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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3/2020-17669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0-12-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若干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说明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12- 08 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若干暂行规定》(舟建发〔2019〕193号)文件实施以来,对文件附件2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理解。为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现对该文件中“不良信用信息”作进一步说明,请遵照执行:

一、严重失信行为、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依据《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舟建发〔2019〕130号)文件规定的在发布期内的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不良信息。

凡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舟建发〔2019〕130号)文件规定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实施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发布和管理工作,按招标文件规定应用于招投标活动中。未经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和发布的信息均不作为建筑市场严重失信行为、不良信用信息,不应用于招投标活动中。

二、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外地(指舟山市行政区域外,下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外地县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招投标过程中的应用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外地县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一律按不良信用信息确认应用于招投标活动中。如未明确发布期的,发布期自处罚决定发文之日起按1年计。

(二)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县级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后被外地建设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不良信息的,按不良信用信息确认应用于招投标活动中。如未明确发布期的,发布期自处罚决定发文之日起按1年计。

(三)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被外地县级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应按不良信用信息确认应用于招投标活动中。发布期自处罚决定发文之日起按1年计:

1.因围标、串标、招投标过程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出卖(借)资质、允许他人挂靠投标、违法分包、违法转包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被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2.在工程施工现场内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要求或施工现场内因扬尘、噪音、污染物违规堆放、排放被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3.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被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上述第1条、第2条、第3条所列情形外,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因其他事宜受到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均不列入本说明所述不良信用信息范围,不应用于招投标活动中。

(五)根据上述第1条、第2条、第3条所确定的不良信用信息,有关管理部门未明确是否应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建〔2017〕2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判断。

三、在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前,投标人已就有关行政处罚的事项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复议诉讼期间该事项不按不良信用信息应用于招投标活动中。

四、本说明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建筑业管理处联系。