管责任部门对涉及疑似违法违规的及时移交海洋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二)监管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存在擅自改扩建情况、是否擅自改变海域用途、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用海用岛行为等。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监管责任部门申请用海、用岛权属复核验收(围填海项目申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用海、用岛权属复核验收(围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将作为办理海域海岛使用权变更登记、续期和围填海项目换发土地不动产权证书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监管责任部门应对监管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要求并涉嫌违法用海用岛的,应移交海洋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对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以及对未落实用海用岛批复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的依法采取海域海岛使用权转让、抵押、变更限制等惩戒措施,并根据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将相关企业在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上予以记载。

第十条 各级监管责任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做好监测工作,建立现场核查工作台账,实行监管工作报告制度,监管报告应按监管要求客观完整表述。

第十一条 在涉海建设项目全周期监督管理过程中,各级监管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全面从严监管,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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