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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0-178187
组配分类 农村危房改造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12-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舟山市农村危房改造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12- 07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残联、扶贫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制定了《舟山市农村危房改造治理长效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附件:舟山市农村危房改造治理长效机制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  山  市  民  政  局    舟  山  市  财  政  局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舟山市扶贫办公室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舟山市农村危房改造治理长效机制


为巩固我市脱贫攻坚危房改造成果,根据浙江省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文件要求,及时有效治理今后动态新增农村危房,确保农民群众住房质量安全,经研究,制定了有关我市农村危房改造治理长效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标“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和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深入推进全市安居扶贫工作,建立健全脱贫攻坚后续政策,全面持续解决全市农村危房问题,确保我市农村居住条件更有保障、更高质量、更可持续。

二、工作目标

从2020年起,全面建立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机制,严格落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各级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责任,市级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各地及时发现新出现的农村危房,并做到发现一户、及时鉴定和治理改造一户,切实保障农民群众住房安全和农村困难家庭基本住房条件。其中,对全市农村困难家庭(按照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等4类对象)危房改造继续实施即时救助。

三、工作内容

(一)农村危房认定。各县(区)、功能区按照防汛防台检查暨隐患大排查工作要求,通过例行排查及时发现危房;乡(镇、街道)结合基层网格化管理,通过对农村住房全覆盖、网格化、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危房并上报;各县(区)、功能区和乡(镇、街道),通过多种渠道常态化受理群众发现的危房情况报告;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定期会商制度,随时互通汇总相关部门掌握的农村危房情况。通过上述及其他渠道发现的疑似危房,原则上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鉴定。存在严重危险的疑似危房,应当立即腾空后再鉴定。危房鉴定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执行,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C、D级的房屋,确认为农村危房。

(二)农村危房治理改造。经鉴定确认的农村危房,原则上应在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治理改造。治理改造完成前,一律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农家乐和民宿。其中,属于D级和涉及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的立即采取腾空防控措施,其他C级危房尽力撤离人员,仍有人居住的要严格落实管控措施,一旦出现危险,立即撤离人员。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改造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灵活解决特困群体基本住房安全;其他农村危房治理改造,采取腾、拆、修、控等方式分类处置。腾空防控的危房,要及时采取其他解危措施,切实降低腾空防控比率。自住D级危房,原则上采取拆除或重建的方式改造。

(三)危房改造救助

1.救助对象资格认定。在农村危房改造治理过程中,危房改造家庭分为一般家庭和困难家庭,困难家庭为危房改造救助对象并实行资格认定。危房改造救助对象资格认定,以民政、残联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户已包含在以上三类对象中) 信息为准。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应以资格认定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为准。各地应按月核对农村困难家庭信息动态变化情况,对经认定的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即时救助。

2.财政补助资金标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标准在《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明确;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标准在《舟山市渔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市内困难残疾户另可享受舟山市慈善助残危房改造项目补助政策。各县(区)、功能区安排的补助资金应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建议各地兜底解决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极度贫困家庭住房安全问题。上述实际补助标准以最新文件为准。

3.救助审批程序。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即时救助对象的审批程序,应当严格执行户申请、村评议、乡(镇、街道)审查、县(区)和功能区核准制度。危房改造中,因各种因素造成农村困难家庭无法自己实施改造的,经县(区)、功能区有关部门批准、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对象同意后,可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或在乡(镇、街道)监管下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实施。

4.补助资金下达和使用。市级补助资金下达方式按照《舟山市渔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各县(区)、功能区补助资金下达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予以明确。各县(区)、功能区应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补助资金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要求使用农村危房补助资金,严格执行“一卡通”补助资金发放制度,做到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坚决杜绝层层拨付、以拨代支、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实施改造和救助的,具体应由县(区)、功能区有关单位会同财政、民政等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予以明确。

(四)危房改造标准及质量管控。

1.改造标准。农村困难家庭危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方式改造的,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原已有产权登记的按产权登记为准。其他农村危房,建设面积按照当地农村新建住房建设标准控制。

2.质量管控。农村危房治理改造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和《浙江省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造技术指南》要求,区分不同结构类型农房,结合当地实际解决住房不安全问题,切实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严禁采用不解决农房整体安全性问题而单纯进行粉刷、贴面、装饰、铺地等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治理改造。改造完成后,采取修缮改造的应重新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采取重建、新建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组织重新验收。

四、推进措施

(一)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县(区)、功能区和乡(镇、街道)应按要求主动公开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各方面信息,对村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必须将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农村危房改造中,一旦发现恶意插手改造名额申请分配、虚报冒领、截留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强揽工程、非法控制建材供应获取不法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报送扫黑办和公安部门。

(二)健全质量安全管控制度。农村危房改造必须始终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原则,改造过程中各县(区)、功能区实施巡查监管,乡(镇、街道)实施改造全过程监管。要做到迁建选址安全,地基坚实;新建、改建基础牢靠,承重结构稳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建筑材料质量合格。要规范施工队伍,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建。

(三)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动态发现并经鉴定确认为农村危房后,按“一户一档”要求逐户建立纸质档案,由乡(镇、街道)或县(区)、功能区统一管理。在此基础上,同步将纸质档案相关信息规范录入全省农村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电子档案。纸质和电子档案实行全过程管理,从发现疑似危房—鉴定确认—治理改造—竣工验收全过程产生的发现信息、安全性鉴定结果、危房确认表格、治理改造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材料归入纸质档案、录入电子档案。其中,4类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档案还需归入和录入按要求填写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困难家庭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公示公告、申请补助资金等材料。

(四)健全监督巡查管理制度。市级将不定期对各地农村危房排查情况、危房改造质量、档案建立情况等进行检查,通过检查指导和督促进一步完善危房改造工作。各县(区)、功能区要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巡查乡(镇、街道)日常危房改造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与安全隐患,确保危房改造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乡(镇、街道)要对农村危房改造全过程进行管理,实时掌握改造动态,切实保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及时、安全。

(五)健全定期报告制度。各县(区)、功能区要严格执行按月报送制度,于每月3日前将动态发现农村危房、治理改造进展情况、好的经验做法报送市住建局。于每年8月30前将当年实际完成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情况报送市住建局。当年9月1日以后的实际完成数列入下一年度实际完成数报送。

本文件自2021年1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