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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0-17775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12- 30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制定背景

(一)省委省政府决策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省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到2022年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今年10月中旬,成岳冲副省长到舟山调研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认为我市医保市级统筹工作扎实、基础较好,要求舟山市会同绍兴市在2021年1月起开展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工作,为2022年全省全面实施探索经验。

(二)我市高质量医保体系建设需求。尽管我市医疗保险从2012年9月起已实现了全市政策统一、基金调剂,但因各县(区)人口结构和基金盘子总量差异较大,导致部分县(区)基金收支平衡困难;同时因历史原因,部分县(区)医保政策还存在一定差异,尚未实现全市医保制度完全统一。针对这些问题,需通过医保领域进一步改革,建立更加公平、精准、惠民的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体系,促进医疗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2、成岳冲副省长对《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工作的报告》的批示。

三、主要内容

全面做实市级统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制度政策统一。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实施统一的医保目录、医疗服务价格、药品耗材招采和支付方式改革政策,加强各项制度和政策的协同,促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通过1年的试点改革,完全统一全市各项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解决制度碎片化、经办标准化等问题,消除市内县(区)间政策差异,增强对贫困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使全市群众获得更加公平、精准和惠民的医保待遇和经办服务,提升群众医保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是基金统收统支。按照“基金统一收支、市级分账核算、责任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原则,实现全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全市医保基金预决算由市有关部门统一编制,各定点医药机构年度总额控费指标由市核定及清算,强化了市级政策制定和统筹管理能力。各县(区)的医保当期收入和历年结余均归集市财政专户,由市统一拨付和清算,提高了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有效化解人口基数和基金规模较小县(区)的收支平衡难题,为确保市级统筹政策落地执行提供强有力抓手。

三是管理服务一体,探索适应我市实际的市与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垂直管理体制机制。县(区)经办机构实行市、县(区)“双重管理”工作机制,打通市与县(区)人员流动通道,建立全市高度融合的医保经办运行新机制。全市统一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统一经办服务规程,统一信息系统建设,统一医保基金监管,全面提升市和县(区)一体化管理水平。

四是明确职能分工,强化市和县(区)责任分担机制。市级主要承担综合管理、组织统筹等管理职责,负责全市政策设计、决策、评价和考核。为避免全市基金统收统支后县(区)可能出现的管理不到位问题,明确了县(区)政府对医保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市对县(区)参保扩面、基金征缴、支出管理等考核机制。当期发生的基金缺口,主要由县(区)政府承担兜底责任,促使县(区)强化基金筹集职责,落实基金支付管理职能。发生基金少征收或多支付的由县(区)补足,并适当提高县(区)基金缺口分担比例。

四、实施期限

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卢金奇

联系方式:2283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